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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权利观察:北京犯罪集团对少数民族迫害/覃事文

2015年02月20日 综合新闻 ⁄ 共 420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我叫覃事文,男,土家族,残疾人,住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17号,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毛丽敏、赵静法官伙同丰台法院王宜生院长、张亚林、翟庭长、张勇、朱凌琳等为首犯罪集团,对少数民族和和迫害,对没有犯诈骗的少数民族的我迫害一年,请求世界各国媒体关注中共对少数民族迫害,请求媒体关注!
中共北京司法黑暗,从而印证只有中共统治的地方就没有公平和公正!

2015年1月14日11时30分,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三区:赵静法官丶毛丽敏审判长约我10:20分到三区五法庭谈话,到后打赵静01087553056/96电话不接,教唆法警不让进五法庭,后向12345投诉后才让进,意想不到的是她们不但不持正义,反而贪脏枉法与丰台法院王宜生、张勇、张亚林、朱亵琳、翟丽华等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狼狈为奸,故意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枉法认定丰台销毁我无罪证据,枉法裁判让被害人变被告人判刑一年,诈骗犯逍遥法外!真实的录音资料不鉴定,不认定,北京第二检察院:顾检察长批示北京高院查处,至今无果。申诉遭到丰台法院、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迫害拘留5次,多次指示北京司法警察111902,111925等殴打,司法黑暗何时休?
北京市丰台区犯罪集团法院(2009)丰初民字第688号判决书认定事实为:“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1日,被告人覃事文伙同汪大想,在北京市丰台区角门星光宾馆内,以能够为被害人余兴中,麻均祥、刘开波、朱惠江办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信访督办函为名,使用假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督办函(下简称督办函),诈骗余兴中、麻均祥、刘开波、朱惠江人民币10000元。2008年5月21日,被告人覃事文伙同汪大想在北京市丰台区角门星光宾馆内,以能够为被害人吴弟富办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信访督办函为名,使用假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督办函,诈骗吴弟富人民币10000元。后被民警抓获。同案犯汪大想归案后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已返还被害人。
北京市丰台区犯罪集团认定事实存在以下错误:
1、两起事实中使用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督办函是真的,不是假的,申诉人并未实施诈骗行为;
2、申诉人从于晓辉处拿到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督办函,钱款均已交给于晓辉,法院审理时却对该事实置之不理,不予认定;
3、申诉人有与于晓辉的录音资料作为新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该证据在丰台法院审理本案时即已提出,但丰台法院以“没有播放设备”为由拒绝采纳。
4、万物皆有源,既然查明认定此2个函是假的,就得查明事实真相,还原真相,北京市丰台区犯罪集团故意颠倒黑白,裁脏陷害以“使用”代替“查明”驾祸于举报人(举报人出示的18个内容真实,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录音资料印证是于晓辉伪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局处理来访专用章的,却无罪)?
二、北京市丰台区犯罪集团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真实或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1-5 多名被害人陈述不能认定系申诉人伪造
被害人朱惠江、麻均祥、刘开波、余兴中、吴弟富陈述只能证明该督办函系从申诉人手中取得,对于该事实申诉人供认不讳。但申诉人同时一再强调,督办函并非申诉人伪造,而是从于晓辉手中取得。在申诉人与于晓辉的通话录音中可以充分证明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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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老于,现在方便吗?我给你说个事,你给贵州开的那个函,怎么打汪大想来了?
于晓辉:你不要管闲事就行了,你给我消停的呆着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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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喂
于晓辉:我告诉你呀,贵州那个就是让他们说不是找人开的,就是从里面开的,别的话不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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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贵州不停的打电话,你得给解决一下。你得跟里面反映一下, 不停的电话,真怕有什么事。
于晓辉:我告诉你,你听我说,就是找来我没有给你开这个东西第一点,第二点我哪给你开这个东西,因为老毛和老赵不对付,他们一个三把手一个二把手,贵州那块归老毛管,但是这个东西是老赵开的,他们本身就有矛盾,刚才我给老赵打了个电话。我哪里给你开这个呀,老赵就是这么告诉我的,要是我完了,你们都完了。
从通话录音中可以听出,于晓辉已经默认该督办函是其开具,并一再要求申诉人“离开”,由其自己处理。从Rec7的录音中还可以听出,于晓辉串通全国人大信访办内部工作人员,开具督办函,交给申诉人。
2、证据7证人王伟刚证言;证据1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出局的说明文件;证据13鉴定文书。证明该督办函系伪造,与事实不符。
上述证据均提到正确的督办函内容是,“转去群众来信x件,请研究处理”,加盖印章为“处理来信专用章”。而本案中的督办函内容是“转去群众来访x件,请研究处理”, 盖印章为“处理来访专用章”。
(1)我们知道来信来访都是信访的形式,都是信访局的职务范围,不能排除信访局本身存在“处理来访专用章”的可能。故申诉人请求法院调查信访局是否拥有一枚“处理来访专用章”,以及在2008年之前是否使用过该枚公章。
(2)真的督办函与“假”的督办函仅有一字之差,变“信”为“访”。督办函书写所用的信函抬头正是信访局无误,该督办函必然是熟悉信访工作流程的内部人士所为。故申诉人请求法院该督办函由谁制作?上面的笔记由谁书写?
