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仙转自北大法宝
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已经步入新阶段、深层次。从中纪委的两次年度总结来看,两次会议对前一年的总结和下一年的展望存在很大不同:“三次全会”着重强调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完善监督制度;而“五次全会”则着重介绍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成果,强调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五次全会”对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表明党中央和中纪委已经开始布局从体制和制度上筑牢反腐败力量,反腐败工作开始进入制度高效规范运行的时代,这就是反腐新常态。同时,在2015年下半年,反腐败制度建设成果显著。党内法规上,新版《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织牢了纪律之网;刑事法律上,《<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贿赂犯罪部分也做出了重大修改。由此,党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两方面的革新促成了十八大以来所采取的反腐败策略的升级换代。
一、当前腐败犯罪的基本态势
腐败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受贿行为。[1]当前的腐败存在经济腐败犯罪持续蔓延、政治腐败逐渐凸显、作风腐败日益盛行的现状,[2]并且体现于各种党内纪律处分和司法判决的案件中。十八大报告指出反腐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十八大前后的腐败犯罪状况和反腐败行动力度的差异性,可以通过近几年来的反腐败数据揭示。
一是十八大前后纪检监察机关的反腐数据有明显变化。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工作报告显示十八大之前的2008至2011年4年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平均立案13.5万件、结案13.4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14.1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0.52万人;而十八大之后的2013至2014年2年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平均立案19.9万件、结案19.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0.7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08万人。由此可见,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力度空前,十八大成为了我国反腐败行动的明显的分水岭。另外,根据历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公布的党员人数数据,及历年的中央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公布的党纪政纪处分人数,可以得出近10年来党员的平均违纪违法率为1.8‰(如表1所示),并且十八大后党员违纪违法率有较大幅度提升。
表1近10年党员违纪违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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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党员人数(万人) │党纪政纪处分人数(│党员违纪违法率 │
│ │ │万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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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7080 │11.5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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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7239 │9.7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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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7415.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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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7593.1 │13.4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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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7799.5 │13.9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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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8026.9 │14.7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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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8260.2 │14.3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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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851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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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8668.6 │18.2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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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8779.3 │23.2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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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十八大前后检察机关反腐数据亦有明显变化。从历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公布的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人数,可以直观看出近十年检察机关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与成绩(如图1所示)。从上述数据可看出,近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数量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且在十八大之后突破5万人/年。
(图略)
图1近10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人数[3]
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近10年来反腐败工作的数据显示,腐败行为在我国是长期的持续存在的,并且在最近10年间没有出现减缓的现象,反而是一种平稳上升趋势,这也证实了国家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但是上述数据并不能表明中国近十年来的腐败犯罪状况比就之前恶化了。首先,腐败犯罪往往具有较长的潜伏期,腐败犯罪的案发具有滞后性。党的十八大之后的反腐行动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存量反腐,即那些被绳之以法的犯罪官员并不是十八大之后才开始实施贪腐犯罪行为的,诸多贪腐官员的贪腐时间长达10年甚至20年。[4]其次,腐败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已经查办的腐败案件只是实际发生的腐败案件的一部分。换言之,腐败犯罪存在犯罪黑数,因此这些数据并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中国腐败犯罪的状况。[5]总之,中央总结的“严峻复杂”的形势能够准确反映现阶段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那么,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新型的反腐刑事政策应运而生。
