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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腐败观察:依法治国阳奉阴违看内蒙古公权腐败恶势力猖獗

2016年12月03日 党员园地 ⁄ 共 1633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党员杨玉梅转自博讯网

 

内蒙古依法治国阳奉阴违搞独立王国,反腐利益寻租黑社会化证人被有罪,看公开化的公权腐败黑暗势力的猖獗。

反腐成为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法两院利益寻租盛宴。公权寻租反腐利益化,公权腐败不顾及其代表公信力的体面,厚颜无耻公开化,公开开启黑社会模式,领导有事小科员被造假案顶罪,依法治国阳奉阴违藐视并软抗衡中央政策。

一个单位布置的使用6万元违规资金办会且按领导的指示还没有结账的行为,不知大额套款实情的小科员如实承认为领导布置。

该款涉案大额套款,被检察院:“有事自己不承担,没事干咬领导,你摊大事了”被羁押,有组织的掩盖事实司法造假,大额套款的领导成为了证人,一个企业违规办会没有报账的行为被起诉因办会贪污2.1万元、受贿6300元,非法启动公诉程序,明目张胆地掩盖事实不移交司法证据并制造伪证、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断章取义移花接木证人成了罪人,意将呼和浩特铁路局货运处套款案证人放进监狱,起诉建议3.5年实刑,不得判缓。

司法造假庭审被律师一一曝光:撤掉遮羞布露出底裤也无所顾忌,不回答或者回答“我们认为是合理的’,公堂之上公权流氓化黑社会化被用到了极致,明目张胆地司法腐败不顾及其代表国家公信力的体面,流氓黑社会的逻辑行为疯狂被发挥到极致,明目张胆地黑白颠倒造假案万恶的旧社会也不能如此极端的厚颜无耻没有一丝的耻辱感。

司法造假庭审被律师一一曝光,协议认罪不妥协,组织公权为了体面,庭审走过程,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法两院强强合作,法院揣着明白装糊涂,无罪的证据证言证据均不采纳,没有任何罪证,但何新平必须有罪。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发明 “账外款无需正常报销,口说(报个数)就相当于报账了”解决了至关重要的定罪问题,判贪污罪成立,贪污变成1.04万元,缓刑1.5年,强让当事人有罪。

“账外款无需正常报销,口说(报个数)就相当于报账了”,如此奇葩?哪家企业财务管理有如此规定?山高皇帝远,公权失控,司法监督流于形式,一个代表国家公信力的机构,你可以缺德但你不能无底线的无耻。

反腐权斗或者利益寻租百姓漠不关心,没有经历你不会知道中国司法腐败的黑暗,没有经历你不会感受到你就如同圈养的羔羊,现将一个被成为反腐替罪羊的恐怖经历公布于众,管中窥豹看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法两院依法治国阳奉阴违挂羊头卖狗肉,组织公权党性的泯灭人性的恶毒。看内蒙古自治区山高皇帝远,披着政治正确的外衣,依法治国阳奉阴违,公权利益寻租将国家公信力为儿戏,公权成为黑恶势力的黑暗猖獗。看公权黑社会化公开化的厚颜无耻,中纪委、各级纪委和法院在忙自己的权力而视而不见,他们有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胆略和气魄,阳奉阴违的司法腐败依法治国成为皇帝的新衣。

呼和浩特铁路局缺德

呼和浩特铁路局缺德,组织布置小科员使用违规资金办会,领导犯事科员顶罪,反腐利益寻租公权流氓化恐怖化人人惧怕,会议全程铁路局主要部门人员全程参与,领导不敢出面澄清事实,强让当事人有罪,有罪就没有工作。停发工资、没有医保、没有社保。任由其迫害员工,背后有何隐情?

内蒙古高院依法治国阳奉阴违,有案必立但立案不审。

该案2015年6月申诉至内蒙古高院,立案号刑-76,现已快一年半,近半年多次询问仅回答:我们没人手2015年立案的都没调卷审理。

欢迎各论坛任意转帖,何新平电话:13904716492

呈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曹建明,

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人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一、事实与真相

手握司法公权者不一定就是正义的化身,很多是曾经的泼皮混混,靠父母的关系进入这个组织。最坏的就是这帮人,没有文化,没有素质,没有道德,一旦公权私用监督流于形式的时候就露出其本质,连造假都造不好反而成为了执法者,但其胆大,公权流氓化黑社会化使用,可悲!可叹!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勇,借单位整体划归地方人事变动上位成为分院院长,在其辖区呼和浩特铁路局借反腐利益寻租,其属下曾经的混混王波、王建刚不顾及其代表国家公信力的体面,助纣为虐,预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呼和浩特铁路局货运处科员何新平,落实处领导布置的系统内职工的职教工作。

因铁路局筹办一全局大型职工技术表演赛,会议分预赛和决赛两部分,铁路局会议要求各部门资金自筹如期完成会议。

处长指示先筹资金应急将会议如期进行,同时布置保价科科长尽快解决个人垫资事宜,会议预算6万元。会议全程铁路局主要部门人员全程参与。

会议进行期间,何新平按保价科长指示接收下属三个站段共计6万元会议经费,同时给站段留有接收收据:今收到2012年度铁路局货运系统职工技术表演赛会议经费2万元整。会议结束报账领导仅告知先保管着。没有开具一分钱的发票,保留原始单据,待领导指示再开具国税或地税发票报账。

