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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企弊病观察:国企财务负责人挪用公款炒股 被判入狱16年

2017年03月18日 党员园地 ⁄ 共 99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一名曾就职两家国企的财务人员为了炒股,挪用公司288万元(人民币,下同),但由于股票亏损严重,携款潜逃达7年。日前,他被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处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罪成,入狱16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至2003年5月间,刘松壮利用担任北京市京泽贸易公司及晋城市富华实业总公司财务人员、管理财务签章的职务便利,以转账支票形式,先后从富华公司挪用208万余元,从京泽公司挪用80万元。

随后,刘松壮将挪用的288万余元存入他以妻子的名义开设的大同证券公司晋城营业部股票账户,用于买卖股票。

其间,刘松壮将个人现金71万1000元投入该股票账户,后共取现35万8000元。

截至2007年3月,刘松壮购买的股票遭遇严重亏损,他于是将账户中的股票全部卖出,取现9万670元,并携款潜逃。

2014年5月29日,刘松壮因涉嫌赌博,在山西省晋城市被抓捕。刘松壮称,他本想归还公款,但因股票实在亏的严重,只能被迫多次挪用公款,后来无力偿还,只能潜逃。

庭审时,刘松壮交代,1999年至2006年间,他同时负责富华公司、京泽公司的财务工作。由于两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金某另有职务,金某的人名章和公司财务章都由刘松壮保管,财务支出可以由刘用电话请示后,先领取支票,再补签字。

其间,刘松壮编造虚假业务,先后三次从两家公司领取总计288万余元的支票,委托他人帮自己炒股。而自己投的71万1000元也是他向别人借的。

2014年5月29日,刘松壮因涉嫌赌博被山西晋城传唤。他表示,自己十分懊恼、后悔,逃亡中他度日如年,比现在蹲在看守所还难受。

刘松壮妻子金某称,她对丈夫挪用公款并以她名义开设账户炒股的事并不知情,而丈夫逃亡后也断绝了和自己的联系。

一审法院认为,刘松壮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鉴于刘松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刘松壮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判决刘松壮退赔288万余元发还受害公司。

判决后,刘松壮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市一中院认为,​​京泽公司与富华公司同为某国企的全资子公司,属国有企业性质,故刘松壮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007年7月刘松壮作案后潜逃,时间长达7年,2014年5月刘松壮因赌博被司法机关传唤后,并未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还编造虚假身份,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刘松壮不具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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