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锋转自博讯网
----杨金柱就曾成杰之死给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第一封公开信
各位民营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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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的杨金柱律师,在长沙执业,和刚刚被长沙中院杀掉的民营企业家曾成杰同为邵阳老乡,生于1956年,比曾成杰大两岁,作律师27年。
我和曾成杰素不相识,在曾成杰被杀之前和其子女也没有任何交往。当我了解曾成杰在2013年7月12日被长沙中院野蛮地、秘密地杀掉以后,我震惊了!我愤怒了!我要发出自己的呐喊!我要为邵阳老乡曾成杰讨回一个公道!如果我保持沉默,将枉称“律坛怪侠”,我的内心世界里将永远为曾成杰欠下一笔心债!
我在这封信中仅仅将曾成杰2013年7月12日被长沙中院秘密枪决的真相告诉你们。有关曾成杰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是否罪该致死、和浙江吴英案件比较是否应该核准死刑,这封信不予涉及,我将继续给你们写信说明这些问题。
曾成杰在2011年12月二审宣判以后走上了死刑复核之路。2013年6月14日,最高法院核准了曾成杰的死刑。7月12日,长沙中院将曾成杰执行枪决。以下是曾成杰被执行枪决的真实情况:
一、长沙中院野蛮地非法剥夺了曾成杰的临终告别权和曾成杰近亲属对曾成杰临终前的会见权
曾成杰的子女是在7月12日其父亲被枪决以后才知道父亲已经被枪决了。
2013年7月13日17时19分,长沙中院在枪决曾成杰的第二天发表了有关曾成杰的第一条微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
长沙中院的这一条微博没有错。这条微博所称的“执行死刑时”是指执行枪决的那一刻。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实没有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
但长沙中院很快删除了这条没有错误的微博,并且在13日20时00分发表一条微博: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了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这条微博才是长沙中院的领导们“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的铁证!
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对罪犯在“执行死刑前”有权会见近亲属进行了明文规定。“执行死刑时”和“执行死刑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时间概念。
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毫无疑问,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死刑前”是指法院“启动执行死刑程序之前”。据此,长沙中院应当在7月12日之前即7月11日告知曾成杰和曾成杰的近亲属,使曾成杰和其近亲属申请会见,长沙中院能够安排会见。
7月15日上午,曾成杰儿子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问一位姓刘的干警:“我父亲在7月11日是否知道第二天被枪毙的事情?”姓刘的干警回答:“你父亲在7月11日不知道。我们看守所在7月11日也不知道。法院7月12日上午来提人时我们看守所才知道。”曾成杰儿子从看守所出来后将此事告知了陪同去看守所的两位记者。
长沙中院在对曾成杰“执行死刑前”没有告知曾成杰和曾成杰的近亲属有申请会见的权利,非法剥夺了曾成杰的临终告别权和曾成杰近亲属对曾成杰临终前的会见权,这是曾成杰之死的真相之一。
二、长沙中院在验明正身时告知曾成杰有权会见亲属是一个弥天大谎,是在侮辱全体中国人的智商
长沙中院在2013年13日18时56分发表第二条微博: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7月12日清早6点多钟,长沙中院的法官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提人,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此时,对曾成杰的死刑执行程序已经正式启动。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对“验明正身”时的程序进行了明文规定。
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据此,长沙中院的法官在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除了讯问曾成杰“有无遗言、信札”之外,不可能告知曾成杰有权会见亲属。因为长沙中院对曾成杰的死刑执行程序已经不可逆转,长沙中院在对曾成杰验明正身以后立即去刑场执行,不可能因为曾成杰提出会见亲属而中止执行,等待安排其亲属会见以后再来执行。
长沙中院在这里说了一个弥天大谎!
我已经用特快专递给长沙中院罗衡宁院长邮寄了第一封公开信《长沙中院应当公布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的笔录和录像 》,长沙中院已经无法伪造和改变曾成杰签字的验明正身时的笔录,也无法伪造和改变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的录像。长沙中院可以说长沙市第二看守所7月12日清早6点多钟的监控录像因为机器坏了没有录下来。但长沙中院不能说当时没有对曾成杰作笔录。
长沙中院不可能在7月12日清早6点多钟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有权会见亲属,长沙中院的微博说了一个弥天大谎,这是曾成杰之死的真相之二。
三、长沙中院因为没有曾成杰家属的联系方式而不能通知其家属,也是一个弥天大谎,也是在侮辱全体中国人的智商
2013年7月14日,湖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接受记者采访。以下是北青网2013年7月15日《湖南高院回应曾成杰案》的部分原文:
新华社电 7月12日,社会广泛关注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有了最终结果,案件主犯曾成杰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7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曾成杰执行死刑当日法院已经将死刑执行布告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内。因没有家属的联系方式,法院将通知书邮寄给家属。曾成杰的遗书、遗物等也将尽快移交。
