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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暴行观察:蒲大前“举报材料”

2013年10月14日 综合新闻 ⁄ 共 687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乔海明 转自 博讯新闻网

就私分贪污单位行贿受贿犯罪重申举报暨报复陷害举报人的再三刑事控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二十二日及七月六日举报人连续三次向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书面举报代旭东、郭明先(夫妻关系)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国有公款的经济犯罪。代旭东派本厂纪委工作人员,持市轻化局纪检组介绍信在检察院骗取举报材料后,对举报人非法动用警拷器械非法拷押130分钟,严重侵害举报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并滥用职权,捏造莫须有的旷工事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打击报复举报人,致举报人长达九年陷于基本生活生存条件的绝境。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举报被害人向绵阳市检察刑事控告,绵阳市检察院于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以绵检发控[1998]3号《关于控告亚太总公司原总经理代旭东打击报复的调查报告》,虽然承认其举报私分公款2.36万余元属实,但一直未作任何处理,致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掩沛(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事实,以举报与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必然联系为借口。究竟举报及举报材料由涪城区检察院转出后即被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必然联系?《绵阳市轻工化协会对原轻化工业局纪委(1995)轻化字第25号函关于蒲大前、廖劲松二同志举报信件转办情况的说明》及《关于解除蒲大前同志劳动合同有关资料查实的情况说明》已经充分证明其必然的因果关系。
一、上属两项材料证明涪城区检察院将应当管辖立案侦察私分贪污案转给绵阳市轻化工业局,违反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管辖的规定:造成举案件泄传的起因。
二、原市轻化工业局纪检组又违反了举报案件保密规定;将举报材料直接送转到被举报单位即被举报人,由此造成被举报人以捏造的虚假55.5旷工事实,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作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从而达到排除异已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卑劣目的(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印鉴系非法印鉴)。
三被举报人在拿到举报材料后,又滥用职权写出了对举报人有关经济问题的调查报告,以莫虚有所谓经济问题,要求对举报人作出处理,该报告根本未涉及所谓旷工问题。由此可见所谓旷工根本不存在,然而以其旷工的虚假事实,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纯属针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借口。
四、从涪城区检察院转出举报材料到轻型化局转送举报材料期间按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所谓有经济问题的调查报告,提出予以处理的意见后才以其所谓的旷工事实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显然,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因举报后而实施的打击报复的根本动机。而法人印鉴又系非法印鉴,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8月15日才送达举报人。
五、按绵阳市检察院《关于控告亚太总公司原总经理代旭东打击报复的调查报告》认定:“在我们调查期间总公司未提供95年4月——6月华兴公司对蒲大前的考勤表,总公司研究处理蒲大前的会议记录,处理蒲大前的报告”。又据绵阳市轻化协会《关于解除蒲大前同志劳动合同有关资料查实的说明》:“未查到原四川亚太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八月六日关于解除蒲大前同志劳动合同会议记录”。由其充分证明所谓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所依据的九五年七月十五日、七月十八日、八月四日的会议
决定不仅没有会议记录,也未经法定程序,纯属被举报人等的个人主观意断。充分揭示出被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主观动机。
六、从被举报人及被举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主体资格看,前者是“总公司研究决定”,而法人印鉴又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主体前后矛盾。而“有限责任公司”系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才行文申报工商注册登记,企业主管部门、市轻化工业局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才批准申报,工商部门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才批准设立。同年八月七日才核发工商业执照。但被举报人及单位却在七月十八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文件使用了“有限责任公司”印章。显然,未经核准一商登记、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公安机关绝不可能批准刊刻法人印鉴,因此该印鉴显属非法印鉴,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是经公安机关批准刊刻的法人印鉴而启用在解除劳动合同文件上,时间也相差二十余天,至少也证明是收到举报材料后二十余天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转举报材料与解除劳动合同有着不可分割的必然因果关系。
七、联名举报人廖劲松同志也因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有手里后同样以所谓旷工事实被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促裁否认了所谓旷工事实,撤销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但被举报人又以被否认的旷工事实再次作出除名处理的决定。劳动仲裁《裁决书》仍然否认了所谓旷工事实。由此可见被举报人排除异已打击报复举报人决非孤立,而是一意孤行、意图置人死地而后快的恶毒用心。
综上所述,转举材料与解除劳动合同不是没有必然联系,而是紧密相关的因果关系,不仅反映出举报材料泄传的违纪违法性,危害性,同时也反映出由此造成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的客观事实存在,造成被害人长期处于无半点生存条件的绝境之中。人身、精神遭受严惩的摧残、迫害。特别重申强调的是几个举报代旭东及其老婆贪污,私分公款以公款行贿等经济犯罪问题,曾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批示督办于四川省检察院,但至今被压制,不查、不办、不处理,应当明确代旭东等人私分公款总额达21750余元。代本人私分所得脏款已达5000元,无论以修正前的刑法,还是以修正后的刑法,均在必须立案查处的范围之内。且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案件的几点意见》第三条中规定“背着职工共同策划私分公共财产的,以共同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它共同贪污犯罪中主犯、情节严重的按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因此对代旭东等主要犯罪分子应以共同私分贪污的总额21750元定罪处刑。
对于代旭东为谋求情妇利益,开后门招巡警向市公安局装备处以公款行贿的犯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人犯罪检察工作的通知》均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检察机关应当立杂查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请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无论其单位、机关行贿、受贿均受到法律处罚。
但绵阳市检察院为包庇、掩饰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枉法压制,采取避实就虚、避重就轻的作弊手段,包庇掩盖其以损失国有资产为代价的行贿、受贿犯罪,严重损坏了党风、国家机关的形象,袭读了公安机关在招收警察的公正廉洁,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为此举报人特再次重申举报,请求最高检察院及省检察院直接查办。以有效的实际行动从根本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为维护法纪的严肃性、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举报被害人特再次向检察机关重申举报并请求检察机关对代旭东报复陷害举报人刑事犯罪立案、复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调查报告》认定的私分公款的贪污事实依法处理。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切实,认真,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因举报材料泄传而引起的被举报人代旭东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报复陷害犯罪依法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举报被害人的善后工作予以妥善处理。请求检察机关结案时以公开听证答复举报被害人。

