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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等公民观察:社保高门槛让农民工望而却步 医保参保率仅10%

2013年05月12日 综合新闻 ⁄ 共 184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张秀英转自中国网

今天,本报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独家获悉:据一份最新调研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

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据统计,到今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约为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约为6000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近日完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尖锐地指出,“农民工就业不稳定导致参保困难,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各有顾虑”,“社保制度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是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

农民工、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均有顾虑

“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心存疑虑和担心。”参与调研的专家分析,由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农民工流动频繁,如果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多数农民工参保很难达到该年限标准。有的地方还规定退休前5年必须到该地参保,这实际上把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排除在外。

据了解,目前我国农民工所在单位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用人单位主观上也不愿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买单”。对此,专家解释,“如果按照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办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认为负担过重,担心会因此影响本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对推进农民工参保也有顾虑,主要担心社保制度的高额缴费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把好不容易引来的资方吓跑。

保险费率过高社保关系接续难

报告指出,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负担,目前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3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11%。对此,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费率过高、负担太重。

目前,我国养老和医疗等主要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多在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难以落实,而农民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则更为困难。

专家介绍,由于现行政策允许农民工退保,结果导致农民工流动时反复参保、退保,有的甚至在同一地区更换工作单位时也先退保、再参保。在农民工集中的广东省,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退保使农民工只参保、不享受实惠,不仅直接损害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而且反过来又影响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4条对策化解农民工社保难题

针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面临的困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提出4条政策建议。

第一,国家应建立适合不稳定就业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

专家建议,制度模式可采取统账结合,先建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如何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费实行低费率,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0%,个人按本人工资的5%,全部缴费进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卡。

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划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回农村的,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允许转移个人账户进入农村社会保险。

第二,为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

专家建议,目前开展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着重要保当期住院医疗。同时,为切实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的负担,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单独管理,根据农民工大病发病率实行低费率,不承担国有企业职工的历史债务,费率一般控制在2%以下,农民工本人可不缴费。

农民工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再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本人不愿或无能力在城市治疗的,应制订相应的措施,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资金转入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参与调研的专家认为,应建立由国家、集体、农民三方负担的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并在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推进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

专家建议,通过政府和有关民间机构维护农民工权益,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对遭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的应急援助。(刘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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