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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结社自由观察:(转载标题劳动三权的内容)

2012年01月09日 综合新闻 ⁄ 共 123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 玉成 转自智库百科

(一)自由结社权问题

  自由结社权在国际劳工标准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目前这方面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是1948年通过的《自由结社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和1949年的《组织权与集体谈判原则的实施公约》(第98号公约)。

所谓“自由结社权”,第87号公约第2条的规定可作为其较为明了的解释,即“凡工人和雇主,均应没有任何区别地有权建立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以及仅依有关组织的章程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而无须事前得到批准。”由此可见,该公约所讲的自由结社权,不仅仅指工人的自由结社权,也包括雇主自由结社的权利;不仅指加入某个组织不需要事前得到批准,而且建立组织也不需要事前得到批准;并且,无论是建立组织还是参加组织,都可以进行自由选择。

在我国,自由结社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被宪法和《劳动法》《工会法》所确认。与ILO的相关公约相比,我国法律存在的问题是:

⑴与第87号公约第2条规定相比。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工会体制,上级工会领导下级工会,全国工会服从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存在工人“自己选择的组织”,并且组建工会必须事前得到上级的批准,而不是完全的自由设立。

⑵与该公约的第3条规定相比。第3条规定:“工人与雇主组织应有权制定其组织章程与规则,完全自由选举其代表、组织其行政事务与活动,并拟定其工作计划;政府机关禁止作任何足以限制或妨碍此项权利合法行使的干涉”。这个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两个引起争议的问题,一个是工会组织参加政治活动的问题,另一个是罢工权问题(另节论述)。

对于工会参与政治活动,包括工会与政党的关系,ILO的观点是:在工会活动与政治活动之间很难划出一道明确的界限,笼统地禁止工会参加政治活动是同第87号公约的规定不相符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但工会与政党之间的任何关系,必须是自由决定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强加的。4但我国《工会法》第4条明确作出了工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规定

⑶与公约第4条规定相比。第4条规定:“对工人与雇主组织,行政机关不得予以解散或终止其活动”。这里特别指出“行政机关”,其隐含之义是指若解散工会组织或雇主组织,或者停止它们的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我国《工会法》第12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此规定看似具有很强的保护力,但实际上又潜含着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为“随意”一词过于笼统,不如公约第4条表述得更具体。

中国虽然尚未批准ILO的第87号公约,在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对涉及组织工会权利的第8条第1款(甲)项做出了“涉及组织工会权利的有关问题,依照我国《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声明。但是,中国作为ILO和WTO的成员国,根据两大国际组织有关决议的精神,仍负有保障结社自由的义务。同时,结社自由也是国际上公认的工人的基本权利,甚至可以说是基本人权。因此,结合国际劳工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对结社自由的保护仍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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