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秀燕转自博讯网
2014年3月1日,我们被漳浦县公安局抓走,在被关押的时候,半夜爷爷奶奶冷,两老人躺在水泥板上,要求盖被子,明明旁边就有被子,民警就是不让盖,说他们得请示领导,叫他们盖衣服就好了。我们(包括75岁老人和3名未成年孩子在内共12人)被非法拘禁了26小时。期间,漳浦县公安局长林顺德亲自在派出所三楼指挥直到3月2日早上7时许才离去。
福建省人大、省纪委、省检察院:
我们是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城内楼仔村村民。因我们全家包括75岁老人在内共8人于2012年8月28日被漳浦县公安局以打黑为名,黑打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漳浦县公安局一夜之间把我们全家人除了小孩没抓外,其他人全部抓捕,之后在公安局违法设置的特审室遭到残酷的刑讯逼供,被审查起诉,并且全部被判决有罪。因本案是被漳浦县公安局罗织的冤案,所有被告人都强烈不服并上诉。
办理本案的公安、检察院等主要人员大多因“打黑”而立功升职,而实质上本案是一起大冤案。包括政法委在内的各级领导一定是在漳浦县公安局局长的虚假汇报下对本案产生了极大的误判,致我家的冤案难以伸冤。政法委系统因办理本案立功,所以法院要给我们公正处理案件比登天还难,我们只好寄希望于上级漳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漳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月15日的接访日,我们多次来到漳州市信访局求见,但均以此案不接待为由被接待人员挡回。
2014年3月1日,我们家人听说漳州市委父母官到漳浦视察,就抱着极大的希望想见父母官面陈冤情。上午10时30分许,陈燕苹、郑松木、郑秀花、郑荫梅、柯玉梅就驾车前往古雷高速路口想找机会与领导见面,试试能否将我们的资料交给市委书记看。当市委书记的车队到达路口时郑松木、郑秀花身穿冤衣跪在路上,县领导曾智勇、市委副书记陈汉夫下车将我们的材料收走后就上了高速走了。陈燕苹、郑松木、郑秀花、郑荫梅、柯玉梅想去城关吃饭,再到处兜兜看能不能有好运气再跟市委书记见上一面,我们就驾车去县城了。
到县城华美达酒店时,谢婷(高一学生、15岁)、谢涵宁(小学六年级学生,11岁)、郑锡泽(高二学生、16岁)、刘荣珠下车,郑艺娟调头要回旧镇时,突然涌来很多穿着便装的公安干警将我们控制住,扣下车,然后叫来警车将谢婷、谢涵宁、郑锡泽、刘荣珠等人全部押往漳浦县绥安镇派出所地下室。之后陈燕苹等开的车和车上人员也被扣押并将人押在派出所地下室。此时大约是3月1日中午12时许。
在绥安镇派出所地下室内,公安、边防武警对我们限制了自由,并以我们涉嫌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分别对我们进行了长时间的询问并做笔录,直到3月2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我们(包括75岁老人和3名未成年孩子在内共12人)被无辜羁押了26小时。期间,漳浦县公安局长林顺德亲自在派出所三楼指挥直到3月2日早上7时许才离去。调查我们的警察交谈中透露,公安局为我们求见市委书记一事定为犯罪并成立专案组。
在被羁押调查的26小时期间,3月1日午饭、晚饭,3月2日早饭、午饭,警察均没有提供饮食。远在厦门的郑毅伟听说全家人被抓,3月1日下午也立即赶回到派出所了解情况但也被抓进派出所并被调查18小时。其因在得知我们被抓的信息后发了微博,被警察带往家中搜查手机强令删除。
在郑龙江一家冤案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因漳浦县警察严重的刑讯逼供和黑打而持续控告了公安局长林顺德,但其并未受到任何追究,却对我们家恨之入骨。此次对我们家老人小孩等12人非法羁押,心存报复,已涉嫌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
局长利用公权随意侵害百姓,不依法严惩难平民愤!
1、百姓因为有冤才要求见领导陈情,有错否?因要求见领导而被全家抓捕并以寻衅滋事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调查,并成立专案组,是否滥用职权?是否徇私枉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们要求见领导是寻衅滋事吗?如果不是寻衅滋事,漳浦县公安局羁押我们26小时,是否构成公职人员非法拘禁犯罪?下令抓捕羁押我们的局长林顺德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法和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漳浦县公安局局长林顺德等人明知我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却以犯罪为由羁押26小时,而且一次性羁押12人,已经构成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公安局长林顺德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发[2001]13号) 三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
根据最高检察院上述规定,林顺德局长作为法律执行者明知我们无辜,却一次性非法拘禁12人还包括3个未成年人,本案已符合重大案件标准。
如果公安和边防警察成为私人武装,如果公权力被官员滥用,则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那些滥用公权力的人也必将得到法律制裁,周永康、薄熙来们就是明证。
贯彻群众路线是要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不是解决提出问题的群众。习近平总书记也接待访民,难道漳州市委书记就不能接待访民吗?
我们强烈要求福建省政府,强烈要求福建省人大、福建省纪委、福建省检察院重视此案,并由省检察院对无视群众权利和利益的漳浦县公安局局长林顺德立案调查!必须追究他刑事责任!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公民尊严!维护百姓切身利益!否则,一切都是空话!
(因我们律师对公安局长林顺德持续控告很久他竟安然无事,令我们已经对漳州市检察院失去信任)。
被关押冤民签名:
柯玉梅(350623197006250545)
陈燕苹(350623197405150541)
郑松木(35062319401102053X)
郑秀花(350623194404050529)
郑荫梅(350623196807190541)
郑素珠(350623196505050527)
谢 婷(350623199809270522)
谢涵宁(350623200212060528)
郑毅伟(350623199210260539)
郑锡泽(350623199707130510)
郑艺娟(350623198608250563)
刘荣珠(350623198509155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