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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反酷刑观察:评中国酷刑泛滥的制度性因素

2017年06月05日 党员园地 ⁄ 共 122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此文由中国民主党反酷刑观察员金涛转自https://www.weijingsheng.org/law/001.htm供党员和读者阅读

评中国酷刑泛滥的制度性因素

今年五月,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委员会将要开会审议中国政府关于执行反酷刑公约的第三次报告。回顾过去,中国向反酷刑公约递交的报告多数是避重就轻、虚应故事,很少涉及实质问题,委员会专家的询问和建议也常常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另一方面,虽然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禁止酷刑,并将之列为警察腐败现象,但酷刑却泛滥成灾,已经成为社会公敌。事实上,酷刑的屡禁不止与中国政府没有从制度层面上寻找原因和对策有很大的关系。根据最新研究,以下制度性因素对酷刑的形成与泛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中国法律中对酷刑的定义过窄,未能满足公约对酷刑定义的要求。反酷刑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要求对任何“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进行惩罚。也就是说,所有肉体的和“精神”的酷刑均在公约禁止之列。然而,中国法律中根本就不存在“精神”酷刑,于是,长时间轮番审讯、以强光照射受审人员、以及长期单独监禁等不易引起外伤的手段便不在禁止之列。有些地方花样翻新,以饥饿、威胁亲属等方法逼取口供或证词就更是没有皮肉损伤之虞,最多属于执法“不文明”而已。

其次,中国目前法律与其说是禁止酷刑,毋宁说是禁止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酷刑。刑法虽然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但是,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起诉惩处罪犯时通常要求有具体结果,如死亡和人身伤害。换言之,如果酷刑没有造成人身伤害通常就会免于处罚,甚至不予起诉。这种做法显然鼓励执法人员有选择性地采用酷刑。只要不造成死亡或伤残,皮肉之苦不在禁止之列。大量证据表明,执法人员普遍存在这种心态。酷刑为何在中国流行也就不难理解。

再次,缺乏有效机制保障酷刑受害人提起救济程序是酷刑无法得到及时制止的重要原因。在中国,既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保障酷刑受害人提起控告,也缺乏能够及时追究酷刑肇事者责任的途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虽然在名义上有权会见律师和家人,但据报道,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很少,许多申请都被公安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予以拒绝。即使获准会见,由于公安人员有权“出席”会面,犯罪嫌疑人在公安人员的虎视眈眈下,也只能噤若寒蝉,不敢向律师言及自己遭受酷刑。这种情形下,酷刑常常不到闹出人命不会罢休。

最后,非法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依然可以使用。虽然新的刑诉法和刑法都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却没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种“取证手段应当合法,但非法证据可以使用”的规则无疑是向执法人员输送了一个错误的信息:只要能得到证据,手段可以不计。对程序正义的轻视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大缺陷,也严重妨碍了中国消除酷刑的种种努力。

总之,中国政府在向反酷刑委员会汇报执行公约情况时应当面对上述现实,实事求是,从制度层面下功夫,认真研究反酷刑对策,才能彻底清除酷刑这种丑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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