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秀燕转自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杨玉珍女士系洛阳市总工会信访办主任(手机:13937960378)。2004年后,杨玉珍通过竞争上岗,分别担任市总中层副职和洛阳市总工会信访办主任,在全市的信访稳定工作中年年获得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后因其工作岗位被他人通过关系挤掉而不断上访,被列入重点维稳对象。一位市总工会信访主任沦落为维稳对象的访民,令人唏嘘不已。
2016年3月4日晚分许7点20分,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警察在没有出示警官证的情况下,将在洛阳火车东站候车的杨玉珍强行带离,声称依法传唤,但没有出具传唤证。杨玉珍被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达17小时。期间,杨玉珍四次拨打110报警求救,未果。
杨玉珍不服,于2016年5月9日向洛阳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该局于2016年6月6日作出了洛公复决字【2016】167号行政复议决定,其中第二条决定:驳回申请人(杨玉珍)“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17个小时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是,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使用传唤证传唤申请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杨玉珍不服。
2016年6月23日,杨玉珍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限制人身自由达17小时的行政行为违法; 2、撤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洛公复决字[2016]167号第二项决定。杨玉珍认为:
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传唤原告杨玉珍时既没有出示警官证,也没有出示传唤证,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83条之规定。明显属于非法限制杨玉珍人身自由达17小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属于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即:“(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曲解法律,硬性认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其作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2004年以来,杨玉珍通过竞争上岗,分别担任市总中层副职和洛阳市总工会信访办主任,在全市信访稳定工作中年年获得市委、市政府的表彰。
2014年1月,洛阳市总工会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口头通知杨玉珍已被解除人事关系。杨玉珍忿忿不平,一怒之下,揭发洛阳市总工会通过关系,私自安排亲信,甚至于吃空饷等丑闻:
1、蒋涛于2005年1月从洛阳市职工活动中心(自筹自支事业)办入机关;
2、闫全德于2006年1月从洛阳市工人文化宫(自筹自支事业)办进机关;
3、王璟于2005年1月从洛阳市房管局老城分局(在职时为自筹自支,退休后40%自筹60%财政拨付)办进机关;
4、高炎明于2006年7月从洛阳市吉利区新闻中心(自筹自支事业)调入机关;5、周菲于2006年7月从洛阳市第二干部休所(全供事业)办进机关;
6、丁少玉于2005年从洛阳市偃师市自来水公司(企业)调入机关,长达7年吃空饷,已于2012年底安全退休;
7、倪宏欣已逾退休年龄,仍于2009年底从市职工科技学院(全供事业)调入机关;
8、2014年8月,没在市总上过一天班临退休的、市职工科技学院刘和平也调入了市总机关。
杨玉珍: 河南省洛阳市总工会信访办主任
联系电话:13937960378
通讯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通济街36号工会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