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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权观察: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2015年01月01日 综合新闻 ⁄ 共 104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周轩屹转自联合国网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将“暴力侵害妇女”定义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妇女人权运动用几十年时间开展斗争,说服国际社会将暴力侵害妇女视为一个人权问题,而不仅仅是国家不应该干预的私人事务:1992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第19号一般性意见中申明,暴力侵害妇女是一种基于性别针对女性的歧视形式或对女性造成不成比例影响的歧视。这种暴力严重限制了妇女与男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能力。1993年12月,《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承认暴力侵害妇女侵犯了妇女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并呼吁各国和国际社会朝着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的目标努力。同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承认,消除公共和私人生活中的暴力侵害妇女现象是一项人权义务。前人权委员会首次在1994年谴责了基于性别的暴力,并于同年任命了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重申了维也纳大会的结论,将暴力侵害妇女列为重点关切领域之一。

将暴力侵害妇女定为侵犯人权意味着重要的概念转变。这意味着,要承认妇女不是偶然地或因为天生的脆弱性面对暴力风险。相反,暴力是结构性的、根深蒂固的歧视的结果,而国家有义务予以解决。因此,预防和解决暴力侵害妇女不是慈善行为。这是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要求立法、行政和机构措施与改革。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通过了各国尽职义务的概念。在这项义务之下,各国有责任采取积极行动,预防和保护妇女免受暴力,惩罚暴力行为肇事者,并赔偿暴力受害者。尽职义务原则至关重要,因为它提供了人权义务和私人行为之间缺失的一环。

全世界许多国家都已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已经落实了全面的法律框架和具体机构与政策,用以促进妇女权利,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人们对世界各地暴力侵害妇女之本质和影响的意识越来越强。每一年,大会、人权理事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都会收到创新而充满前景的做法报告,包括在调查、起诉和提供服务的领域。

不过,有关暴力侵害妇女普遍性的数字令人震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近期的数据,全球三分之一妇女一生中至少经历过一次暴力。妇女获得司法救助仍有许多重大障碍,导致对暴力普遍的有罪不罚。仍然需要重大的努力,确保实现妇女和女童在生活中免受暴力的权利。

 

中国民主党中国女权问题观察员  周轩屹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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