该经费无意中摊入货运处保价科长期违规拨款案。

呼和浩特铁路局货运处保价科5人掌管铁路局年度1.3-1.7亿元的年度保价拨款,保价科科长一份拨款电报起草两份拨款电报:一份按规定拨款存档,一份伪造放大拨款数额转财务拨款,套取现金,该6万元会议经费仅是违规拨款其中的一部分。

2013年6月份,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王勇带队,调查货运处套款案(实际是5月初份就开始调查,何新平不知)。何新平如实承认接收6万元违规会议经费的经过,不知套款案实情并实话实说处长布置的。

王勇参与并指示其下属,白天晚上轮番折磨,非法拘禁3天2夜,强迫何新平承认接收过6万元以外的其他套款,两次做出其余套款何新平不知情的书面保证。

轮番折磨威胁何新平举报处长说:张晓民我们马上就要拘捕他,你赶快举报立功,我们调查了,你是工人家的孩子考入铁路局的,在铁路局没有背景,没后台,不举报就整你。

如实陈述事实王勇均按 “无利不起早”认为不合理,如同黑社会,地痞无赖一样掩盖事实黑白颠倒、流氓逻辑行为3天2夜地被折磨你。

因经费涉案,要求将预赛会议后结余款1.09万元交予检察院,何新平提出交局纪委不同意,说交予他们也相当于交账了,关于6万元会议经费的事不在追究,该违规事不报局纪委。

怕因小金库问题给处领导找麻烦,其余的没有参与,仅想应付完了了事(交于他们的预赛会议估算的结余款后来成为个人主动退赃认罪的依据,缺德)。

看对使用的2000多元的手机要没收,要求编一个编口供(后来手机还给家属),该口供成为有罪证词,流氓恶痞无赖到了极点。

放人回家,继续夜审套款经办人刘茂林。

何新平莫名其妙地失踪3天2夜,家属着急,第三天办案检察官张海龙委婉通过朋友转告家属,何新平摊进货运处套款案,花点钱可摆平,家属不知实情,但为了免灾,四处筹借2万元已在兑现途中。这时何新平回家,向家属解释了事情的原委,家属即以承诺兑现,商量:因为案情较大,3天2夜被非法折磨,王勇流氓无赖行为意图将全部套款强加身上,急于兑现不要引起误会,待事件平息过后再兑现。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被要求举报处长不配合,却被以“有事不自己承担,没事干咬领导,何新平你摊大事了”被非法拘禁。

4天后,在呼和浩特铁路局轰轰烈烈的反腐行动销声匿迹,但领导套款的证人何新平却要被拘捕,质问被拘捕的而理由:

1. 你出具的没有结账的原始单据为无效证据,只有办会地点开具的发票是有效证据,只有办会地点的入账凭证是有效证据。没有开具发票就是为了贪污?

2. 处长没有布置过你,是你主动要求办会,主动办会目的就是为了贪污?

3. “有事不自己承担,没事干咬领导,何新平你摊大事了”?

羁押12 天时,检察院上级批捕处领导来问话,说:看了录像,货运处套款案套款私分钱你没参与,你们领导不仗义,领导有问题,你没罪啊,为何要打报告拘捕你呢?

何新平不知原因,也蒙在鼓里,正和上级领导聊这事的经过,这时领导接了办案人员王波的电话,说在办会地点发现了何新平涉嫌贪污的两份重要证据(办会地点结账收据),然后与何新平结束谈话,三天后收到涉嫌贪污逮捕的文书。(庭审中被律师举证该所谓的重要证据,在其刻意掩饰的证言中证明其出具日期时间穿越,涉嫌伪造)

羁押4个月内,检察院不来核实任何问题。不让家属见面,但婉转通过朋友转告家属:如能做何新平认罪的工作,不论多少认点就行,被家属拒绝。

何新平被羁押期间,公诉官王建刚委婉的通过朋友联系家属:何新平案件已转至我这里,你家要是花点钱我可以在起草起诉书把事情说得简单点,家里感觉其不靠谱。

案件庭审何新平陈述事与起诉内容不符,起诉书内容前后矛盾、断章取义伪造证据、不移交司法证据等司法造假曝光。

家属过后问公诉官为何是这样?公诉官王建刚回答:如何起诉何新平全部为领导的旨意,我没有任何权力更改,领导让如何起诉的证据我全部保存着。他的分管领导就是王勇。

所谓的证据链东拼西凑强拉硬扯、黑白颠倒断章取义移花接木(简单地就如同他妈是他家姑娘生的一样逻辑关系成立)。

庭审中隐藏司法证据等黑社会行为被律师一一曝光:司法造假曝光不敢担责,撤掉遮羞布露出底裤也无所顾忌,不回答或者回答“我们认为是合理的’,极端的厚颜无耻没有一丝的耻辱感,公权流氓化黑社会化被用到了极致。

1. 隐藏无罪的证据,任性地自编自导的公诉书内容前后矛盾庭审被律师曝光;

不移交司法证据有意让伪证无法对质被律师曝光;隐藏司法证据证言并断章取义有意曲解证言被律师曝光;