再三控告(举报被害人):蒲大前、廖劲松签字并加盖手印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1、 证据目录(共青团页);
2、 举报材料两份(蒲大前、廖劲松签名;共8页);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来访介绍信(97)高检访字第026号;(共1页);
4、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函;绵市检控[1998]03号,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盖章(共1页);
5、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检发控[1998]3号(5页);
6、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绵涪检(2002)3号函(共1页);
7、 四川省绵阳地区轻化工业局轻,轻纪字第25号复函(共1页);
8、 绵阳市轻化工业协会对原轻化工业局纪委(1995)轻化字第25号函关于蒲大前、廖劲松二同志举报信件转办情况的说明,加盖有:绵阳市轻化工业协会公章(共1页);
9、 四川绵阳亚太企业(集团)总公司文件,绵亚太[95]字第101号,题目:关于解除蒲大前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四川亚太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共2页);
10、 关于在调查了举报问题的过程中发现举报人蒲大前的有关问题的报告,四川绵阳亚太企业总公司审计监察处盖公章(共2页);
11、 关于解除蒲大前同志劳动合同有关资料查实的情况说明加盖有公章但字迹不清;(共2页);
12、 四川绵阳亚太企业(集团)总公司文件,绵亚太(95)字第88号,法人代表:戴旭东签发(共1页);
13、 四川亚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共1页);
14、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绵阳市轻化工业局盖章(共1页);
15、 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目录表,盖有管理部门公章[2004.3.30],(共2页);
16、 附证据材料数份:当事人供词(1页);被控告人:戴旭东签发报销单据(2页);被举报人代旭东等人领取公款的表1份(5页);

