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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企弊病观察:国企与市场经济不相容

2016年11月20日 党员园地 ⁄ 共 302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一,国企不是合格的市场主体

合格的市场主体应有什么特征?A,它是经济人和责任人;B,不具有强制力且非垄断;C,独立和完全的自由。显然,完全私有制经济中的私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大体符合上述特征。当政府直接进入微观经济活动(如垄断土地买卖),或政府支持的国企参与市场活动时,市场中出现了不符合上述特征的市场主体。国企就是这样一个市场主体。

国企是一个模糊的经济人与责任人,如国企经常出现贱卖国有资产和高价采购原材料的情况。因为国企经济责任模糊,没有具体的自然人责任主体,和刚性经济责任,亏损由国家即全社会而非个人买单。国企管理者就会为个人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

国企具有强制和垄断的特征,如中国石油银行电信等的垄断。这种垄断与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自然垄断不同,它是行政权力通过准入门坎、资源分配、扭曲交易自由等带来的行政垄断,其对经济的破坏力,比资本主义经济中的自然垄断强大N倍。

国企不能做到独立和完全的自由,其决策常受政府各种目标(如政治目标)影响。它将使国企变成一个不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唯一目标的经济主体,而成为政府实现政治目标(如GDP或其它政绩)的手段。因而将扭曲国企在市场中的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私有经济包括外企获得快速发展,但中国国企在政府的支持下,在一些关键行业中也获得快速发展,于是市场中出现不同质的市场主体:私企为合格市场主体,国企则不合格。它们之间进行着各种交易活动,由于不同质,这种交易出现大范围的混乱,它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始终难以建立(参看《胥志义:混合性经济的失序与腐败》)。

二,国企破坏市场的公正分配与竞争

市场经济是一个什么概念?它既是交易经济的代称,又是社会个体相互联系,相互对抗的体系。生产者和消费者,既相互依存,又存在相互利益对抗。如买卖中的讨价还价。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对抗,表现为通过价格质量等相互争夺市场。消费者与消费者的对抗则会抬高稀缺品的市场价格。这种依存与对抗,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表现,没有这种依存与对抗,便没有市场经济。社会个体之间的平等则是市场经济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显然,当社会中的某一市场主体特别强大时(比如使用暴力或取得垄断地位),必定对另外的市场主体构成伤害。我们为什么需要国家?因为只有国家,才能对任何一个特别强大的社会个体进行制约(而不是消灭),或对弱势的社会个体进行帮助(也不是使其变得特别强大),从而使社会个体之间的对抗,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博弈。如果国家成了微观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必定会利用国家强制力去谋求商业利益,社会的平等博弈机制即被破坏。因为没有任何市场主体,能与强大的国家权力相对抗。

不平等的市场主体,必然带来不平等的市场博弈。它首先会破坏市场的自然分配机制,使交易成为一方掠夺另一方的手段。比如中国的石油垄断企业,利用石油产品消费者对石油产品的依存,通过垄断高价获得巨额利润,就是对石油产品消费者的掠夺。因为垄断降低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带来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如果政府允许众多石油生产者包括外国生产者进入石油生产领域,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垄断高价便无法维持。交易双方的不平等,是社会分配不公的主要根源之一(另一根源是生产组织内的分配不公),它将会不断的激化社会矛盾。

其次,非竞争或不公平竞争的体制,是一个无法通过竞争来提高生产效率的体制。凡是行政垄断企业,大多是管理混乱并不思进取的企业。因为它没有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当社会中存在一批这样的企业,且占据这个国家生产链条的重要多个生产节点时,这个国家的整体生产效率难以提高。银行的垄断给其带来高利润,却使所有企业的融资成本大增;能源企业的垄断使能源价格高企,也增加所有企业特别是高耗能企业的成本;交通运输中的千百万收费关卡,大大增加物流成本,当然也带来所有企业采购消售成本的上升。

我们说做大做强国企是为了跟外国企业抗争,但做大做强如果不是技术进步、效率提高,只是政府给钱、给资源、给垄断、给保护,这样的企业能打败那些不断推出新产品,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因而能不断降低产品价格的国外企业?相反,国企的低效率,通过交易中的垄断高价,在不断向中国民营企业包括在中国的外企转移,使其成本大增,其产品也会在国际上日益失去竞争力。

三,国家不能成为积极利益主体

公有制的错误,是把国家权力引进了微观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争夺。因为所谓的公有,是一个虚幻的概念,实际上不可能存在什么“公有”,“公有”一定是政府所有(或官有)。当政府进入微观经济活动时,政府成了一个微观上的利益主体。但政府又是一种国家暴力机器,具有超级强制力,并表现为国家权力。当权力进入微观经济活动,且成为利益主体时,权力或强制力与利益相结合,由此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利益的取得借助于国家强制力,或国家强制力去谋求利益,不但给社会带来混乱,而且一定是剥削与掠夺。

我们常说,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实,政府压根就不能是运动员,成为经济活动主体。政府有没有利益?比如它代表的公共利益,当然有。但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一定不能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来取得。利益有两种,一是消极性利益,即利益主体合理的利益不容侵犯;二是积极性利益,即利益主体具有追求最大利益的权利。显然,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只能是消极性利益。它当然不能被侵犯,却不能成为一种积极性利益。因为政府拥有最大的强制力。强制力只能制止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进行侵犯的行为,而不能成为谋求自身利益的工具。

所以,政府的收入只能来自税收,即通过对民众的征收,又向民众提供服务。政府不能去挣钱,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便政府要提高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也只能通过加税来解决。如果政府去挣钱,比如垄断土地买卖,必然会运用权力强制,压低价格买进,抬高价格卖出,这样的买卖,是公正、平等的买卖吗?与政府做买卖的农民,或房地产开发商(延伸到购房者)的利益,不是受到政府的侵害吗?

政府常常说这样做是为了国家利益。但公共利益并不是国家利益,只是国家利益中的一部分。国家利益还包括任何一个社会个体的利益。如果国家利益不包括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利益,国家能够代表全体人民吗?个体利益侵犯公共利益固然是侵犯国家利益,但公共利益侵犯个体利益难道就不是侵犯国家利益?更不用说那些官员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害他人利益谋求自己利益的恶劣行径了。

国企是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利益主体的具体体现。国企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一,它是国家的企业,而国家是权力或强制力的载体。二,它是企业,是积极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国企既代表国家,又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国家不能成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积极利益主体相悖。

当然,社会的有些生产服务活动,是个体不宜承担的,一旦由个体承担,会使个体变得十分强大。比如通过修筑道路供人通行挣钱,从一地到另一地不可能修筑多条路,这会造成浪费。而只有一条路则会使修筑道路的个体因为垄断变得十分强大。个体是积极利益主体。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垄断,将使“买路钱”变得昂贵,成为剥削掠夺过路人的手段。所以路必须由政府来修。之所以政府可以修,正是建立在政府不是积极利益主体的前提之下。遗憾的是,中国政府现在修的路,似乎不是“公”路,而是政府的提款机,正验证中国政府还是积极利益主体,并通过政府权力在剥削掠夺人民。

社会个体不宜承担的生产服务活动,政府可以建立生产组织承担。但这种生产组织不能成为积极利益主体。它是“国家”的,却不能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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