公诉书内容前后矛盾不成立私自变更起诉书(自编自导换一种说法)并再次出具伪证被律师当庭举证曝光。

2. 不出具铁路局财务转账凭证,掩饰包庇货运处长期套款行为,将6万元会议经费说成是套款案的全部。

3. 隐藏的证言证明6万元会议经费证明是会议前拨款的会议预算经费,掩饰证言证明其经费需要报账,公开流氓化黑社会化自编自导将6万元会议预算经费说成是报账款。

4. 断章取义,拟稿人有罪。

写着拟稿人的文件就是罪证。掩饰铁路局会议布置文件,按领导的布置将原计划2.5天的会议压缩成1.5天并发文公布,说成是为了贪污半天1500元的会议室使用经费。仅是一个拟稿人,有签发人、有会议室占用证人。有如何解释铁路局大型会议,布置会议室占用与具体会议议程不是一个概念,不行。

5.强行切割铁路局会议的全部,强奸铁路局并按其流氓无赖逻辑行为替企业算账,余款列何新平贪污。

6. 贪污掩盖会议地点承认的收入不入账款,制造伪证,将其列入何新平受贿贪污款、受贿。

办案检察官王波在外调6万元会议经费使用事实后,曾告知何新平办会地点其财务承认有一半的会议就餐费没有入账,有口供。在后来起诉证书中伪造证言,将办会地点呼和浩特人行培训中心财务张丽琴曾承认的收入不入账款强加给何新平贪污。

7. 不移交何新平未结账的原始单据,意图让伪证逻辑成立无法对峙,挟持法官口供定罪,被律师举证,被法官当庭索要,要求其庭后复印一份转交法院。休庭。

8. 断章取义,曲解岗位责任制变成有罪的证据。

岗位责任制:按科长、副科长及处领导的要求,负责全局货运系统职工教育工作,认真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

起诉书及庭审举证均为: “何新平负责全局货运系统职教工作期间、、、”, 字面理解无限放大何新平的权利,字面理解形成何新平权利没有监督,字面理解将一个不接触财务的一个小科员,形成一个可支配套款的行为的主体,作为一个贪污主体成立的逻辑关系。

二、庭审司法造假曝光,协议认罪不妥协,司法公权不担责,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法两院强强合作,黑社会行为强判当事人有罪

庭审司法造假曝光,法理是相通的,常人也看出其被起诉的不合理。

一审三次开庭两次退卷要求其补充侦查。

怕被追责,厚颜无耻补充侦查不是去发现证据而是继续造假,被羁押9个月后,第三次开庭前法院强给办理取保,开庭强判有罪:受贿罪不成立,贪污1.4元,有罪。质问为何有罪,回答:检察院逼的没办法,先判你有罪,你有上诉权利,你出来能说话了,你去告他们。

一个企业违规,还没有报账,常人也看出其被起诉的不合理,看出其伪证的前后矛盾,所谓的证据强拉硬扯、断章取义、黑白颠倒、张冠李戴。法院让家属与检察院商议撤案,检察院撤案担责不行。

反腐假案事件曝光,法院两次将货运处处长叫去核实事件起因,如如实承认布置违规办会就不判何新平有罪,不再追责此事,处长就是不承认曾布置何新平违规办会。

判缓刑检察院抗诉。

上诉到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判:起诉何新平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明,起诉何新平受贿罪部分需进一步查清,撤销原判决,发挥重审。

上级检察院公诉处领导以聊天的形式与何新平说:案卷我们看过,案件有问题,且已被羁押过9个月,你现在把检察院逼的没办法了,办案人员现都在职,而且有的提了职,以刑事起诉的案件,如判你无罪,将自动启动司法追责程序,办案人员等一系列均都要被司法追责,检察院抗诉是走过程,要求协议认点罪,改判数额较小免于处罚,回单位上班。

发回重审,基层法院开庭检察院厚颜无耻继续使用伪证,两项罪名建议量刑变成2.5年。

庭下协议认罪不妥协,庭审走过程。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法两院强强合作,何新平必须有罪,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发明 “账外款无需正常报销,口说(报个数)就相当于报账了”就解决了至关重要的定罪问题,判贪污罪成立,贪污变成1.04万元,缓刑1.5年。

贪污罪成立的依据是:

一是会议使用的是小金库的钱款,小金库的钱款不需要报账,口说就相当于报账了?

二是保价科科长当庭证言说明承认6万元是会议经费,但公权流氓化,强将会议预算款强说成是报账款,证言无效,余款为贪污何新平必须有罪。

三是检察院刻意不去取证,其证明王勇造假案的证人当庭证言均无效、铁路局文件证据无效。何新平必须有罪。

再次上诉到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公权流氓化已不顾及其代表国家形象,组织公权流氓化黑社会化厚颜无耻公开化。开庭走过程,庭审刻意掩饰案件起因,庭后无罪证言均不予采纳,继续维护“帐外款不用走报账流程,口说就相当于报账”的法律”,自编裁定书,不再说事实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维持原判。何新平必须有罪?

质问凭什么在无罪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强判有罪?答复:检察院起诉你两项罪名,我们否定了一项罪名,我们两级法院多次开庭判你有罪,就是证明你的确有罪。

判有罪的次数变成了公正判决质量的依据?

缓刑的目地就是被强奸后要默认“爽”,不得反抗,不然公权要继续流氓化。

三、家属旁听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如此明目张胆地司法造假非常气愤,就庭审刻意包庇、司法造假、变更起诉及掩饰起因,起草《给法院一份公开信》何新平何罪之有?(摘录)

(一) 隐藏无罪的证据,任性的自编自导的公诉书内容前后矛盾庭审被律师曝光;隐藏司法证据证言并断章取义有意曲解证言被律师曝光;不移交司法证据有意让伪证无法对质被律师曝光,隐藏何新平没有结账的保留的原始单据不移交法院,意图让其伪证流氓逻辑无法对证,被律师举证,被法官当庭索要,要求其庭后复印一份转交法院。

(二)出具伪证关键证据(财务凭证)半年就被人行培训中心私自销毁,面对律师的质问,检察官回答我们认为是合理的?

