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忠转自博讯网
法制网讯 近日,东阿县人民法院生效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认定被告徐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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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生,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茌平县人,初中肄业,农民。2013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在东阿县高集镇集市上卖花时,向周围群众散发法轮功光盘等法轮功宣传资料。经人举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徐公瑞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的花盆内搜出藏匿的法轮功宣传资料。查获法轮功光盘、标语、挂画、诋毁共产党的宣传手册等宣传品40余种和用于非法印刷的复印、打印、扫描一体机一台,自动喷漆罐两箱。
该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邪教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散发邪教宣传品,传播邪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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