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宪章
2014年12月13日
序言
为了实现百年来中国人民追求的自由、民主理想,继承1978年民主墙运动、1982年海外“中国之春”运动和1989年爱国民主运动的未竟事业,完成1998 年首发于浙江并迅速得到在许多省市响应的中国民主党组党运动,推动“零八宪章”运动和大众政治参与,我们,在各个时期参与“中国民主党”组党的海内外民主党人和其他认同民主理念的人士,决定联合成立中国民主党,为此特设本宪章。
壹 中国民主党纲领
第一条 中国民主党的任务
中国民主党在现阶段的使命是用任何合理手段结束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建立民主、自由和法治的社会。中国民主党在未来将通过自由和公平的竞选参与治理国家、实现民主党人的理念和政策主张。
第二条 中国民主党的理念
中国民主党以 “自由、民主、共和、宪政、法治”等为政治理念,引导中国进入世界文明大道。我们坚信:
1、 人人有天赋之人权,能够对自己、家庭、群体和国家事务作出合理而恰当的判断与选择。
2、 个人自由是国家和其他集体社会的出发点和目的。追求幸福和自由是人的天性,人们能在彼此尊重和互利的原则上追求自己的利益而繁荣,并为自己的理想和子孙后代而奋斗。
3、 社会中人们的利益是多元和复杂的,人们的多元利益需要不同的政党和组织来代表并通过公平和自由的表达来调和。社会不可能由一个政党或组织当然地代表一切不同团体和个人的利益。
4、 政府必须建立在国民的同意之上,国民的同意只能通过自由的表达和真实、公平的选举而获得。
5、 社会的繁荣进步归根结底是每个个体发挥自己的美德和才智而累积的结果,只有建立尊重人权、保护个人自由的政府,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6、 人民有改变政府的权利。
第三条、中国民主党的基本主张
1、 保障人权,确保人们免于恐惧,保障人们的言论和思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和迁徙自由等。
2、 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确保人们有平等地获得财富和发展的机会,确保财产的获得和使用不得与政府权力的滥用相联系;保护财产权,帮助弱者并使人们免于贫困;消除一切剥夺农民与少数民族权利及造成城乡和地区差别的政策;建立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3、 建立有效的根治腐败的机制,推动政府官员财产公开法的立法。
4、 实现国民直选各级代议机构的代表,实现政府权力分权与制衡,保证司法独立。
5、 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尊重人们追求财富的权利,同时尊重和保护劳工的利益。
6、 发展全民教育,提供免费基础教育,建立开放的教育体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有家长自主选择教育的方式和程度的权利。
7、 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8、 实现军队国家化,建设现代化的国防体系。军队内不得设立任何政党的支部。
9、 尊重、保护各民族的宗教、语言、传统、文化习俗。各民族平等。按照联合国的公约,尊重民族自决权。香港和台湾的政治制度最终将在一国一制的宪法框架内予以设立。
10、 建立一个开放和自由的社会,融入国际文明,积极参与世界和平和秩序的建设。
贰 中国民主党组织
第四条、中国民主党人和党员
1、 中国民主党人:中国民主党对所有支持其理念和政纲的人们开放。凡是投票支持民主党的选民或表示认同民主党政策的人就是民主党人。
2、 中国民主党党员:凡认同本党纲领并在本党的基层组织注册登记者,即为本党党员。
第五条 地方委员会
1、 中国民主党地方委员包括中国大陆的个省、市、自治区以省或市县为单位建立的各级委员会,以及台湾、香港、和海外各级地方委员会。在中国党禁未开的情况下,地方委员会不受本条的区域限制,以工作的需要予以建立。
2、 中国民主党地方委员会将由各地方民主党人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组成并经全国委员会确认。
3、 中国民主党任何地方委员会一旦承认并按照本章程派代表参加全国代表大会,就不得以“中国民主党”称号另行组织地方联盟或其他区域或全国性组织。
4、 中国民主党地方委员会应当向全国委员会缴纳会费。会费缴纳规则由全国委员会制定或授权其执行委员会制定。全国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地方委员会拨款。拨款规则由全国委员会制定。
第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
1、 中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或在中国实行普选后在国家议会或政府领导人的选举年召开会议。会议由全国委员会主持。经三分之一全国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全国代表大会也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2、 中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将由地方委员会派遣的代表团组成。代表团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根据民主党人的人数和地方的人口总数综合决定。当民主党在中国大陆受禁时,代表大会的名额定由全国委员会确定。
3、 中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推选国家领导人候选人,制定、修改党纲和章程,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议决民主党政策纲领以及全国委员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4、 在党禁开放之前,中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将由中国民主党特别代表大会和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行使。
第七条 全国委员会
1、 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由如下委员组成:
(1) 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地方委员会各推选2名委员;
(2) 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地方委员会第一负责人;
(3) 全国代表大会或特别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其选举规则由全国代表大会或特别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4)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提名并经半数全国委员会同意的特邀委员。
(5) 本章规定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民主党代表大会或特别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2、 经全国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建议,全国委员会可经半数委员的同意撤销某个委员的资格。
3、 全国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召开主持全国代表大会;
(2) 准备或修改民主党施政纲领;
(3) 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
(4) 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