蒲大前同志举报材料的第一部份完

蒲大前同志举报材料的第二部份

关于戴旭东、邓咸伏等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巨额贪污索贿渎职造成巨大国有资产流失的职务犯罪第二十八次控告

被控告人:戴旭东原系四川亚太集团公司董事长、绵阳市计经委副主任,现已退休。

被控告人:邓咸伏原系绵阳市轻化工业局局长兼亚太集团公司董事长、绵阳市轻化工业总会会长,破产申请人天化厂破产清算组组长,现已退休。

被告人均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造成巨大国家资产流失,第一被告合同他巨额贪污,索贿等经济犯罪历经举报人长达九年的不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及绵阳市区检察院上访举报、控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97)高检访字026号《处理来访介绍信》(附件1)要求四川检察院处理,但一直未作查处,腐败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严重侵害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有资产,坚持与危害社会主义公共场所经济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腐败行为作斗争,惩治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渎职职务犯罪及巨额贪污贿赂犯罪。故第二十八次提出控告,请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第9号文件《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督办,作为检察机关责任院教育整顿考核检查内容。真正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一、四川亚太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四川省经委批准成立(见省经委文件)(附件2)以亚太总公司等十个独立二级法人企业组成的集团公司(风亚太集团公司章程)(附件3)注册资本8583万元,其中天化厂注册资本1245万元,亚兴物资公司注册资本130万元,在集团公司财务资金统一调配处置的“统一”中待集团公司十个组成二级法人单位资产全部陷入尿素工程,造成负债总额1.8亿多元,而这1.8亿多元的负债中所购进尿素工程的资产设备以数倍高于设定价的购进价,(附件4尿素工程材料购进时比表)涉及购进成本增高从中贪污受贿的严重问题,而吃回扣增大购进成本的悄素工程不仅成了报废工程还造成集团公司1.8亿元巨大债务,造成四川亚太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瘫痪状态,直至公司灭失。(见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5)对此,广大职工群众曾多次向绵阳市、区检察机关及市府检举揭发戴旭东贪污索贿的严重经济犯罪问题,一直未作司法处理,仅对戴旭东作了党内严重警告公处分,却又将戴旭东提升为市计经委副主任。究竟是在处理?还是在保护提升?其包庇的动机岂不是召然若揭吗?

