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户籍制度演变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户籍制度,人口可以自由迁徙。
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所有个体被普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大类。在1950年代到1980年代,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政策,由此个人物资实行全民配给制,并依赖户籍管理制度进行配给管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业人口被排除出除粮食的配给。个人试图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地区从事非农业工作则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而这种申请的批准限额是被严格控制的。到本省外工作则需要有6种许可证。
改革开放后一些较大城市,较早实行了“蓝印户口”。所谓“蓝印户口”,就是给予一些符合投资、就业和文化程度的外地人在履行一些义务后给予他们居住证明。他们可以享受一些本地居民的待遇。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2014年7月30日,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了落户条件,要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对于特大城市,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联合八中央部门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启动城乡户籍改革。《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将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计划到2020年可以让一亿非城镇户籍人士得以入户城镇。但在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在办理“五险一金”时,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保险完全不同。
中国民主党中国户籍制度观察员 蒋利华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