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教育洗脑观察—福安赛岐中学教师集体贪污案发人深思

2012年01月04日 综合新闻 ⁄ 共 203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李星转自中国教育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近日对福安市赛岐中学教师集体贪污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校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等6名班子成员共谋截留学生补习费、借读费等134万余元设“小金库”,以发放“补贴”“给领导送礼”等为名私分公款,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揭示了一些中小学校中常见的“敛财”手法,暴露当前一些中小学校缺乏有效外部审计监督的现状,值得深思。

学生补习费竟成校领导“私房钱”

赛岐中学是一个有2000多学生的初中学校,2000年6月,刘光辉调任赛岐中学校长。上任伊始,刘校长就有了新的“烦恼”,日常接待、年节送礼、个人消费都需要钱,可根据规定,学校所有收入必须上交市财政后进行统筹,预算外收入部分上交后,财政留40%,60%返还学校,刘光辉感觉资金运转捉襟见肘,须另辟“财源”。

2000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刘光辉在学校班子会议上提出,准备拿一部分预算外收入放在账外做“小金库”,一是为了今后年节送礼,二是班子成员也可以从中多拿些钱。在场的副校长袁济清、教务处主任潘宵生、总务处主任缪曼光、政教处主任陈毓光、办公室主任郑黎明等人都没有反对。

赛岐中学的“小金库”资金来源是部分学生的补习费、借读费、教师的请假工资及部分代办费,刘光辉等人串通学校出纳,通过不开正式发票、不入正规账方式截留。

记者看到一份记载赛岐中学“小金库”收入的账单:2001年9月至于2003年1月,收补习费、寄读费、借读费、服装费等共计466488元;2003至2004学年度,上学期补习费收52700元,下学期收补习费52400元;2004年8月16日初三补习班上缴25000元……

每学期末,刘光辉等人就以给领导班子成员发放“行政津贴”“电话费”“值班加班费”“中考奖金”等为名从“小金库”分钱。法院查明,2000年至2006年间,刘光辉等6人以领取“补贴”为名私分公款12.5万元。

总务处长缪曼光还专门制作了“花名册”,班子成员签字后方能领取“补贴”。同时,班子成员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津贴、奖金等,仍然在出纳处领取并记载在正规账上。刘光辉事后承认,各类补贴是他们“巧立名目”私分公款。缪曼光说,“制作花名册旨在留底,这么多钱都是我一人领出来的,签名后大家一起承担责任。”

刘光辉、缪曼光等人以年节送礼、接待为名将资金从“小金库”取出,并将部分据为己有。其中,2000年至2006年间,刘光辉以给相关部门领导送礼为名,先后16次从“小金库”中取出4.6万元,并将其中2.5万余元据为己有。

法院查明,刘光辉从“小金库”中贪污16万余元,袁济清、潘宵生等人的贪污数额也在10万元以上。

订学习资料收取回扣

打着统一订购学习资料旗号,收受推销员给予的高额回扣,将负担转移到学生头上是刘光辉等人的又一“创收”手段。

2002年至2005年间,刘光辉与潘宵生利用为学生订“寒假作业”“大提纲”“初三总复习指导丛书”等机会,接受经销商给予的订货款20%至40%的回扣。

2002年至2005年,赛岐中学教务主任潘宵生利用为学生订购初三总复习等试卷类资料过程中,以每套试卷向学生多收1至1.5元的方式,贪污8993元,并额外接受对方推销员谢某给予的回扣1.1万余元。

2004年6月,推销员黄某上门找到刘光辉,要赛岐中学给所有学生订购“大提纲”。刘光辉找来袁济清、潘宵生商量,两人都觉得“大提纲”定价过高。刘光辉提出,三个年级2000多学生,对方承诺给40%的回扣,可以做。赛岐中学于2004年度至2005年度订购“大提纲”复习资料,付出货款10万余元,刘光辉等人获得回扣款4万多元。但由于一些贫困学生的钱一直收不上来,刘光辉等人只能从回扣款中拿出一部分垫付,法院最终认定的受贿款为1.9万余元。

宁德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刘光辉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潘宵生执行有期徒刑3年;缪曼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袁济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陈毓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郑黎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学校财务谁来监管

和众多贪污案件一样,赛岐中学教师集体贪污案件再次暴露出现行机制对“一把手”缺乏有效监管问题,刘光辉等人侵吞公款、接受贿赂的手法并不高明,却能长期得逞,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不能抵御来自领导层的干预,却为弄虚作假、私分公款提供了便利,再次表明缺乏有效约束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建立有效的外部审计监督才能防止学校发生财务腐败,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承担起审计监督职责。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曾凌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对下属单位审计制度,建立专业审计队伍,定期严格执行财务审计。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