二次庭审公诉书内容前后矛盾不成立私自变更起诉书,自编自导换一种说法。补充侦查不是去发现证据,而是自编自导换一种说法再次出具伪证被律师当庭举证曝光;纵容办会地点收入不入账行为出具局伪证、律师曝光其掩饰的证言内伪证事件穿越;纵容办会地点销毁司法证据。

本案多处疑点必须彻底查清,否则就应“疑罪从无”

1.关键证据“押金收据”被非法(违规)销毁,销毁的依据、原因、过程等,必须查清。

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凭证保存时间为15年,而何新平交纳押金的收据及存根仅保留半年就被人行培训中心私自销毁,致使押金是3.6万元的事实被人为掩盖。人行培训中心是否真有“一年销毁”的规定,规定是否违反有关法规,为什么此押金收据在侦查期间、且不足一年即被销毁,销毁的审批、操作过程是怎样的,背后有无隐情,必须彻底查清。

2.何新平主动报账?是否为事实,必须查清。

何新平于2013年元月找刘茂林科长报账,刘科长未收;5月何又催问,刘说忙于货运处分家顾不上。

刘科长的证言完全可以证明何新平主动报账是事实,刘科长让何新平自己保管余款也是事实。

报账肯定是带着票据和余款,刘科长没看,不能证明何新平没有退还余款;

刘茂林科长不看票据、不让报账,怎么知道何新平实际花费是6万元,只凭口说就按6万元还给何新平,怎么能说得通?这么简单明白的事,为什么公诉机关置之不理?

(三)人行培训中心、何新平各执一词,公诉机关只采信培训中心证人证言,有利于被告人的实物证据均不予认可。强加给何新平一个罪名,是何目的?

培训中心出具的证明和开具的发票才为有效证据,何新平提供的与办会地点人行培训中心结账后未与单位交账的原始单据为无效证据。仅依据张丽琴的口供,将培训中心未入账款全部列入何新平贪污进行起诉?

公诉机关使用的证据几乎都是人行培训中心的证人证言,而被告人和培训中心提供的物证均不予采信,甚至歪曲事实。如,拿着盖章的写明88元的就餐票,强说是以68元算;竟然将票据上财务人员用铅笔写的数字作为证据,等等。

会务组住宿有票据,公诉机关不予采信;会务组就餐,有票据证明,却说是免单了,将免单款列何新平贪污。

指证何新平受贿的证言前后矛盾,证据拼凑、有伪证嫌疑,必须查清。

起诉何新平受贿,第一次开庭的证据,是人行培训中心前台给财务交现金的内部收据,用来证明何新平受贿,算来算去,培训中心账面上又少了一个6300元?实属荒唐。

所谓受贿的6300元二次开庭:财务已直接入账,人行培训中心根本就没有少下账,所谓受贿的6300元没有来源。变为银行刷卡交费,用银行刷卡交费拼凑到6300元,仍指证何新平受贿?

二次开庭,培训中心张会计口供说,每天收入均当天入账,但培训出具的实际入账单为2014年元月。2012年10月份的会议,2013年7月检察院介入调查,何新平会议支出费用培训中心解释2014年元月才入账,是因为需要资金周转,所以一直没有入账。与上述入账又矛盾,但检察院认为合理?

二次开庭,公诉人更改证据,且在数额推算时有诱导行为。以下属单位住宿费和会务组住宿费各一部分又做数字游戏,又没有接受贿赂的有力证据,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内容是否符合程序?受贿款从何而来、如何行贿,为何不去查清?

二次开庭,公诉人更改证据,以下属单位住宿费和会务组住宿费各一部分拼凑到6300元,仍指证何新平受贿,又没有接受贿赂的有力证据,更加荒唐在数额推算时有诱导行为。

张丽琴口供说:她不掌握那个单位或人刷卡结账,关于6300元是到银行查了一下才知道的。

庭审的法官、公诉人都应知道,银行对于查询银行记录是不接待非公检法人员的,证人如何得知刷卡账户对应的人员信息情况,所谓的证人如何就看卡号能知道哪位是铁路员工,并知其姓名?其实证人不如说是侦查人员给她看了银行记录、让她辨认来的真实,制造证据。

使用穿越证据起诉何新平

证人倪昕圆提到过一周后她还在催被告人结账,被告人也提到是会后十天左右后结账,10月12日会议结束。

张丽琴提供的所谓结账后的收据是10月15日开出,显然与事实不符。且本收据数额来由的前提人行培训中心张丽琴会计与何新平结账后的数额,张丽琴会计的所有口供均是围绕该证据的合理性进行辩解。

(四)公诉机关有罪推定,偏信证言,违背法律原则

1. 公诉机关使用的证据几乎都是人行培训中心的证人证言,而被告人和培训中心提供的物证大多不予采信,甚至歪曲事实。如,拿着盖章的写明88元的就餐票,强说是以68元算;竟然将票据上财务人员用铅笔写的数字作为证据,等等。

2. 袒护违法违规行为,诱导证人证言,有背法律监督部门的职业准则。对培训中心销毁押金收据的行为不予查实,追究责任,置国家《会计法》、《刑事诉讼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于不顾,反而维护培训中心,以所谓的内部规定为由,认可培训中心销毁关键证据的违法行为;在二次开庭提供的受贿证据中,有诱导证人推算受贿数额的行为;对培训中心提供的存在明显问题的收据不予查实,直接用于法庭证据,等等。这样的检察机关,怎么还能公正执法,怎么能够监督法律的执行?

