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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观察:光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是不够的

2014年02月23日 综合新闻 ⁄ 共 168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林帮转

作者: 杨支柱

据新京报2014年1月21日报道,“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父母失责将被诉剥夺监护权》)报道正文前还罗列了2013年南京饿童事件、2012年毕节垃圾箱中毒事件和2013年发现的贵州金沙杨世海多年虐待女儿事件的图文说明。这篇文章的转载率非常高,唤起的舆论一边倒。但是以我对中国儿童权利现状和相关制度的了解,在目前状况下加强国家对家庭内部违法行为的干预不无隐忧。

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后怎么办?对自己的孩子严重不负责任的父母,只怕其中讲道理的也不多,普通人谁敢养这种父母的孩子给自己添乱?何况依中国现行收养法,这种既非孤儿也非弃婴的孩子是要占收养家庭的生育指标的,谁养了谁自己就不能生孩子了。因此这些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孩子只能交给福利院来养,并加强福利院的警力防止生父母去捣乱。在拐卖、遗弃、虐待层出不穷的今日中国,福利院承受得了吗?

一方面是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是巨大的诱惑。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要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向中国收养组织交服务费,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正是在发达国家收养人的“捐赠”竞争下,国内收养人往往也必须付出相当的“捐赠”才能收养到孩子。中国各地的福利院这种变相买卖孩子的行为近年来因为舆论的责难和政府增加对福利院的财政拨款而大幅收敛,但是民政府关于涉外收养的“办法”并没有废除,如果福利院的压力突然大增,福利院以接受“捐赠”的名义出口儿童必定死灰复燃甚至变本加厉。如果导致这样的结果,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的正当性何在?中国的国际形象将改善还是改恶?

拐卖泛滥,就鼓噪要把人贩子一律枪毙;父母失职,就鼓噪要立即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民众有这样的情绪反应可以理解。也有太多的记者、公知、官员们通过迎合“民意”来愚弄民众,以至“乱世用重典”的叫嚣不绝于耳。其实堵的办法,小洪灾可以,大洪灾不行。楼高基必深,凡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必有其更深的原因,不是采用“锯箭杆”的办法能够医治的。“法不责众”从某个方面看确是经验之谈:被惩罚的潜在对象愈少,惩戒规则愈有效。

大量父母失职的背后并非没有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候、法院适用缓刑的时候考虑犯罪人家里有未成年子女吗?政府对服刑人员、精神病人、残疾人及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给与了必要且充分的救助吗?户籍管制使多少孩子无法跟父母一起生活!“社会抚养费”逼得多少父亲被迫只身离乡背井去挣更多的工资还债!还有上千万的“黑孩”,政府连个合法的身份证明都不给,父母为了挣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钱不得不外出打工,却又根本不可能带他们上火车,出了事怎么能怪父母失职?即使是那些明显罪不可恕的父母如南京饿童的妈妈乐燕,她对孩子的犯罪也不是没有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乐燕自己就是无证生育的“黑人”,她的孩子当然也没有户口、身份证。

这里特别要提到的是收养法。收养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帮生父母摆脱养不起或不想要的孩子,帮渴望孩子的养父母找到孩子,帮不幸的孩子重新找到幸福的家庭。一部良好运行的收养法,将极大地减少对孩子的虐待、遗弃和拐卖,也将极大地减少父母犯虐待罪、遗弃罪的可能性,并使人贩子丧失绝大部分市场。但是基于控制人口的考虑,我国的收养法对于收养、送养的条件给与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严格限制,导致想送养的送不出去,想收养的收不进来,这是虐待、遗弃和拐卖犯罪泛滥的首要原因。

当政府和社会对儿童尽到了应尽的责任,虐待、遗弃和拐卖犯罪必将大幅减少,失职的父母也再不能找到失职的借口,并失去亲友、邻居对他们的同情。到那个时候,剥夺严重失职或屡教不改父母的监护权就顺理成章了,也不会给福利院带来不堪承受的压力。甚至不需要福利院来养这些孩子,因为那时失职的父母将变得非常孤立,被社会舆论所不容,只能改过自新或夹着尾巴逃跑,哪里还敢寻衅滋事?

自中国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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