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杨玉梅转自博讯网
致北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检举信
检举人:余和萍,女1963年6月6日,汉族,310107196306062061,住上海市石泉路450弄14号601室,18918905931
被检举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请求
一:依法追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包庇不作为的责任
二:由被检举人的违法行为,赔偿检举人一切损失。
事实和理由
理由
一:检举人2011年3月及2014年4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邮寄了挂号信,信函内容刑事自诉状,诉被告人1,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金放:被告人2,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定代表人:消泽萍,被告人3,上海市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森林,三家被告相互勾结,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在2000年12月21日捏造事实诽谤检举人有精神残疾,剥夺检举人的工作权利和政治权利,情节及其恶劣,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之规定,检举人向全世界呼吁,相信以习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提倡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检举人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给予检举人立案,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不履行职责,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九)项等规定,应追究其责任,被逼无奈特检举。
二: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请上级领导督办调查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注因检举人一直反映六年多,花去了大量费用)由被检举人的违法行为,赔偿检举人一切损失并立案,还检举人一个公道。
余和萍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