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12月02日 来稿)
暴力拆迁,江苏省高级法院判决书、驳回再审通知书均称:“我工厂被淮阴区政府铲除后,停产停业期间工厂成员工资损失不属行政赔偿范围。”淮阴区政府以此拒绝对我工厂依法安置、补偿。我夫妻依法上访、申诉都被淮阴区政府驻京人员强行截回,奥运期间我夫妻没有到北京上访,又遭非法拘禁关在黑“监狱”9天9夜受尽折磨的事实真相。
我叫田广浩63岁残疾人,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营东生活小区138号,妻子周玉兰60岁,联系电话0517-84910061我因单位倒闭,子女又无工作,为生活卖掉市中心黄金地段住房一套,另东借西贷投资壹拾贰万元之多,1998年在淮阴区淮涟路169号家中办起了橡胶三角带厂,1998年11月领取了淮工个字01-1063号营业执照(自产自销)完税照,缴税单齐全。1998年底淮阴区拆迁建黄河花园商品房,根本没有人与我谈话,对我工厂拆迁没有安置补偿方案,又没下裁决。199年3月13日下午淮阴区政府调动了几百名行政人员,用两辆大铲车了我的工厂,住宅,机器设备,产品原料及所有生活用品等等统统变成了废墟。
暴力拆迁的背后,牵出不少违法官员。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淮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闭着眼睛判我败诉。连护法保航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没有依法审理和查清,而是颠倒黑白、其苏行(2001)终字第034号行政判决书及(2003)苏行监字第04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均有意枉法称:“我工厂被淮阴区政府铲除后的停产停业期间其工厂工人工资损失不属行政赔偿范围。”淮阴区政府以此拒绝我提出的依法安置工厂用地,赔偿各种法定补偿有关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的规定。淮阴区政府超越,滥用职权违法铲除我工厂的机器设备……。比照上述行政法规,其行为特别严重,按理,按法都应赔偿损失。江苏省高院判决书、通知书是有意认定事实不清,有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有意违宪戏法。
针对省高院的034号行政判决书及其04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江苏省人大内司委监督处已尽了力,且省人大为此案出3次便函给省高院,而面谈接待的女法官总是躲、不理,还说:“怎么老揪住不放,错了又怎样。”江苏省人大叫我们去北京,并要我们坚持到底……。江苏省信访局接待法官都说改判只有北京才有权。2000年2月28日,淮阴区拆迁办将准备好的拆迁协议让我签字说:“这是按中央对个体工商户拆迁内部文件规定制定的。不签就是自动放弃,在淮阴区将无容身之地”。该协议对我厂房,仓库,营业房,自来水及工业下水道,照明电,被铲除各种机器设备的安装材料费,工时费都不给补偿。协议的第二条注明:因我办厂,区拆迁办协调在营东村自购宅基地一份。就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苏发【1997】22)文件的第21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获准使用的场地或用房,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需拆迁的,应本着“拆一还一”的原则,妥善安置好……”的规定。我在家办厂批准使用的900于平方米的黄金段的国有土地。我工厂拆迁反要我拿1,1万自购1份宅基地。一份144平方的宅基地连安装各种机器设备都不够。因为不是安置的宅基地连房子都不给盖,(办不到规划证,建筑筑执照。直到2004年5月19日才以容积率1、5批准建房,原建房及批建房,两宅基地的房屋淮阴区政府至今都不给我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因为当时开发商拆迁没有取得安置地的使用权,淮阴区政府就批给了开发商拆迁许可证等证件,就是违法拆迁!!!至今王营镇党委书记孙大顺还坚决说:“省里22号文件,我们淮阴区就不执行。”淮阴区政府把我工厂逼上绝路。
