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峰 转自 博讯新闻网
博讯据黄维忠介绍,数年前他不知道《博讯》,有一天,当地警察拿着公安部的批示,上面是博讯关于他们维权的报道。警察警告黄维忠不要发稿件给“反动”网站,自此,黄维忠搜索到了博讯,了解到《博讯》并不是什么“反动”网站,而是为人民说话的网站。博讯还了解到,黄维忠被监禁3年,家里经济上更为困难,继续维权的决心不变,但经济上难以为继,博讯呼吁海内外同胞尽所能支持一下黄维忠。
黄维忠介绍,他们按法律、规定等走了所有的行政诉讼程序,也一级级的上访,但没有看到希望。后来认识到根源在北京,于是起诉国务院不作为。 (博讯 boxun.com)
黄维忠发出的说明:
05年11月9日我代理676户农民上北京起诉国务院不作为,刚出北京站就被羁押回到莆田判刑三年,没有附加刑。我出狱后原来的代理权也随之恢复,两个月我一直在做激活原诉讼的工作,农民现在热情高。今天我完成邮寄快件,现把诉讼国务院不作为的材料发到你网站,希望能给予舆论上的支持,为明年北京的工作先做好造势。本案由福建省行政复议不作为,派生出
1:向莆田、福州两中院、福建省高院诉讼省政府不作为,向省人大申请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发展到向福州市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
2:向最高人民法院诉讼省政府不作为、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向全国人大申请启动法律监督程序。福建省和中央政府的两级程序在05年前就已经完成,应该做的都做了。
明年努力的方向是:
1、催促北京高院对起诉国院不作为的案件受理或指定受理,不能的情况下就向北京市人大申请法律监督程序,接下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
2、在国内所有的程序都无法保障我们权利的前提下,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任择意定书》的有关规定,发动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递交申诉。我们的维权任重道远,请支持。
注:当前文件夹“1-676状告国务院”有word文件:“1-状告国务院”、“2-原国务院复议(例一)”“3-原福建省复议(一)”、“4-原著福建省复议(例二)”请贵网站审查后以陆续的方式报导,建议题为:
1、农民代表黄维忠代理676户农民状告国务院不作为;
2、农民代表黄维忠代理农民申请复议裁决(原国务院申请裁议)
3、农民代表黄维忠代表农民申请行政复议(原原福建省申请复议例一)
4、农民代表黄维忠代理农民申请行政复议(原原福建省申请复议例二)
黄维忠 2008年12日22日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代表:黄维忠(又系委托代理人),男,汉族,60年02月14日生,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延寿村。电话:0594-2790833
原告代表:方爱珠,女,汉族,39年06月22日生,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
原告代表:姚正春,男,汉族,58年22月15日生,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
原告代表:吴天龙,男,汉族,63年03月06日生,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东楼村委会。
原告代表:梁阿硃,男,汉族,48年10月28日生,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办事处苍林村。
(博讯编者按:以下600多人名单省略)
委托代理:黄维忠,男,汉族,60年02月14日生,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延寿村。电话:0594-2790833 手机:15959434133
被 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法定代表:温家宝,总理。
原告因福建省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分别向被告申请复议裁决10个类案。现不服被告的行政不作为,提起集团诉讼。
请求事项:
判令被告作出最终行政裁决或责令福建省受理行政复议。
事实理由:
一、原告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受理范围。
福建省闽政行复不[2004]3、20、21、23、25号、[2005]7、18、24、25、26号以“闽政地(文)[2003]159、312、451号,[2004]13、23、49、51、56号,[2005]88、129、135号是内部批复对外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其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当。
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是对外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用土地须经有权的行政机关批准。福建省的历批次“闽政地(文)”批复,是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因其内容都具备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主体要素,职能要素,法律要素,特定的对象,直接的行政执行力等。所以,地方政府都以上述批复批准的内容分别作出了征地公告,并且都把各批复批准同意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付于实施;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人民法院的(2004)城执行非字第02、47号,涵执审字第127、172、186号,(2005)荔执审字第12号也都是以各批复为合法性审查依据而对土地强制执行征用。依据“行政法”法理;“若干解释”第19条规定;行政复议具有类同于行政诉讼之原理。确定其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文书及署名行政机关为主体的可复议性。
二、原告因“不予受理决定”向被告申请行政裁决于法有据。
