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洁转自法制晚报
拆除违建未提前5天公示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对强拆过程制作笔录并录像——
南苑乡政府被判强拆违法
旧村改造拆迁中,南苑乡政府在强拆樊先生的一处房屋时,因未提前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且未对过程制作笔录、摄制录像等存在程序违法,被樊先生诉至法院并败诉。记者今日获悉,南苑乡政府上诉后,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南苑乡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强拆 租地盖房被认定是违建
2001年8月4日,樊先生及程女士与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下称二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二分公司所有的西小院土地出租给二人使用。同年,二人分别在该处进行了房屋建设。
2011年4月1日,南苑乡政府发现,樊先生建设在上述地点共计4000余平方米的房屋无规划审批手续,当日予以立案,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等。
4月8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认定这两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月15日,南苑乡政府对樊先生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听取了他的陈述和申辩。
4月23日,南苑乡政府分别作出两份《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樊先生于5月8日18时前自行拆除并接受复查。后南苑乡政府复查发现樊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建。
因樊先生未按限期拆除,8月16日,南苑乡政府又发出两份《拆除决定书》,责令樊先生于2011年8月21日24时前拆除该违建,并自行清理存放于该建筑物内的财物,逾期不拆除,南苑乡政府将依法予以拆除。但樊先生并没有照做。
8月26日,南苑乡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拆。
当事人没到场房子就被强拆了
49岁的樊先生是北京一家公司的经理。樊先生称,2011年8月26日上午,南苑乡政府在没有下发强拆通知书及催告书,也没通知他到拆除现场的情况下,就对他的房屋进行了强拆,且拆除过程使得他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樊先生称,强拆中,南苑乡政府还拆除了拆除决定书中没有涉及的其他房屋。樊先生认为,南苑乡政府实施的强拆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南苑乡政府告上法院。
判决书中显示,2011年南苑乡分中寺村启动旧村改造项目,樊先生被强拆的房屋就在拆迁改造范围内。双方就补偿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败诉 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丰台法院认为,南苑乡政府作为乡镇政府,对涉案违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逾期拒不改正的违建有权依法强拆。
南苑乡政府针对樊先生作出的《拆除决定书》也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
但本案中,被告未明确告知强拆的具体时间,且对实施强拆行为未提前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拆除过程中,又有多项做法违反《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强拆违建的相关要求,应认定为程序违法。
樊先生主张南苑乡政府还拆除了拆除决定书中未涉及的房屋,证据不足。其所称财产损失及赔偿,可另案解决。综上,丰台法院于今年6月10日,判决确认南苑乡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进展 乡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南苑乡政府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南苑乡政府称,强拆是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村委会而非南苑乡政府所为。在拆除现场,工作人员向樊先生宣读了“拆除决定书”,拆除决定书中明确写明了诉权和起诉期限。
樊于2013年3月5日提起诉讼,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起诉期限。另外,涉案建筑已被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认定为违法建设。南苑乡政府在实施拆除行为时,不存在没有明确告知强拆具体时间的情形。
南苑乡政府依法公告后,村委会强拆的行为合法有效。故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时应遵循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原则。
本案中,南苑乡政府对涉案违建具有查处的职责,对于逾期拒不改正的,有权依法强拆。但南苑乡政府在强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市二中院认为,因强拆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南苑乡政府2011年8月26日对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二队西院14号948.05平方米、西院16号3154.59平方米的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是正确的,法院应予维持。
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解读不能以违法对付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王青斌表示,政府不能以违法对付违法。对于违建的调查和处罚,包括执法程序,法律都是有规定的。
王青斌介绍,不是违建都一律要拆。根据城乡规划法,违建分两种,如果和城市建设间没大冲突,可消除对城市规划影响的,不必拆;另一种没法消除影响的才要强拆。
但现实中往往一刀切,认为你是违法的,就全拆了,这相当于以暴制暴。
王青斌认为,提高乡政府依法行政能力,首先要提高其法律意识,执法时要按法律规定执行,包括程序和依据。做任何行为,特别是影响老百姓权益时一定要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按相关法律规定去做。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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