3. 草率取证,轻率起诉,无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重证据、只采信证人证言;起诉和法庭辩论所用的证人证言矛盾重重,漏洞百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就要治人以罪,说轻了是素质低下,以势压人,说重了,就是要掩盖事实,找替罪羊。

4. 发票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只有开了发票、报了账,贪污占有才能成为事实。没开发票、没报账,刘科长又明确告知让何新平自己保管,也没说保管多长时间,没开发票,这就足以证明贪污占有的事实不成立。

5. 检察院最初不移交何新平与办会地点结账的原始单据,想使起诉内容无法对质,检察院你们不移交何新平结账的司法证据的目地是什么?你们包庇了张丽琴不入账行为并与之形成了什么关系?

(五)组织竞赛活动所用经费到底是公款,还是私款,必须查清。

组织活动期间花费的都是私人借款,如果保价科报账还款,那才是公款,但还给何新平的3个2万元,是下属违规套现的,是公款,还是私款,甚至是赃款,须认真进行法律界定,不能主观臆断、有违法律的严肃性。

(六)人行培训中心存在严重问题,证人证言不可采信

1.销毁关键证据——押金收据,违反了《会计法》、《刑事诉讼法》,应追究其责任,其背后有无与本案有关的因素,值得关注。

2. 有补开、伪造收据的嫌疑,同一时间出具的收据,分别为1404958、00635462,编号相距甚远,是否后期补开,需要查实。

3. 证人证言多处矛盾,有违事实,不能采信。

任何一个疑点,即使再小,对于被告人而言都是天大的事。希望人民法院能够以老百姓的利益为重,认真核实每一个细节,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何新平主持正义。

四、胆大包天,反腐案全盘造假(律师质证内容节选)

(一) 一审法院将60000元活动经费定性帐外款,对于“违法套取的帐外款用于公务,不存在按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的情况”法律依据何在?套现款不需报账,经办人说花多少就给多少,呼铁局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只靠良心、没有制度,这可信吗?法院也轻率认定套现款不需报账,怎能实现依法治国?

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起因系企业内部进行的一次行业技术比武比赛活动,所需费用先由当事人何新平垫付,后由单位变通筹集。即便变通筹集款项也是需要与何新平对账核销,需要企业审查。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的帐外款项收支该如何处理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便不需要按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的情况下,对于何新平用单位预先支付的帐外款用于活动支出有结余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不能因为不能按财务流程报销就将剩余的款项认定为侵吞公款,如此认定缺少法律依据.

如果变通套取的款项为帐外款,帐外款不需要报销有合法依据,那每个企业在支出正常业务应付款项时,都可以套取款项支付并不需要报账。试问,这样一来企业资产尤其国有资产的实际财务走向如何控制,多少资产会无形流失,又会滋生多少职务犯罪?

现有证据已经证实还没有完成报销流程。根据庭审查明,呼铁局财务报销流程,何新平持有经费余款定性为贪污,需要满足:被告人何新平完成公诉机关指控的侵吞公款要经过领导批准及财务审核两个企业报销工作程序方能实现。从本案证据中可见:比武活动结束以后,何新平曾经两次带着相关票据找刘科长签字报批,均由其他原因,没有报销核算。本案中公诉机关已经提取此类票据,从票面金额上也不足6万。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的帐外款项收支该如何处理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便不需要按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的情况下,对于何新平用单位预先支付的帐外款用于活动支出有结余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不能因为不能按财务流程报销就将剩余的款项认定为侵吞公款,如此认定缺少法律依据。

(二)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刻意掩饰的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内明确写明,会议分为系统预赛及随后进行的铁路局决赛,会议费使用应包括决赛支出。

因刘茂林不予报销,而且何新平将预赛的节余款用于决赛期间的相关开支,进一步证实了预赛的节余款仍然是公款,何新平没有将节余款全部占为己有的故意,也没有对节余款形成完全实际占有。

即便60000元已经在站段财务列支,不存在按财务报销流程;但对于不知情的何新平来说,也需要与单位进行比武活动的费用决算。

庭审证据材料显示:何新平收到的是经费,没有报销结算行为。

从公诉人提供案卷资料显示没有何新平报销的凭证。

本案已经查明何新平垫资办会是货运处领导研究决定的,公诉机关后来提供的时任货运处处长张晓民证言:这次活动消费报销,只要科里签字,一般都给报销,只要报销局里都有签字。

(三)庭审查明何新平接手60000元套款后应用于秋季技术比武活动经费,那么,何新平是否侵吞、金额多少,就需要查明何新平在2012年秋季技术比武活动中所有支出情况。

(四)60000元系他人套款所得形成的帐外款,一审法院认定“不存在应按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的情况”,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又认定上诉人“采取加大支出、虚报费用的手段,意欲侵吞6000元比武活动经费”,自相矛盾,认定事实不清。法院仅仅依据发明的“账外款无需正常报销”就解决了至关重要的定罪证据问题。

现在一审法院认定,款项在被虚构套取后“属于帐外款,不存在应按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的情况”.

