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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刘晓原的博客:再次建议对涉案网民无罪开释

2013年01月21日 综合新闻 ⁄ 共 261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转自博讯博客

关于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忠实于事实真相
再次建议对涉案网民访民无罪开释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中共马尾区委政法委员会:
我们于2009年7月17日、7月29日、8月13日向你们呈送了《关于涉法涉诉访民涉嫌诽谤界定涉密案件不妥拟依法安排律师会见履行职责法律意见书》,《关于涉法涉诉访民网民涉嫌诽谤不拟刑事追究吸取王帅、段磊等诽谤案的教训建议对涉案人员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关于涉法涉诉访民涉嫌诽谤随意变更罪名以海西司法软环境大局为重建议对涉案人员无罪开释法律意见书》。
继2009年6月25日,黄珊记者与通讯员“榕公宣”报道了《警方公布“闽清严晓玲死亡”案情》消息之后,9月2日,福建《海峡都市报》记者黄珊、涂明就严晓玲事件引发涉法涉诉网民访民被控诬告陷害案,发表了《严晓玲案:三网民可能被控诬陷罪》、《严晓玲案看网络写手如何演绎》长篇文章。现根据会见和报导及必要调查,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在侦查未结、控、辩、审未介入之前,法外特准媒体先行定性定罪的作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有权批准涉密案件的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到看守所去会见,但没有规定可批准其他人员(包括记者)进入看守所会见羁押人员。在云南“躲猫猫”事件中,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组织了一个调查团,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被拒看守所门外,无法向羁押人员了解情况。福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允许记者到看守所采访范燕琼、游精佑,与当初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拒绝广东《新快报》记者采访,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2001年震惊国内外的福州“2.20”枪案,发生第二天,福建媒体以《持枪抢劫击毙活该》为题的报道,导致后来福州市晋安区公检法司,依此设定的思路一错再错,直到后来王振忠外逃,中央领导批示,公安部派员介入,才使案件峰回路转。事过八年后,在今年5月初,福建司法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7)刑四复89079530号刑事裁定(2009.4.21)对故意杀人,抢劫的徐承平、郑军执行了死刑,刑事部分才得以解决,受害人陈信滔的民事赔偿至今尚未立案,还在申诉之中。这起案件的教训太深刻了。鉴往知来,这种案件在侦查尚未终结,控、辩、审未介入之前,公安机关特批媒体采访,让媒体来“先行定性定罪”的作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很容易造成误导。
二、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媒体不应替代侦查。
严晓玲母亲林秀英,一年多来四处逐级上访,不服闽清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认为女儿是被“轮奸致死”。林秀英举报聂志雄,警方却久拖不立案,进而怀疑有人庇护聂志雄,怀疑“丽歌”夜总会涉黑、涉毒、涉黄。请求福建南平“赤脚律师”范燕琼为其代书。
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林秀英没想过要诬告陷害林、卢警官、涂检察官,三个访民、网民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根本不认识林、卢、涂三人,也与他们无冤无仇,为何要去陷害人家呢?
奇怪的是这次接待《海峡都市报》记者的人中,竟然还有这位林副局长,他为何不予以回避,这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聂志雄,何许人也?据查,系“三勾”人员——抓获人员(刑侦)、违法犯罪人员(刑侦)、吸毒人员。在案发后拖至26天,直到同年3月7日,警方才以聂有吸毒,将他处以劳教。聂志雄说,案发当日14时许,亲自打电话给严晓玲继父告知严肚子痛,继父不理,纯属捏造。当天严继父到闽清延北山抬佛,游佛去了,与他一起有10位老人均可作证。聂志雄一伙人有涉嫌串供,为何警方听信聂志雄的话,并将此写进警方《新闻通稿》。
严晓玲死亡七个月后,在林秀英的强烈要求下,抢救治疗的医院才出具了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2008.9.23),来代替医学死亡证明书。这次记者为何对此不进行深入查询。
从警方提供材料看,林秀英从来没有提及过女儿在抢救时被奸尸,这次报道,提及“谁会在医院对严进行奸尸呢?”,无论其主观意图何在,都造成了医患之间的对立。
记者在看守所采访了范、游,没有采访吴华英。报道第三步:视频上网,“拍客教导严母要说的生动些”中,将未经公示、质证、核实的某证人证言公布于众,称:吴华英常常打断拍摄,停下来“教林秀英,要林秀英说的更生动一点,要感人”。这种作法不仅违反侦查纪律,而且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无罪推定,第四十七条证言的审查判断规定。吴华英八年来为其弟弟涉嫌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一直在逐级上访。在严晓玲事件中,吴仅仅说了几句话,就被媒体推定涉嫌“诬告陷害”犯罪。
帮助过吴华英等人的福建漳州 “赤脚律师”纪斯尊,去年到北京上访后,后 “失踪了”一个多月。后来又被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而进了监狱。如今,吴华英又因帮林秀英“说话”,被控“诬告陷害”犯罪。
更为离谱的是,媒体采访变相替代侦查。记者获悉林秀英坚持帖子所陈述的是她“亲耳所听”, “亲眼所见”。在报道疑问二“死前有没有被暴力袭击?”中,记者在林秀英的眼力问题上大作文章,试图证明林秀英看不清女儿的下身,她是在说假话,网上帖子依林秀英假话胡乱演绎。早在2008年7月23日,当地警方派员以福州市民政部门下文对低保户增加生活费为由,向林秀英询问家庭问题,套取林的视力情况,后被林秀英察觉,而拒绝签字,并将询问笔录原件抽走,后向闽清县梅城镇政府了解市民政部门是否有下文。她万万没有想到,记者采访居然替代警方进行了补充侦查。“为什么不问一问我,一年半以前我的视力情况?!”
警方文过饰非,规避自诉与公诉之争,用涉嫌诬告陷害替代涉嫌诽谤,指控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三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众所周知,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任意虚构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诬告陷害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应与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三位一体才能构成本罪。我们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们应该珍惜海西大好机遇,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忠实于事实真相,为此,再次建议对涉法涉诉访民网民无罪开释。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忠 林洪楠 李颖善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晓原
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光鸿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中共马尾区委政法委员会
抄送: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中共福州市委政法委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公安局
(2011/07/1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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