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梅转自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與公法研究中心
中國政策下農地和城市地的區分也應用於徵地事宜方面。徵地程序主要在土地管理法、1998 年國 務院令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24和 2001 年國務院令城市拆遷管理條例下有規定。125 如前文所述,集 體持有的土地要先改變為城市用地後才能發展。土地可以被徵用作城市公共配套、政府部門樓 宇、公益事務,也可以是能源、交通、水務或其他公共設施。126 可是,這公共用途例外含義廣 泛,有被濫用為純粹商業用途建設的理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在農鄉地區徵地要根據徵地目的而獲取到不同級別的政府部門批 准。地區政府通常有廣泛的賦權批准村級別的徵地。127第四十五條是原則性的條例,其用意是允 許中央政府為要保護耕地而實施監管。要徵用基本耕地、在基本耕地附近面積大於三十五畝的土 地,及任何面積大於七十畝的地皮,在程序上要得到國務院的同意。128 可是在不同案例中看 到,對於土地面積上的限制,有人分割土地為小分而分開申請程序來規避國務院的批准要求。 政府批准以後,下一步就是申請補償註冊。第四十七條為補償事宜作出清晰的定義。有不同種類 的補償,而土地管理法就把農鄉地區補償額與該地農業生產掛鉤。作一個例:土地補償費 (通常 是賠償費中最大部份)是 6-10 該地過去三年的平均生產值。129可是這只不過私人發展商願意付出 的市價的一小部份。因此這種制度系統性地防止農民因擁有土地而得來的一次性大額收益, 而中 國是一個越發富裕的國家。第四十九條也規定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和支付情況公佈,也同時禁止 任何人侵佔和挪用賠償費。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