(3)申诉人与于晓辉的谈话录音与上述事实相吻合,与信访局出局的证明不符。信访局出局的证明系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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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贵州那个,你得解决一下。
于晓辉:你不用管它,我已经给他们做完了,因为老毛和老赵本身不对付,他们本身就不对有矛盾。
申诉人:他们说毛局长说,7月1日之前就作废了,建设银行怎么能找到毛局长。于晓辉:肯定有点关系,你有关系,人家没关系啊。这里面的是我跟你摆平,函是里面开出来的,找来了你溜个十天八天就没事了。宾馆有后台。他舅舅在洋桥派出所当所长。
申诉人:这个不是毛局长负责吧。
于晓辉:这个不是毛局长负责。已经打完电话,回去找他就行了。不行把钱拿回来,退钱,保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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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朋友之间都得罪完了,得找个人弄出来。
于晓辉:你没那个本事。
申诉人:是我办的,你保我也行,不弄假的。
于晓辉:是真的,不是假的,是从人大里面开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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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那函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
于晓辉:我告诉你,真的也是假的,假的也是真的,如果是真的里面的人就倒霉了,那叫函,是督办函,不是公文。不是我和你说,你那点小聪明不管用。我会把事办的明明白白的,他家人有多大本事我知道。你现在不要和我说话,该谁花的钱该谁花。你把电话关了,消停的呆着,就没事了。不要参与这件事,我求求你,好不好。不要打电话,今天是星期六,下周四把电话开了打电话给我,我在请国家信访局的人钓鱼办事。
从以上录音中可以清楚得知,该督办函系于晓辉从信访局内部开出,而加盖的“处理来访专用章”并非伪造,而仅是停用而已。于晓辉为掩盖其与信访局内部串通的事实,声称真的也是假的,假的也是真的。讽刺的是,这句话还真是真的,他说的还真的做到了。
3、证据10于晓辉证言承认其收取费用代办全国人大信访督办函
我2006年认识的上访人员杨振彪,他在上访站那里帮上访人员写状书的。杨振彪曾问我做全国人大信访督办函需要多少钱,我对他说过没有六千到八千我做不了。
该份证人证言可以确认,于晓辉承认其可以代办全国人大信访督办函,也向诉人提出过收取费用的要求。如果督办函是假的,于晓辉理所当然是本案的共犯,而不是证人。况且,于晓辉也因此事曾经被刑拘,但公安机关仅因其肝病问题就给予释放,并不再追求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刑事程序。申诉人请求重新审理本案,并将于晓辉收归监禁。
二、北京市丰台区犯罪集团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
2009年5月15日,丰台犯罪集团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688号刑事判决书,其枉法裁判天下无双。
1、张亚林和黄华于同年5月21日说:“如果上诉就对你无期限的羁押,在他们的淫威下,放弃了上诉。但在放弃上诉书上写明:1、不想遭到无期限的羁押和迫害,不上诉 ; 2、对18个录音上不予采纳,无奈 ;3、申请另行合议庭审理和查明真相,却不予采纳无奈,据此放弃上诉权利!丰台犯罪集团剥夺举报人上诉权,违反法定程序。
2、我是少数民族(土家族)、经济是分困难、5级残疾人,《刑事诉讼法》第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都明确规定,应该提供司法援助,而丰台犯罪集团却不予提供,违反法定程序。
3、丰台犯罪集团滥用司法自由量栽权,据此,我依法于2009后3月15日,向丰台犯罪集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见申请书)和陈辨词,丰台犯罪集团却于同年5月14日,告知口头便菚驳回(见驳回),根据《刑事诉讼法》等之规定,对提交异议的应在15天内裁定是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还是驳回书面裁定,丰台犯罪集团却滥用司法自由量栽权1个月后口头便菚驳回,违反法定程序。
4、 陈辨词中,要求丰台犯罪集团依法查清本案真相,并要求对其(18个录音资料内容真实,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鉴定,却不予鉴定,不质证,有播放,来查明事实真相,于2009年5月15日,枉法裁判对明知无罪的举报人作出判决徒刑1年,罚金3千元(见判决),司法公正何在?
5、《刑事诉讼法》第91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新《刑事诉讼法》第116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丰台公安局在预审时,公安机关只有李辉1人在场,另外一名只见其名,没有见人,且公安机关的笔录凤飞凤舞,也没有宣读,其笔录基本上不是专业人士看不懂,就强求签字,违反法定程序,其间必然有瑕疵,却予以认定,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初民字第688号判决书认定错误,证据不确实,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向贵院提申诉,请求贵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丰台法院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判决申诉人覃事文无罪!
举报人:覃事文 电话:1851336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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