为掩盖四川亚太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巨额负债及隐藏的贪污受贿罪行,邓咸伏、戴旭东、严翔等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暗箱操作,以螨天过海,李代桃僵的手段截留将本无负债的天化厂作为破产负债不债的替死鬼,代替偿不四川亚太集团公司1.8亿多元的巨额债务(见法院天化厂破产裁决书)(附件6),目的是掩盖对四川亚太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巨额负债的审计,和涉及罪案的清查。破产只解决了天化厂的职工,用集团公司的资产清偿还债后,其他几个单位近千余职工不明不白下岗也未领到应有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严翔串通市计经委副主任戴旭东及企业主管轻化局局长邓咸伏共同策划再次截留集团公司下属经济效益特别好的啤酒厂未报经国家国有资产穗避批准立项备案,违返(反)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及办法,私自作价1个亿,用其中10%的1000万元与华润老板90%的注入资金9000万元合资不到五十天(见附件7合资协议),又背着职工将10%的股权转让给私人老板。同时另将上千万资产的原水厂、酒精厂等这些国有资产未在转让协议中例入(见附件8转让协议),亚太啤酒厂转让的1亿元的资金,既未作集团公司资产还债,也未作安置职工使用。职工群众眼看几个亿的国有资产就这样被蛀虫一口一口吞食。
二、四川亚太集团公司巨额负债所隐藏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损害国有资产的重大职务犯罪问题:
1、戴旭东等人在购销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要回扣贿赂,经初步统计(已经明确的部份)共计有八笔,(详见附件9)索贿总金额高达181万多元,被戴旭东等人非法占为已有。(详见廖恒芬等6人举报书)。
2、尿素工程贪污贿赂方面,在购进尿素工程设备材料中经初步统计(已经明确部分见附件10)贪污索贿148.9万元,而在购时涪陵电器设备中实际货款为29万元,而入账发票却是45万元,从中受贿16万元,此事在涪陵案发,引发牵联绵阳亚太集团公司的受贿案唐昌茂、刘兴阳、要利平等人涉案,其中要利平、刘新阳二人被绵阳市司法机关判刑五年,唐昌茂被开除党籍工职处理。奇怪的是被判5年徒刑的人却一直未收监执刑(行),逍遥法外,被开除党藉工职处理的人不久又恢复了党籍(公)工职,涉案的后台领导人却一直未作深挖细查,此案竟被枉法包庇掩盖至今。(见廖恒芬等举报书)
3、公款嫖娼、出国旅游,耗费国有资金高达135万多元,九三年春末夏初,戴旭东等到人公款出国旅游历经美国、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香港等到地耗资公款40余万元。同年10月,又邀陪市领导再次出国旅游,注:(此次出国是在国务院禁令之后)。
历经美国、加拿大、韩国、新加坡、香港、台湾(未能入境耗费公款80多万元,此款系尿素工程专项基金。而戴旭东北海旅游时,以公司发运北海的两车皮啤酒款为代价,在中越边境的东兴镇与安排来的陪女嫖娼后又出境到越南够了妓女,又奸污导游小姐,此次以两车皮啤酒货款作为寻欢作乐的损耗达15余万元。(见廖恒芬等人举报书)
4、戴旭东等人为营造豪华公馆,挪用尿素工程专项款300多万元,在城区南河路修建高级别墅,因尿素工程资金枯竭,该工程只建到二楼就被迫停工,该工程成了第一家半拉子烂尾楼,直至以天化厂破产清偿还债结案,注:(该工程连土地被清算组长邓咸伏私自作价150万元卖给私人老板)但此款又被邓咸伏等人非法占有。(已退休的邓咸伏把大老婆离了娶个小老婆才二十多岁)。由此增大了尿素工程负债的300多万元。(见廖恒芬等人举报书)
5、戴旭东等人滥用企业名称非法向银行为被免职下台的前任总经理唐开华私人两次担保货款一百万元,至今未还,众所周知戴旭东得了好处费造成亚太集团公司的资产损失,加在顾集团公司的负债。注:(唐开华目前个资产上亿元)请查他的资产来源。
综上不完全列举,充分反映戴旭东等人巨额贪污索贿尤其尿素工程中涉案极大,兑耗费国有资金达1.8亿多元,四川省化工会议;对绵阳尿素工程的评价是:“投资最大、工期最长、管理最乱、质量最差、塔子最歪”。一个耗资1.8亿的尿素工程成了“报废工程”,而本无负债的天化厂也成了偿还巨额债务的替死鬼,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从上述列举中及报废工程中,难道还没有清楚地反映出十分严重的职务和经济犯罪吗?更奇怪的是历时九年之久的不断举报此案竟一压再压、一拖再拖,试问法律何在?公理何在?绵阳的司法机关究竟在为谁执法?

举报人:蒲大前(加盖手印)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来访介绍信(97)高检访字026号;
2、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1995)企管487号——四川省经委关于同意成立四川亚太企业集团的批复;
3、四川亚太企业集团章程;
4、关于对我公司尿素工程情况汇报(共19页);
5、四川省绵阳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工商(2001)绵企处字第49号;
6、《举报书》——廖恒芬,退休干部:赖芳实、刘怀高、杜秀才、白文浩签字;
7、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绵法经初字第36号;
8、《协议书》一份;甲方:四川亚太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香港华润创业啤酒有限公司;
9、四川亚太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华润啤酒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戴旭东在购销活动中吃回扣索贿金额8笔高达181万余元统计表;
10、戴旭东在购进尿素工程设备、材料中吃回扣贪污索贿金额高达148.9万元统计表;
11、戴旭东用公款嫖娼、出国旅游、耗费尿素工程专项资金135万余元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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