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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组:四川自贡商务局原局长因贪污受贿一审获刑11年

2012年03月30日 党员园地 ⁄ 共 72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四川省自贡市供销合作社原主任马晋新(曾任自贡市商务局局长)因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近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自贡市商务局成立后,马晋新出任局长。自贡市商务局流通管理科原经办人在初审报废汽车更新补贴申请工作中,建议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废汽车放宽审核,车主领取补贴后,再由商务局与车主按比例分成,达到为单位创收的目的,马晋新表示同意。2004年至2007年间,自贡市商务局的上述行为导致相关车主违规领取国家财政补贴达201.7万元。

2007年至2009年期间,马晋新利用担任自贡市商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荣县某金属回收公司在领取国家报废汽车财政补贴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给予的感谢费共计7.7万元;为荣县某食品公司在领取国家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上予以关照,在2009年上半年收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感谢费10万元,指使该局工作人员交入“小金库”。2009年底,马晋新调离商务局时,指使工作人员将小金库资金14.417万元予以私分,他分得4.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晋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其行为逾越职权,而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马晋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马晋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马晋新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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