关于死刑执行的公告问题,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执行当日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布告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内。因为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内领取曾成杰的骨灰。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前留下的遗书、给其儿子的信等遗物,将依法尽快交付家属。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除了罪犯有权申请会见近亲属,罪犯的近亲属也有权申请会见罪犯。本条的两个“申请”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据此,长沙中院应当在7月12日执行枪决之前在7月11日通知曾成杰的近亲属。长沙中院没有通知,曾成杰的近亲属又如何申请会见?至于长沙中院没有曾成杰子女的电话,这完全是在胡扯蛋!因为长沙中院有N种方法可以找到曾成杰子女的电话。何况曾成杰的妻子和大女儿就在长沙监狱服刑,而长沙中院又是明知的。
长沙中院因为没有曾成杰家属的联系方式而不能通知其家属,也是一个弥天大谎,也是在侮辱全体中国人的智商,这是曾成杰之死的真相之三。
四、由于长沙中院的秘密枪决,使曾成杰没有留下遗书和遗言交代后事
7月15日下午,曾成杰儿子领到其父亲的骨灰盒以后,再次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除了拿到曾成杰的衣物之外,还拿到了曾成杰7月12日签字的一张纸的物品清单、一袋打官司的资料,一封6月1日写给曾成杰儿子的信(2页纸)、一封7月2日写给王律师的关于案件的信(27页纸)。
曾成杰6月1日写给儿子的信和7月2日写给王律师的关于案件的信,没有谈到任何后事的处理。因为此时曾成杰不知道自己已经被核准死刑。这两封信不能称之为遗书。
该清单的文字由两人所写。曾成杰留下了他在这个世界上最后的文字:上述物品烧掉。主要是请把那袋打官司的资料和写给律师和我儿子的各一封信移交给我儿子保管。曾成杰 2013.7.12号
以上文字除了曾成杰的姓名和年月日之外,只有41个字。这41个字就是长沙中院微博中所说的所谓“遗言”和湖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所说的所谓“遗书”。
从曾成杰6月1日写给儿子的信中可以看出:曾成杰对死刑复核的结果非常乐观,对未来充满希望。他在临死之前,有多少活要写给妻子和子女。由于长沙中院在7月11日没有通知曾成杰,使曾成杰在7月11日晚上没有为妻子和子女写下遗书、交代后事。在7月12日清早6点多钟验明正身时仅仅写下了41个字。曾成杰死不瞑目啊!
由于长沙中院的秘密枪决,使曾成杰没有留下遗书和遗言交代后事,这是曾成杰之死的真相之四。
五、长沙中院毫无人性,使曾成杰在枪决前没有得到基本的人文关怀
古今中外,对死刑犯都有基本的人文关怀。中国几千年以来,都要让死刑犯吃一碗肉、喝一碗酒,送他们上路。
由于长沙中院在7月11日没有通知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看守所没有为曾成杰准备一碗肉和一碗酒。曾成杰没有吃到这“最后的晚餐”。
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早晨7点半钟吃早餐,早餐的品种是一碗酸菜汤,没有稀饭,馒头需要另外用钱买。由于长沙中院是在7月12日清早6点多钟去看守所提人的,曾成杰做了一个中国几千年俗称的“饿死鬼”!
长沙中院毫无人性,使曾成杰在枪决前没有得到基本的人文关怀,这是曾成杰之死的真相之五。
亲爱的民营企业家们:
曾成杰即使因罪致死,也不应该这样被长沙中院杀掉。
长沙中院此次野蛮地、秘密地杀掉曾成杰,不仅违反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而且是一种反人类反人性的行为,是一种人神共愤的行为。
为了中国的曾成杰们在枪决前能够按照中国几千年的习惯法吃到“最后的晚餐”,
为了中国的曾成杰们在枪决前能够按照中国现行的成文法见到自己家属的最后一面,
为了中国的曾成杰们在枪决前能够给家属留下遗书;
为了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子孙后代不会再像曾成杰这样被杀掉,我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含泪恳求你们关注此事!
如果我们今天不为曾成杰说话,到明天、后天我们成为曾成杰的时候,也就没有人为我们说话了!
现定于2013年8月10日--11日在长沙召开曾成杰案件研讨会,主要研讨四个问题:1、曾成杰之死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救济途径;2、从曾成杰案件和刘志军、吴英案件的比较,谈最高法院是否应该核准曾成杰的死刑;3、曾成杰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曾成杰是否罪该致死?4、曾成杰案件申诉的途径和方法 。
我诚挚地邀请你们参加这次研讨会,并希望你们为这次研讨会和曾成杰案件今后的申诉捐款赞助。物伤其类、兔死狐悲,这是中国几千年以来的成语。
亲爱的民营企业家们:
我们都热爱这一块生我养我的土地,我们都应该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你们不可能都移民国外,即使你们自己移民国外,也不可能将你们的亲属都移民出去!
关注曾成杰的命运,就是关注你们自己的命运!
我决心和死磕派律师们共同为曾成杰案件死磕,这不是为了曾成杰一个人,不是为了曾成杰一个案件,而是为了我们自己、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在现在和未来不再像曾成杰这样被杀掉!
我和死磕派律师们需要你们的关注和支持!有了你们的关注和支持,我和死磕派律师们将义无反顾,与违法公权力死磕到底!
九泉之下死不瞑目的曾成杰对你们的关注和支持定然有知!
我对你们的关注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公民:杨金柱
2013年7月27日于长沙
附件一:长沙中院应当公布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的笔录和录像
---杨金柱就曾成杰之死给长沙中院罗衡宁院长的第一封公开信
附件二:关于在长沙举办曾成杰案件研讨会的邀请函
附件三:关于为曾成杰案件研讨会接受捐款赞助的说明 (博讯 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