淮阴区政府超越、滥用职权。其对我工厂的拆迁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违反了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我诉至淮阴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坏的八台机器及生活用品,淮阴区法院(1999)淮行初字第21号行政赔偿调解书确定了淮阴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由于政府的权力大及腐败能量使铲毁的各种机器等等损坏物品经三次降价评估。按评估价调解,其金额还不够购买一台机器。且调解内容及区政府在法庭上的承诺都没有兑现,并与拆迁人相互推诿。
多年来我合法申诉、上访、都被淮阴区政府驻京人员截回到地方,从2004年开始,淮阴区王营镇营东村委会就长期对我夫妻实行监控,跟踪。2008年奥运期间,我夫妻没有到北京上访,2008年9月4日下午营东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耿守林,雇佣浙AC3262(白色轿车)、苏HAT938(黑色轿车)拦截我夫妻,以淮阴区政府区长葛莱找我夫妻谈话为名,骗我夫妻上了苏HAT938号黑轿车,车开到淮阴区政府门前耿守林又指使几名纹身人员把我从苏HAT938号车拖出,强行按到浙AC3262白色轿车里……。等天黑用头套套住我夫妻的头送进“黑监狱”实施典型的精神暴力,肉体暴力!!!一进“黑监狱”就用一寸厚的卫生纸蒙在我夫妻脸上,用胶带牢牢捆住,把我夫妻推倒在地脱去鞋袜,抽去裤带,平坐地上两腿伸直捆住双脚,两手背后,捆住双手。就这样平坐在水泥地上,不准睡觉,头稍微一动或腿稍弯曲就用板子打后背,脚踩膝盖,4天4夜不给喝水不给吃饭。第五天才每餐一小杯稀饭,它们说:“每个人进来都要过这一关的,我叫你们告……你们再到北京告状申诉上访…抓到就把你们扔进大海…用汽车撞死,把你们全家都杀死,谁敢给你们申冤……”在黑监狱的9天9夜,基本不给睡觉,刚睡下一会就用板子打醒问话,恐吓,包括劝导……不准要安置补偿,不准找区政府领导人,不准再申诉,上访……强迫我夫妻照抄他们写好的悔过书并叫背下来,并且都录了像,录像的人都带大口罩。当时我麻木的抄写他们写好的悔过书。
典型的腐败官员侮辱女性。
妻子周玉兰,大小便都是男人架去,也是男人退裤子,并有意耍流氓将裤子一直退到脚面上,他们是这样对待自己母亲,姐妹的吗???“黑监狱”不给任何凭据我夫妻受非法拘禁在“黑监狱”9天9夜受尽折磨人瘦的脱了型,丈夫浑身青紫瘢痕累累至今左脚麻木、左胸闷、妻子屁股坐出血窟洞、右膀左脚麻木。黑牢给我夫妻留下病根(照片为证)并侵吞我夫妻录音笔、牛皮带。2008年9月12日约22时黑牢人用车将我夫妻送到火车站路边令蹲下,才解去我夫妻的蒙面物,并要等他喊一、二、三、才能站起来,待我们转头只见一辆无牌车扬长而去。
三:耿守林雇佣外地车、指使纹身青壮年,将我夫妻绑架在黑牢受百般折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项: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规定。违反了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耿守林已构成刑事犯罪!!!
淮阴区政府超越行政许可权,暴力铲除我工厂机器设备,住宅,生活用品,就是犯罪。我夫妻一直依法上访,淮阴区政府对我工厂拆迁用地没有依法安置,法定的各种补偿及有关损失没有补赔。近十年了。工厂成员要生活,要养家糊口!!!
我恳求全国人大依照宪法及相关法律,政策,法规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行终字第034号行政判决书及其(2003)苏行监字第04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撤销淮安市中级人民法(2001)淮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监督宪法第11条的实施,是再审或调解,我都没意见。
我恳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我的案件查清事实,依法抗诉,严惩腐败。
我恳求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吴邦国委员长、政法委周永康书记及有关领导,在百忙中关注发生在我这个残疾人身上的行政、司法联体腐败无辜坐黑监狱的奇冤案件。严惩具体经办此案的“法官”。严惩非法拘禁送我夫妻进“黑监狱”的犯罪分子耿守林。挖出黑监狱团伙,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我恳求有良知的中外媒体予以援助,对我的案件能跟踪采访,如实报导,主持正义。实施舆论监督。引起中央高层领导的重视,这是我一个残疾人和广大老百姓的内心呼吁!!!
敬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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