辩护人至今都没有找到法律法规,甚至企业单位的规定?

一审法院仅仅依据发明的“账外款无需正常报销”就解决了至关重要的定罪证据问题。

既然不存在按财务报销情况,何来上诉人加大支出、虚报费用之说?

上诉人又向谁虚报了费用,虚报费用的证据何在?

如该证据证实上诉人采取了虚列支出手段贪污公款,该证据应自呼铁局或货运处而非上诉人手中取得?

一审法院一面认定帐外款支出不需报销,一面又说上诉人虚报费用。

请问,上诉人自己记账的东西,没有提交给单位领导、单位财务,何来虚报?同时,上诉人尚未被立案侦查时已向检察机关人员反映自己手中有余款。

(五)上诉人从三个站段不同时间接收、汇总了60000元活动经费,一审法院将上诉人收到60000元,无证据的直接推定为虚报支出所得金额。

证实涉案比武活动证人古德成、王志刚证实,早在上诉人垫资承办比武活动前,刘茂林已经安排套取保价款用于比武活动经费。上述证人对安排套款时间证言,均能够证实在上诉人与人行培训中心结账、实际支出数据出来之前,货运处已经安排60000元的活动经费了。

其次,上诉人持有60000元系活动经费,就存在结合实际支出、对账核账。

刘茂林安排站段变通套款用于比武活动经费60000元,汇总到了上诉人处。该款项既然是经费就仍旧需要报账,即便不走正常财务报销流程,上诉人支出该款项不能自报自销。刘茂林证言提到“就再没过问这事,我记的何新平还找过我要跟我汇报,我也没听因为这都是违规的”,为此,客观上出现余款在上诉人手中,不能由此推定上诉人有侵吞公款的主观故意。

证人刘茂林的证言证实,在技术比武活动后,上诉人曾找刘科长报账,但刘科长未收,让上诉人先保管报账票据及余款。为此,上诉人持有余款并非侵吞。

(六)刘茂林出庭证明布置套款何新平不知情,在追问下,刘茂林说:谁布置你的你去找谁去,这就相当于刘茂林给何新平一个罪名?但法院在事实面前为了让何新平必须有罪,仍将何新平不知情的套款行为作为证据强加给何新平,违背事实,无限放大何新平的权利,判何新平有罪,天理何在?

何新平为货运处运条运价科科员,套款是保价科科长刘茂林的行为。保价科如何套款何新平不知情,庭审中刘茂林已承认。

保价科如何套款何新平不知情,交给何新平的6万元会议经费站段已平帐何新平不知情,何新平签写的是收据:今收到货运处2012年度秋季职工技术比武活动经费2万元整。就是证明。

何新平工作地位对保价科工作活动无知情权,站段保价经费如何开资也没有向何新平汇报的义务,为何要引用站段如何套款行为,然后再将该款项不用报账的逻辑强加给何新平?

(七)会议证据并结合三个站段的证言,套款行为在会议前就进行了,刘茂林是货运处大额套款案的直接经办人,其被作为证人的合理性在哪里?

7月31日忽然拘捕何新平并异地关押,起诉何新平有罪使用刘茂林的证言为7月30,刘茂林7月29日前的证言在那里?

非法拘禁期间,据办案人讲,仅查至2012年后半年,货运处刘茂林套款30多万(有证据)。货运处保价科套款案,保价科长刘茂林长期违规给下属站段拨款被查,违规拨款反方式为一次拨款出具两份拨款电报,一份按规定数额拨款电报用于存档,一份放大拨款数额并将其转至局财务处用于拨款。一次拨款出具两份底稿,这种方式是否犯罪?

(八) 领导不负责做法,将结果归咎于办事人员,道义何在?所谓证人刘茂林庭审称他套取的60000元款项只能用于秋季技术比武活动的选拔赛,该证言不足采信。领导一个不负责做法,将结果归咎于办事人员,道义何在?

1. 刘茂林当庭表示,套款用于技术比武违规,是他违规。他为了规避违规责任,而不予接受上诉人的报账行为。仅是告诉上诉人,只要上诉人说的明白就行;本身违规出了事情,上诉人自己负责,其意思不就是:反正我已经按处里说的数额套出60000元给你了,具体你的活动支出别找我报,又不能进入正常财务报销,有事你自己担着。这是明显的渎职、不负责说法,让领导一个不负责做法,将结果归咎于办事人员,道义何在?

所谓的证人刘茂林称不知道谁安排何新平垫资,那如何确认何新平关于秋季技术比武活动的支出只有选拔赛能从他这里报销?对于他套取的款项只是用于选拔赛支出,可有文件决定?

庭审称套款用于比武活动,是货运处会上决定的。对此,证人货运处处长张晓民,表示他不清楚套款的事情,而货运处管理职责其他人无权指使刘茂林。由此可见,证人刘茂林证言关于报价套款只是用于选拔赛的证言不足采信。

至今无任何处领导关于如何布置个人垫资办会的相关证言证词。刘茂林证言:提到:布置如何套款何新平不知、站段已平账何新平不知、这种开支刘茂林这里无法报账,无法报账你何新平摊上这事谁布置你的你去找谁去?

