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转自人民网
记者近日获悉,河南省南召县红阳高中原校长王某,原副校长张某、彭某3人因侵吞学生择校款、利用旅游发票向校财务虚报支出被判贪污罪,分别获刑。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红阳高级中学校长期间,与时任该校副校长的张某、彭某预谋后,每年截留红阳高级中学收取的部分学生择校费分肥,数额达6.1万元;2006年,被告人王某、张某和彭某预谋后,将含有学生支付费用的《招生之友》杂志费全额入账,从学校财务上透出现金5000元,3人分肥。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2007年,被告人王某将任职期间含有外出旅游教师及家属支付费用的旅游费发票全额入账,从财务上透出资金26100元。在被免去校长职务后,与红阳高级中学会计朱某、出纳李某私分上述款项。其后朱、李于2008年12月22日将所得款项退缴至南阳市卧龙区廉政专户;王某于2009年9月将所得款项退缴至南召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彭某利用在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但其中5.2万元款项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被告人张某、彭某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被告人所缴赃款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