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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法监禁观察:九律师联名控告北京昌平警方非法拘禁

2014年09月07日 党员园地 ⁄ 共 213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卢秀燕转自博讯网

2014年9月5日上午,张磊等律师前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西昌平区“阳光中途之家”,去旁听程海律师欲被停业一年的听证会,遭到当地警察的非法拘禁,2014年9月15日,张磊等九位律师前往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刑事控告状,状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局长等警察非法拘禁,以下是刑事控告状全文:

控告人:张磊,北京律师(律所及联系方式公开时略)

控告人:董前勇,北京律师(律所及联系方式公开时略)

控告人:王宇,北京律师(律所及联系方式公开时略)

控告人:胡贵云,北京律师(律所及联系方式公开时略)

控告人:陈建刚,北京律师(律所及联系方式公开时略)

控告人:李国蓓,北京律师(律所及联系方式公开时略)

控告人:余文生,北京律师(律所及联系方式公开时略)

控告人:王兴,北京律师(律所及联系方式公开时略)

控告人:李金星,山东律师(律所及联系方式公开时略)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田运胜,男,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刘刚,男,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国保”支队支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张大治,男,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回龙观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士武,男,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回龙观派出所警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金山,男,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回龙观派出所警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振新,男,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回龙观派出所警员

控告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非法拘禁犯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5日上午,控告人前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西昌平区阳光中途之家,欲旁听在彼地举行的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拟处罚程海律师停止执业一年的听证会,此前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发布的通知称该听证会公开举行。控告人到达地方后,发现彼地大门紧闭,多名警察和不明身份的人员阻档,无法进入旁听。

上午十时许,大批警察突然包围了控告人等,强行将控告人等拉上几辆临时开过来的公交车中的一辆,着装警察口称口头传唤,将控告人等强行带至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马池口派出所,而后,再将控告人等强行带至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回龙观派出所、十三陵派出所非法拘禁,期间强制扣押了控告人的随身物品,限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非法采集控告人的身高、体重、指纹、DNA等个人信息(其中控告人陈建刚因拼死抵抗而没有被采集,控告人王兴未被采集),控告人要求离开而不得,直至9月6日凌晨零点过后,控告人等才被结束非法拘禁状态。控告人等九人同时被非法拘禁了14个小时。

据悉,当日与控告人同样被北京昌平警方非法拘禁的还有几十名守法公民。

控告人认为,在毫无任何人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北京昌平警方滥用强制传唤的措施,对几十名公民以“扰乱单位秩序”为名进行强制传唤,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利用貌似合法的手段(强制传唤)掩盖非法目的(非法拘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之“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件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北京昌平警方对控告人等的非法拘禁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而对控告人等的非法拘禁,北京昌平警方动用了超过百名警力、数十辆警车,甚至动用了警用直升机。控告人有理由认为,实施此次大规模非法拘禁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就是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负责人局长田运胜及直接实施部门的负责人昌平公安分局“国保”支队支队长刘刚,而被控告人张大治、李士武、李金山、李振新直接实施了对(除控告人王兴之外的)八位控告人的非法拘禁,六被控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犯罪。

为惩罚犯罪,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公权力的严肃性,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败坏国家形象,特提起控告,请依法立案查处。

另外,如果控告人一旦发现尚有其他人需要对本次非法拘禁犯罪承担责任,不管其是何人,不管其身居何位,控告人将坚决依法控告到底。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张 磊 王 宇 董前勇
胡贵云 陈建刚 李国蓓
余文生 王 兴 李金星
2014年9月15日

附件:相关证据材料。

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全体委员;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委员;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中共北京市委所有委员;中共北京纪律检查委员会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件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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