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党员曹成杰转自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11月13日,江苏南通、无锡、苏州及常州当地维权人士,还有山东、北京维权人士聚集在常州,声援常州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常豆公司)。
早在2013年,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在常州日报刊登常天征【2013】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涉及常豆公司自建的房屋征收,故常豆公司是被征收人,与永佳公司无关。但永佳公司迫于政府的压力,竟然向常豆公司打官司,逼迫常豆公司腾地。天宁区法院作出了令常豆公司腾地的判决,而常州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但设置了腾地条件,即“不损害、不减少上诉人(被执行人)的房屋及设施上的补偿利益”。因补偿利益尚未明确,难以执行。常豆公司申请中止执行,天宁区法院予以拒绝。
常豆公司在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面临强拆,职工的生计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各地维权人士赶来声援常豆公司。
2005年9月20日,出租方永佳公司(甲方)与承租方常豆公司(乙方)签订《租地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于永佳永佳公司内1360平方米地块租赁给乙方使用;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土地内可以自行建造厂房;土地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又约定: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市政拆迁,非甲方所为,不属违约;甲方应对拆迁补偿中由政府补偿的房屋设施补偿(由乙方建造的房屋及乙方的全部设施,不包括地价)全额返还给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不得无理取闹。
常豆公司认为,对常豆公司的房屋征收与永佳公司无关,而且永佳公司在这次诉讼中没有任何利益,显然是迫于政府的压力,才导演了虚假诉讼的闹剧。
虽然协议约定“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市政拆迁,非甲方所为,不属违约”。但这只是规定了永佳公司的免责条款,而不是有权收回租赁的土地。况且,本案不是“市政拆迁”,而是房屋征收。既然是房屋征收,应当由政府直接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常豆公司,而不是由政府补偿给永佳公司,永佳再返回常豆公司。常豆公司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其对房屋的处理权被政府剥夺。
一般来说,二审的审判期限短于一审。但奇怪的是,一审仅用了一个半月结案,而二审却用九个月才结案。二审的艰难可想而知。二审既要维持原判,又怕承担责任。于是,二审为执行设置了障碍,告诉一审法院在执行时,不损害、不减少常豆的房屋及设施上的补偿利益。
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在不损害房屋的情况下,腾地难以执行。在补偿利益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天宁区法院一意孤行,拒绝中止执行,或将铸成大错,引起更大的抗议,后果不堪设想。望天宁区法院院长黄亚庆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