原告有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及案例证明(无锡胡雪妹案;沈阳史洪学案)。认为福建省闽政行复不[2004]3、20、21、23、25号、[2005]7、18、24、25、26号”其理由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第14条:“对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据此规定,原告不服福建省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的10个类案,分别于2004年7月8日、10月29日、11月14日;2005年1月17日、6月20日、7月3日、8月21日、10月26日、10月28日向被告申请复议裁决其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又原告因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各个类案,虽都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各起诉案件都没有被立案受理。所以,原告选择向被告申请复议裁决应属原告自由处分权的范围。
综上所述。福建省“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其理由不当;原告向被告申请复议裁决其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对诸案都已经超出了受理期限,其行政的不作为更加地纵容了地方政府违法征用土地,致使原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屡屡受到侵害而不得救济。原告因此不服,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依据行政案件受理中有特殊制度的规定(合并审理)。故延寿村、洋西村、西刘村、东楼村、溪白村、苍林村、后卓村、七步村、码头村共676户原告,10个行政诉讼类案。决定合并提起,请受理。
此 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博讯编者按:以下600多手印省略)
行 政 裁 议 申 请 书
申 请 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洋西村、延寿村部分村民。
申请代表:吴珍丁,吴文国,曾建勋,罗世毜,罗光荣(洋西村案);黄维忠,叶国珍(延寿村案)。 电话联系:0594—2790833
被申请人:福建省人民政府,住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
法定代表:黄小晶,省长。
申请人因闽政地[2004]23号、[2005]88号、129、135号批复违法批准征地侵害其利益,申请行政复议二案。不服被申请人闽政行复不[2005]25、26号不予受理决定。现合并申请复议裁决。
请求事项:
对申请人的原复议请求作出裁决或责令被申请人受理行政复议。
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闽政行复不[2005]25号、26号以“闽政地[2004]23号、[2005]88号、129、135号是内部批复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属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其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不当。
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是对外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用土地须经有权的行政机关批准。闽政地[2004]23号、[2005]88号、129、135号批复是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因它们内容都具备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主体要素,职能要素,法律要素,特定的对象,直接的行政执行力等。所以,莆田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04年2月19日;2005年5月24日;7月25日;9月6日以四个批复的批准内容作出了莆市公[2004]第009号;[2005]第010、第025、第035号征地公告,并且把四个批复批准同意的征地补偿方案于2005年8月7日始付于征地实施。城厢区法院(2004)城执行非字第02、47号也都是以各批复为合法性审查依据而对土地强制执行征用。依据“行政法”法理;“若干解释”第19条规定;及行政复议具有类同于行政诉讼原理。确定其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文书及署名行政机关为主体的可复议性。
基上。申请人有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及案例证明(无锡胡雪妹案、沈阳史洪学案),认为被申请人的闽政行复不[2005]25、26号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当,其不予受理决定刻意堵塞了受侵害人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因此不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20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国务院申请复议裁决。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便民原则,及节约复议裁决的办案资源。故申请人洋西村、延寿村村民两复议裁决二类案,决定合并提出申请。请依法受理。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代表人:吴珍丁,吴文国,曾建勋,罗世毜,罗光荣;黄维忠,叶国珍。
2005年10月28日
附: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代表人身份证各一分;推选书一份。
2、行复不25、26号;闽政地23、88、129、135各一份。
3、莆市公第009号、第010、第025、035号征地公告各一份。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用土地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