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秀燕转自博讯网
6日上午,就丁红芬、沈爱斌等被“毁坏财物”构陷案的上诉,张建平作为丁红芬的辩护人,和法律工作者倪文华老先生,以及王小莉等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递交无锡市教育局与无锡市滨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两份新证据,证明滨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无锡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经电话与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马小君联系后,马法官到法院门口接收了张建平递交的两份新的证据。在与马法官简短的沟通中,张建平提出:既然新的证据证实无锡市教育局与滨湖区政府没有行政许可滨湖区太湖街道办事处在锡山区东郊商务宾馆开设法制学习班,那么该“法制学习班”就涉嫌违法与对信访人的非法拘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滨湖区太湖街道办事处设置在锡山区东郊商务宾馆内的法制学习班的行为合法”为前提,作出(2014)锡滨刑二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就纯属颠倒黑白的枉法裁判!二审就应该拒绝书面审理,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
对张建平提出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马小君法官认为要向法院领导请示。对该案二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马小君法官称已经告知了看守所中的丁红芬、沈爱斌。对此,我要求到无锡市看守所会见丁红芬予以证实,马法官同意按规定办理回见手续,约定下周一起前往看守所。
在当局以“毁坏财物”构陷丁红芬、沈爱斌、沈果冬、瞿峰盛、殷锡金等人一案中,是丁红芬、沈爱斌等人砸开犯罪场所的门窗,营救被非法拘禁的亲友,该故意毁坏犯罪场所门窗等财物不仅具有正当合法性,更具有必要性!一个以“法制学习班”名义对信访人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场所,其财物在非法拘禁公民时难道还应受法律的保护?
诉讼法对书面审理有明确的规定,即开庭审理是原则,只有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法庭才可以书面方式审理。本案新的证据证实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为了司法公正,无锡市中级法院必须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