刘茂林口供说(见侦查卷二第202页):因为没有经费,处交班会定让何新平个人先垫资办会,然后四季度多拨款给站段,站段套出后给何新平接收,各科长参会,谁拿钱谁负责。何新平说花了6万多,我记的何新平还找过我要跟我汇报,我也没听因为这都是违规的”。为何只给了6万?

(九) 刘茂林当庭证言与之前笔录多处矛盾,出言随意,隐匿事实,缺乏可靠依据,重要的证人证言如果轻易采信,怎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刘茂林当庭说的,处领导布置让刘茂林给何新平6万元的这位处领导大名他不能说,法庭也不追问?

笔录中说,何新平在会后说花了6万多元,就让3个单位套现6万元还给何新平;当庭又改口说比武会议后的处交班会上,领导说何新平垫支办会花了6万元(多次予以肯定,但隐匿不肯说出是哪位领导说的)。

1. 是哪位处领导说的,怎么说的?刘茂林为何回避不说,法庭应予查实。

既然是处领导安排还款,要么是何新平或组织比武活动的其它人员已向处领导汇报,要么是处领导依据预算要求刘茂林还款6万元,无论哪种情况都应查清,以确定何新平是如何汇报交账的。

一是多次处务会定的何新平个人垫资。处务会是如何定的?且应有相关人员的证言佐证刘茂林当庭的证言。

二是 刘茂林不是处领导,既然处务会决定何新平个人垫资办会,那何新平的主管科长及主管副处长必须同意。

三是 刘茂林归处领导单一指挥。何新平的主管副处长无权过问及指挥保价科任何事宜。

四是,刘茂林当庭说的,处领导布置让刘茂林给何新平6万元的这位处领导大名他不能说,法庭也不追问。刘茂林说的这位处领导是如何布置何新平个人垫资办会必须有其证言。因是处务会布置的,且也应有其他人的证言佐证刘茂林的证言。

根据时任货运处处长张晓民证实(侦查二卷第235页第6行、第9行),不知道这次比武活动总共花了多少钱,何新平、刘茂林、李殿成都没有向他汇报过。

2. 刘茂林当庭说明,套现款不需报账,确定开支多少仅凭个人良心;此次套现是货运处第一次。证据证明刘茂林长期套款。

比武会议前已安排套现6万元,是确凿事实,比武会议于10月11日召开,9月28日就已下发拨款文件,足以证实6万元是预算款。查不清何新平向谁报账、如何确定已花了6万元,怎能轻易判定何新平收到的是报账款!

套现款不需报账,经办人说花多少就给多少,呼铁局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只靠良心、没有制度,这可信吗?法院也轻率认定套现款不需报账,怎能实现依法治国?

3. 刘茂林说给何新平的6万元是货运处第一次套现,是在故意回避、推脱责任。法院能够置若罔闻,依法治国如何推进?

刘茂林说给何新平的6万元是货运处第一次套现,所以不知怎么报账,没有制定有关制度。显然,是否第一次有待查清,且仅此次套现就不止这6 万元!即使是第一次,国有资产能够如此随意处置吗?这么显而易见的故意回避、推脱责任。

(十)上述的呼铁局电报通知已经证实,比武活动分为选拔赛和决赛。一审法院也认定了决赛期间有支出的事实,法庭有责任有义务查清开支数额,才能确保全部事实清楚。刘茂林不是处领导,当庭说还给何新平的6万元只是保障选拔赛可信性在哪里?

庭审中刘茂林说,他只管钱,不管别的事。“6万元只是保障选拔赛的”应有其他人的证言佐证。

即使6万元是用于选拔赛,因刘茂林不予报销,那么何新平将余款用于决赛期间的有关开支理应计入比武活动支出数额中。决赛期间何新平安排队员及家属吃饭、陪领导看望队员购买水果等相关开支,处领导并没有给其追加经费,也没有明确如何报销,何新平使用节余款合理合法,总不能用个人的工资去办这些公务活动吧!

将预赛的节余款用于决赛期间的相关开支,进一步证实了预赛的节余款仍然是公款,何新平没有将节余款全部占为己有的故意,也没有对节余款形成完全实际占有。

(十一) 本案的发生责任在于刘茂林的违规套款用于活动经费,渎职工作,至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何新平或有余款在手中,系为决算造成,并非上诉人的侵吞故意及后果。

关键证据文件有意不去取证,铁路局文件证明的会议分预赛和决赛会议,,检察院强行分割会议的整体性,强行审查企业内部未完结的行为,替企业算账,将预赛会议后的开资不计入会议,且证人证言证明预赛会议后仍有支出不采纳。余款列何新平贪污。制造贪污,其法理依据何在?

(十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吞公款1058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庭审查明事实及现有证据相矛盾,罔顾现有证据证实的上诉人在总决赛的支出,忽视上诉人无罪的证据。

1. 2012年呼和浩特铁路局全局货运系统秋季职工技术比武活动,分为选拔赛和总决赛两部分。呼铁局货运处2012年秋季比武活动经费支出,应包括选拔赛和总决赛的支出。

一审已查明,上诉人负责总决赛的“联系安排参赛选手进行集训、彩排和比赛,并陪同货运处领导对参赛选手进行了慰问”。为此,上诉人为秋季比武活动的支出就应包括总决赛。

2. 一审法院查明上诉人在2012年货运处秋季比武活动选拔赛支出情况,查明事实后又引用错误证据,适用证据错误。

法院已审明起诉何新平的关键证人呼和浩特人行培训中心张丽琴会计4份证言前后矛盾,且不能说出合理的解释,出具的证据时间穿越,其证言不足采信。

其证言一直是在围绕其提供的所谓的证据的合理性的解释。证言已否定,为何又要引用其证据?

