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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暴警观察

2015年11月12日 综合新闻 ⁄ 共 222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党员陈学永转自孟文静律师网

城管暴力不足为奇(上)

孟文静律师发布于 2015年11月11日 18时22分 | 已阅读: 576 | 我要评论(0条)

相信谈到城管,我们大家第一个反应应该就是暴力执法,关于城管暴力执法的案例层出不穷,很多人从对法律机械理解的角度出发,认为城管没有暴力执法的权力,确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城管可以暴力执法,但是从法律的实用角度来看,则是另一码事了,我们可以简单地分析一下。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美国协警枪击案就是一个很直观的例子,美国的协警,就跟中国的保安差不多,美国也没有任何法律赋予协警击毙嫌疑犯的权力,这是肯定的,但这次...

相信谈到城管,我们大家第一个反应应该就是暴力执法,关于城管暴力执法的案例层出不穷,很多人从对法律机械理解的角度出发,认为城管没有暴力执法的权力,确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城管可以暴力执法,但是从法律的实用角度来看,则是另一码事了,我们可以简单地分析一下。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美国协警枪击案就是一个很直观的例子,美国的协警,就跟中国的保安差不多,美国也没有任何法律赋予协警击毙嫌疑犯的权力,这是肯定的,但这次美国协警被无罪释放,引用的法律条款是“正当防卫”,抛开协警的身份不说,这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使用的权力。所以对于城管而言,你不能只注意他的事业单位或临时工身份,还要注意他的公民身份,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完全禁止公民使用暴力的,只是需要在合适的情况下使用,比如对于小偷,公民有使用暴力的权力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对于车匪路霸,公民有使用暴力的权力将其当场制止,这都是完全符合当今法律的。城管部门被赋予了城市管理的权力,而且通常都有清理、罚没等权力,而使用这些权力的执法活动往往是导致暴力产生的根源。众所周知,没有哪个商贩愿意自己的摊子被驱逐或者被罚款、没收货物,所以他们往往采用激烈的手段实施对抗,这显然是对正当执法活动的抗拒,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城管并未被直接赋予暴力的权力,但公民的权力还在,公民完全可以使用暴力来停止违法行为,前面的抓小偷、制止车匪路霸的例子是现成的,所以城管完全可以以暴力手段去保障执法活动的实施,只不过使用暴力不能过度(就像在抓小偷过程中把小偷打死或重伤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之所以城管的暴力总在引起关注,是因为这些事件中城管过度使用暴力,但这和不能使用暴力是两回事。

总之,不必在城管能否使用暴力这个问题上做纠结,如果城管不能使用暴力,那驱逐、罚没等行为根本无法实施,用城管还不如用居委会的老太太。

中国古代有没有城管呢?如果有的话,古代城管都是些什么人?

事实上,古代并没有现代城管局这样的专职机构,自然也无城管队员一说。古代城管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军人城管,也有警察城管。当然更多的是行政人员来当城管,如汉唐时相当于现代首都所在城市市长的“京兆尹”,其重要工作之一不是招商引资、增加GDP,而是城管执法。

古代早期城管常由士兵充当。这是因为,城市的出现原本就是军事防御的需要,由军人把守。这么说来,出现“武装城管”并非什么新生事物,而是一种“返古”现象。北宋的都城东京开封,朝廷便设有相当于现代街道城管队的“街道司”,并相应成立了由500名兵士组成的执法队伍,以保持开封的正常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明代的北京,由相当于今北京卫戍区或武装警察部队的“五城兵马司”来承担现代城管局的大部分职能。清代的北京,还专设了“督理街道衙门”,来负责外城的街道管理、民房修建等,破坏公用设施、侵占下水道等不良行为。

而我们现在赫赫有名的城管是在晚清开始引入,西方的一套城管制度被引入中国,由警察承担起了现代城管的工作。除了负责当地社会治安外,管理市容市貌、交通、市场秩序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即城管执法,起源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它把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于一个机构,即把一些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管理权、审批权和处罚权中的处罚权分割出来,以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完成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任务。

虽然说城管暴力执法不足为奇,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尤其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城管暴力执法必然会带来恶劣的影响。这种以暴制暴的执法方式,一方面会导致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引发一系列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另一方面,会引起全社会对城管部门执法工作的不支持,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这将严重威胁一个城市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同时城管暴力执法必然会削弱法律权威,损害政府形象城管本是法规的捍卫者,是国家和城市的执法者。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动辄挥舞“执法”大棒予以惩戒,更有的执法者的行为严重偏离正常轨道,私自扩大执法范围,将野蛮的执法方式、专制落后的执法理念贯穿到城管执法工作中,这既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违法律的初衷,城管的暴力执法和不文明施法会严重削弱法律在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中的权威。另一方面,城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其工作质量的好坏、文明与否不仅代表执法者本人的素质,还关系到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城管的暴力执法会严重削弱法律在社会大众中的权威,也会损害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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