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孙云月,住江苏省苏州昆山市。1980年参加工作,1994年调到客运公司(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994年我离婚后,单位分了一套房子给我,玉山镇朝阳西村3号楼203室,我带着女儿在此生活。在2000年我把这套房子买了下来,有了《土地证》、有了《房产证》,其中在《土地证》上写着“终止日期:2070年3月”。(我想我的这套房子应当受宪法保护了)。
2003年后开始老城区改造,江苏省中创置业公司负责我们这片地区的拆迁、开发。因为我是单身女人,又带着一个女儿,无依无靠;动迁办副主任蔡风标对我说:“你不能和邻里一样安置”(邻里都是原地安置)。就因为我是单身女人就要受到这样的欺负吗?我感到很不理解,我坚决要求得到同邻里一样的安置(在原地安置)。
我认为我的要求很正当、合理,仅仅是按动迁合法要求原地90平方米。
为此,我找到了动迁办主任(正主任)张晓明,他也是说:“你不能和邻里一样安置”,并说:“人民路上一个疯子,以后就两个了”,来威胁我,也就是说,就是我为拆迁的事情急疯了,也不会给我公正的安置,不会像邻里那样地来安置我。
果不其然,在2010年1月5日,昆山市建设局在我家大院门口外的公告栏里贴了一个布告,说要在1月12日强拆我的房子。我认为这很可笑,如果开发商(包括拆迁办、建设局)真要强拆我的房子,应当到法院起诉我呀,最后由法院贴出布告,来强拆我家房子呀,这才合法呀。
我没有把这布告当回事,我坚持要求像邻里那样的来安置我。为此,那几天,我多次找到动迁办主任、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建设(副)局长张建元,可是他们都不接待我。
2010年1月11日晚上6点,他们打电话给我,让我到动迁办张主任办公室。我去了,他们与我谈到(12日)凌晨2点。当我回到家时,我发现我的房子已经被强拆了(半夜强拆捣毁了),我无法在此居住了,家里所有东西都没有了,也不知道都被他们拉到那里去了(至今也不知道去向)。
在没有给我安置任何一处居所的情况下,我的家被强拆了,我没有家了。从我那一天开始,我一个单身女人带着一个女孩子,开始了无家可归的生活,我们曾露宿街头,我们曾寄人篱下,这些年来我经历了很多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
我仅仅要求和邻里一样的安置,怎么就不可以呢,就因为我是单身女人,就欺负我吗。为此我开始了上访生活,我到过苏州(市)的有关部门,到过江苏省的有关部门,还到过北京的有关部门。
可是这些年来,我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房子不安置我,我家的东西也不还给我。我绝望了,难道我的问题就得不到解决了,难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
在此,我想对有关领导问一句:你们如何能让我这个单身女人别再过这种无家可归、颠沛流离的生活了?
孙云月 2016年2月25日(户籍所在地(原住址):江苏省苏州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村3号203室。电话:18301598606)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