二、当前反腐策略的二元结构
反腐策略是关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的政策部署、制度设计等,现阶段的反腐策略主要包括党的政策、刑事政策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相互配合。首先,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反腐败政策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特点。从邓小平提出“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江泽民提出“惩治腐败要标本兼治”,胡锦涛提出“反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理论,再到习近平提出“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等重大反腐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反腐败政策的与时俱进。[6]其次,宽严相济是我国最基本的刑事政策,而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一系列司法文件则显示出了对职务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立场。如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侦破率,降低漏网率。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严重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再次,党的政策、刑事政策不仅影响刑事犯罪问题的治理方向,而且影响一定时期具体法律的立法状况,[7]十八大以来的党内法规和刑事法律都进行相应调整。在从严打击腐败犯罪的背景下,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在党的政策和法律制度的二元结构上革新了反腐策略。
(一)党的反腐败政策的全面革新
1.实体上的全面从严
实体上的全面从严主要体现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策略上。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首次提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般而言,人们将“老虎”理解为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高官,甚至特指出现腐败问题的中管干部;“苍蝇”则指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存在“四风”问题的一般国家公职人员。而按照官方的解释,“老虎”对应着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苍蝇”对应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自此,“老虎苍蝇一起打”为全社会所熟知,甚至成为中国反腐败行动的标志性刑事政策。
“老虎苍蝇一起打”策略具有重大的实体法治意义。首先,坚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则。“老虎苍蝇一起打”本身就彰显了平等的法治原则,该策略是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战略决策之下的一项整体性政策,与十八大之后的整个社会改革措施紧密联系。其次,贯彻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将腐败分子区分为“老虎”与“苍蝇”本身是坚持了刑罚必须与行为人的罪行和罪恶相一致,综合行为人的罪行和罪恶的轻重来决定刑种及其幅度。[8]同时,“老虎苍蝇一起打”是一项持续性的反腐败制度,在策略执行上体现科学性。十八大之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执行体现出了一定的阶段性,即第一阶段是以中央纪检监察机关从中央层面的“打虎”风暴为起点,启动“老虎苍蝇一起打”策略;第二阶段是“打虎”行动由中央推向地方,促使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体制改革,落实“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刑事政策;第三阶段是“打虎”速度减缓但仍保持力度,地方“拍蝇”行动迅速开展。当然,三个阶段没有把“打虎”“拍蝇”行动绝对隔开,但总体来说是“打虎”先行、“拍蝇”在后。其三,体现了刑罚的不可避免性。“打虎”“拍蝇”的力度是一致的。在持续惩处严重违纪违法的“老虎”的同时,继续深入铲除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特别是惩处“小官巨贪”的腐败问题。
2.程序性上的法纪分开
程序上的法纪分开主要体现在“快查快结”的反腐策略上。“快查快结”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理念,强调进一步严格办案时限要求,提高办案效率。[9]“快查快结”作为一项程序性的刑事政策,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审查工作时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厘清自身职责,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在“快查快结”的刑事政策下,违纪违法案件中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时间大幅缩短,司法机关能及时介入案件,保障案件程序正义的实现。
依据199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一般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最长时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超过6个月。在查处重大腐败案件等特殊情况下,由于纪检监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可能会出现纪检监察机关代替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取证的现象。但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腐败犯罪案件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案件中的定位正在发生变化,逐步还原至其查处党内违纪违法的职能。[10]这也是反腐败体制法治化的重要体现。截至2015年7月底,中纪委“打虎”人数已达105人,除去31名军级以上军官,十八大以来共有74名省部级高官落马。其中,许爱民、赵智勇、张田欣、衣俊卿和付晓光5人仅涉及违纪问题,亦即十八大以来真正涉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中管干部(军队除外)共有69人。根据公开的信息分析,69人中已有52人经纪律审查终结移送司法机关,其中审查时限3个月以下的13人、3至6个月的27人、6个月以上的12人,并且王敏案的纪律审查工作时限仅为15日。(如下图2所示)即在正常时限内审查终结的案件占76%,有特殊审查需要的案件仅占24%。所以,“快查快结”的程序性刑事政策要求已经充分体现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审查工作中。同时,在纪律审查终结的52人中已有20人经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并提起向法院诉讼,经计算该20人的平均刑事侦查期限约为8个月。而依据刑事诉讼法该类案件皆属于重大复杂案件、重刑案件或需要采取特殊侦查措施的案件,所以平均约8个月的侦查期限也体现了“快查快结”的刑事政策。
(图略)
图2十八大以来纪律审查终结案件期限
“快查快结”的刑事政策不仅体现了对反腐败工作效率的要求,而且体现了对反腐败工作质量的要求,即要求纪律审查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分开,严格按程序反腐败。这就带来了反腐败工作的变化,譬如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腐败问题时,只需确定一项犯罪事实,即可将案件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负责侦查被调查人所涉的犯罪问题,然后由检察院按其查清的事实与证据向法院提起公诉。换言之,“快查快结”让国家司法机关在反腐中发挥了更大的独立的作用。
(二)国家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即时革新
在“全面从严”和“宽严相济”的政策下,实务部门对刑事法律进行了实时调整。
1.完善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腐败犯罪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正,一方面取消了有关具体数额的规定,确立了“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另一方面,在刑罚执行上提高了腐败犯罪的刑罚标准,并且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件被处死缓的犯罪人可以规定不得减刑、假释,实行终生监禁。腐败犯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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