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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腐败观察:广西高院终审判决 陆川原副县长吴耿岳死缓

2015年07月03日 综合新闻 ⁄ 共 52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林春仙转自新浪网

https://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11日12:52 南国早报
  南宁讯 1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玉林市对原陆川县副县长吴耿岳受贿、行贿、贪污一案(本报2000年12月13日曾作报道)作出终审判决,吴耿岳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耿岳自1987年10月至捕前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陆川支行副行长、行长,陆川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承包、贷款发放、土地开发中为他人谋取便利,先后25

次收受丘卓林(同案处理)、刘锋、刘金华、罗世华(另案处理)等人所送的人民币606.2万元,先后6次向原玉林地委书记俞芳林(已判刑)行贿共计人民币90万元和金首饰一套;并侵吞公款37.8481万元。由于吴耿岳的上述行为,致使陆川县金融单位的贷款4086.615万元至今无法收回。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2日依法对其作出死刑的一审判决,吴耿岳不服,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复审。广西高院认为吴有自首情节,在侦破俞芳林一案中起了一定作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受贿所得赃款大部分已追缴,对其受贿犯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曾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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