(5) 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
(6) 进行筹款,决定特邀委员,以及作出各种决议或决定。
4、 全国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以全国委员会半数以上全体委员的出席为有效会议。在中国党禁未开放的情况下,未出席会议的中国大陆委员可以不计算为应出席会议成员。会议决议以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的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全国委员会主席
1、 全国委员会主席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人。
2、 全国委员会主席人选需经由五名以上全国委员会委员提名,并经全国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出席委员的同意当选。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由提名的主席人选决定。全国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与全国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连选连任。
3、 全国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罢免需经经监察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的建议,并经全国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出席委员的同意。
4、 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全国委员会会议。
5、 全国委员会主席对外代表中国民主党。
6、 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本章第九条规定的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7、 全国委员会可以设若干名誉主席。
第九条 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1、 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中国民主党主席、副主席和8名执行委员组成。
2、 执行委员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由3名全国委员提名,得票多的当选。执行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3、 执行委员会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对本党事务作出决定,并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4、 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在主席不能工作的情况下,或经主席委派,主持执委会的工作。
5、 执行委员会设执行长职务,其人选由主席提名,并经执行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通过。 执行长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 执行委员会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超过半数以上的执行委员的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会议决议以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为通过。
7、 执行委员会可设立秘书处和其他功能委员会。
8、 执行委员的罢免需经第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由监察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案,经全国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经全体过半数名执行委员的同意。
第十条 全国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1、 全国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九位监察委员组成。监察委员由5名全国委员提名并经全国委员会投票决定,得票多的当选。监察委员会推选一名监察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2、 监察委员会受理对任何全国委员、执行委员和全国委员会主席的弹劾或其他惩戒提议。惩戒方式包括警告、记过、和改过建议书。
3、 弹劾案应当由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五名党员提出。任何弹劾和惩戒提议案需经至少5名监察委员的同意方能通过。监察委员会应当制定弹劾和惩戒提议案程序规定。
4、 弹劾案应当按照章程第七条第2款,第八条第2款,第九条第7款规定提交各全国委员会决或执行委员会决定执行。弹劾案通过后,在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被弹劾人应当停止职务。
5、 监察委员会受理全国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本会章程的复议提案。本条款规定的复议提案应可由各地方委员会单独提出或三名以上的全国委员会委员或三名以上执行委员联名提出。任何按照本条款提出的复议案需经至少5名监察委员的一致意见决定。监察委员会应当制定关于复议案审核的程序规定。
6、 监察委员会受理各地方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对党员的处分决定违反本宪章的复核提案。本条款规定的复核提案由受处分的党员提出。该复核提案需经至少5名监察委员的一致意见予以决定。监察委员会应当制定关于复议案审核的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党荣誉资政团
1、 中国民主党荣誉资政团由在党禁未开的危险情境下参与本党的创建和发展而遭受长期监禁的先行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建议、维护民主党的统一和团结。荣誉资政团由全国委员会推选产生,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有执行委员会推选。
2、 荣誉资政团设主席若干名,由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推选。
第十二条 中国民主党顾问团
1、 中国民主党顾问团由本党海外资深人士、友党负责人或独立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建议、宣扬民主党的理念和帮助筹款。顾问团由全国委员会推选产生,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有执行委员会推选。
2、 顾问团设立主席一名或数名,由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推选。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通过和修改
1、 本宪章经中国民主党(特别)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的多数代表通过后生效。
2、 本宪章的修改需经三个以上的地方委员会或全国委员会的提议并经全国(特别)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