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杨玉梅转自博讯网
天津市原代理书记兼原市长黄兴国被裁定受贿罪成,判处监禁12年,罚款300万元人民币。
香港电台报道,河北石家庄中级法院9月25日宣布,黄兴国自1994年至2016年,利用浙江台州书记,浙江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省长,以及天津书记,代理书记,副市长,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用地及晋升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逾4000万元人民币。
法院指鉴于黄兴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待事实,认罪悔罪,并揭发他人违纪线索,亦将全部赃款赃物退回,依法从轻处罚。
黄兴国在浙江工作超过30年,2003年起出任天津副市长,到2008年升任市长,2014年12月担任代市委书记,8个月后天津港危险品仓库发生大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