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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企弊病观察:河南一国企总经理挪用公款 涉案金额39亿获刑14年

2016年08月20日 党员园地 ⁄ 共 234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涉案金额39亿多元,不可谓不大;涉案人员12人,不可谓不多;涉及真真假假公司300多家,不可谓不复杂;涉及银行凭证、录像、光盘上万份。一个个数据,正是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挪用巨额公款案件的写照。

2014年4月,该院接到群众举报,称郑州某国有资产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总经理杨政挪用公款,私自借与他人使用,从中谋取个人利益,涉嫌犯罪。

“接到举报,我们立即对该线索进行了初查,发现被举报人杨政确实存在群众举报中所称的问题。”该院反贪局局长张文召告诉记者,办案人员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杨政交代了自己在担任国资公司总经理期间,挪用公款,将国资公司的钱通过张韬、张朝晖等人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犯罪事实。

据杨政供述,2005年左右,张韬自称认识一些搞生产、做外贸的老板,不好筹到钱,就想从杨政所在的国资公司借款,做些资金业务。刚开始,杨政还颇有顾虑,但在张韬的承诺下,杨政最终打消了顾虑,他让张韬先成立公司,其后把国资公司的钱打至张韬掌控的公司,再借给其他公司。随后,张韬再给杨政一分利息的好处。

与此同时,张朝晖、岳金环也先后找到杨政借钱。张、岳二人皆为银行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关系,杨政和她们都很熟悉,认为她们对国资公司的情况比较了解,个人能力及看项目的眼光比较好。所以,当张、岳二人向杨政介绍“客户”,杨政就放心地将公款给了她们。同样,作为回报,张、岳二人各自向杨政支付了一分利息的好处,而且一再承诺可以保证资金安全。

此时,杨政关心的是怎样掩盖把钱借出去的事实。为此,他不让财务人员如实记账,为了与银行对账单一致,他便找到银行的熟人岳金环等人,根据银行对账单的正常格式,去掉了挪用部分,并按银行利率计息,制作了假对账单,然后交给账务人员记账。杨政先后挪用国资公司资金,分别借给张朝辉、张韬、岳金环等人数亿元,并从中得到700多万元的好处费。

一把窗缝里的钥匙,打开一堆虚假“平台”

然而,与群众举报内容相比,杨政的供述显然有所保留,该院反贪局副局长孙亚永带领办案人员依法对杨政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

细心的办案人员在办公室发现了“端倪”——一把放在窗缝里的钥匙。办案人员取出钥匙,居然打开了办公桌上的一个抽屉。抽屉的一角,貌似随意地扔着另一把钥匙。用这把钥匙继续尝试,结果就意外地打开了办公室旁边的杂物库。从里边,办案人员不仅发现了一些杨政亲笔记录的借还款及利息记录,还有近十个公司印章证件、资料等证据。

办案人员惊讶地发现,仅从其中一个银行账户就发现了三四个亿资金的流动。随之,他们又对那些公司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绝大部分是假的。而这却是杨政的“生财之道”。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莫过于杨政和许战胜的“合作”了。据杨政供述,2009年至2010年间,他和许战胜成立了几家公司作为国资公司向外借款的平台公司。公司由许战胜出面注册,手续办完后,他就把公司印章资料全部交给杨政,以便于杨政对这些公司的支配和使用。每当许战胜需要用钱时,杨政就会把国资公司的钱通过网银转到这些平台公司的银行账户上,然后再转到许战胜指定的账户上。

因为案件涉及到多年前的对账单,那时银行还没有联网,所有票据都由人工开具。“每次到银行查账,我们都要先把一麻袋一麻袋的票据搬出来,然后一张一张核对。天气又热,一天下来,连说话的劲儿都没了。”提起当时的情景,办案人员感慨道。

劝返外逃人员,获取完整的证据链条

面对确凿的证据,杨政无言以对,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随之,办案人员对另外8名涉案人员依法进行传讯。

然而,还没等办案人员“上门”,被杨政第一个供出的张韬便“不知去向”了。“她的反侦查意识很强,跑到山区,白天不开手机,晚上打开,也只是看看来电显示。”这让追捕人员十分伤脑筋,也让抓捕的难度不断增加。两个多月的时间,追捕人员在山里吃尽了苦头,直至张韬归案自首。

与此同时,对其他涉案人员的调查也有了很大进展。其中,对张朝晖的调查颇为曲折。为了逃避检察机关的调查,张朝晖外逃美国。检察机关遂对其实施网上追逃,同时由办案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张朝晖家属送达《关于督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并讲明相关刑事政策及利害关系,使家属接受了检察机关意见,说服张朝晖回国投案,争取宽大处理。

2014年12月,在通告的最后截止日,张朝晖回国,办案人员遂对其进行讯问,并询问证人,调取相关书证60余份,通过侦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公诉人击破辩解,案件终尘埃落定

2014年11月,经郑州市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被移送法院审理。“第一批起诉7人,每人都聘请了2名律师,辩护人席坐得满满的。”该案公诉人黄尧介绍,由于庭审中争议较多,导致该案开庭两天才审理完毕。

“庭审中,最大的难点在于言辞证据的不稳定。”黄尧告诉记者,其中有辩护人提出,该案中,银行员工不能按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论处。理由是杨政注册公司,通过银行验资,银行工作人员做的是正常工作。事情虽然是他们做了,但他们不知钱的去向,就不算犯法,充其量也只是违规。

“这明显是在推脱责任。他们出具假对账单,为杨政提供空白对账单,难道这是正常业务吗?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银行的参与,杨政的犯罪行为就无法实施。”法庭上,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辩解给予了有力回击,指出银行方面为杨政介绍“客户”,从而增加业务量,达到盈利的目的,是共同犯罪。但这是个别银行工作人员个人违规,非法获利,与银行管理无关。

2015年6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政等7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缓刑五年,并追缴涉案违法所得。杨政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一审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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