(1)证据原则是,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实物证据的证明力优于言辞证据。一审法院罔顾上诉人提供的不会说谎的书证、物证“自助餐券”,采信人行培训中心内部流转的自助餐统计单据。

(2)上诉人在人行培训中心的会议室使用费应为6000元。不能简单的以技术比武活动时间,说明占用会议室使用时间,据此认定会议室使用费。一审庭审中,证人出庭证实早在呼铁局货运处开会前就开始使用会议室进行会场布置。

上诉人从始自终及庭审中,提到的会议室使用时间均是两天。根据常理推断,会议室使用是按照使用天数支付费用,上诉人向人行培训中心支付2天会议室使用费是符合事实的,公诉人并没有提出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会议室使用费是按1天半交纳,那么一审法院应当按合理推断上诉人的陈述是属实的,为何强让何新平贪污1500元?

(十三)一审法院收到的14680元款项,是在公诉人、法院与何新平算账后应由余款,何新平上交余款属于对账后交出经费余额,并非“何新平退还了侵吞的活动经费”。如何能演变成个人曾主动退赃的依据?

1.本案在卷的14680元款项,其中的10900元系上诉人2013年7月26日与检察官算账后提交给检察机关的余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为向反贪局退缴赃款,认定错误。

因为在上诉人何新平还没有向单位报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侦查了,这是上诉人与检察人员算账后,上交的经费余款。在侦查期间,何新平将原始单据及余款提交到检察院,并非是退赃,而是向检察机关证明其所持有的票据及余款,还没有向单位报账,而及时将其提交到检察院也是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2.而其中的3780元系本案原一审后,法院自我逻辑算账后强迫家属上缴的款项。法院强迫家属上缴行为为何变成主动退赃的依据?

(十四)面对个人垫支办公务、而被迫接受违规套现款、又强说套现款不需报账、不让正常走报销流程、节余款交回单位不收的无助职工,怎能漠然强加之罪?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仅负有惩罚罪犯的职责,更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使命。面对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国有企业违规违法,怎能熟视无睹!面对个人垫支办公务、而被迫接受违规套现款、又强说套现款不需报账、不让正常走报销流程、节余款交回单位不收的无助职工,怎能漠然强加之罪!

1.一审法院和公诉人对证据的认定没有做到依法、客观、公正,没有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书证的证明力强于证言”、“疑罪从无”等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系列决定和措施中重点反复强调的法律原则仍未充分落实!

2.为了让何新平有罪,法院和公诉人宁可采信人行培训中心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一说一天半4500元,一说会议室使用三次每次500元)迎合和与实际使用会议室时间无直接关系的会期改为1.5天的会议通知,在证据不足且有充分的证人证言,共占用会议室2.5天,打折后按2天6000元收费合情合理,为何不予认定进行主观推断,坚持认定贪污1500元?

3. 为了让何新平有罪,采信了后厨记账单据,采信培训中心的证人证言、为何不按何新平手中的实际单据这一有效书证来计算?

4. 关于决赛期间的相关开支,法庭有必要、也有责任进行认真调查,查清或评估实际开支数额,以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庭认定和判决的严谨周密和公平公正!

在检察院侦察期间,何新平就提出过在决赛期间有支出,但侦察人员说是无效证据;在取保后、第一次二审时,何新平再次提出;一审法院重审时,对决赛期间的的开支进行了当庭证人询问,认定了有开支,但不去查清具体数额。

5. 法院已经查明:何新平负责秋季技术比武活动选拔赛的筹备、组织工作,并联系安排参见秋季技术比武活动决赛选手进行集训、彩排和比赛的具体工作。

呼铁局呼铁劳卫函【2012】667号《关于举办2012年秋季全局职工技术比武活动的通知》,证实秋季技术比武活动含选拔赛和决赛。庭审已经查明货运处,安排何新平垫资办2012年秋季技术比武。那么,何新平为2012年秋季技术比武活动的支出均应自活动经费中报销。

公诉机关一审补充证据证实秋季技术比武决赛,彩排期间如果中午不回驻地用午餐,局里不管餐费支出,各业务部门自己负责,有带队的。一审查明证实,何新平负责货运处决赛事宜期间是有支出的?

(十五)单位给予何新平的评价是,工作积极、服从安排、无条件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从未有违法违纪行为。上诉人服从领导安排,个人垫资办单位公务,为报销款项由服从安排去站段接受款项,再找领导汇报报账,却无人过问,因为何新平接收款项系领导违规套取出来的,领导不想担责任,不想尽审查报销职责了。什么能报什么不能报,能报多少,上诉人无从知道了,无人问津。钱留在了上诉人手中,司法机关介入来给上诉人算账,余款就认定了贪污,这何其滑稽。

侦察、举证所有事实和证据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查清全部事实、核实所有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一审法院既认定了存在决赛期间有相关支出的事实,但又不予彻底查清,不能做到全部事实、所有证据确凿,就轻率判决被告人有罪,怎么实现让公民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享受到公平正义!

整个案件庭审至今,都没有一个何新平虚列支出、虚报费用60000元达到侵吞活动经费贪污犯罪目的的完整证据链。

没有证据确实、充分的证实何新平向单位虚报费用60000元,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何新平侵吞了经费10580元。 来源:明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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