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镇压中国民主党:(回顾王泽臣判决书)

2013年03月12日 综合新闻 ⁄ 共 242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 玉成 转自 中国民主正义党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1999)鞍刑初字第129号—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泽臣先生在接到这份判决书后很愤怒,在它的空白处写如下文字:

我于2000年12月8日接到这份迟到一年的判决书,我不能不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超期羁押感到遗憾。

《正气歌》

甘愿阶下做囚人,
复兴中华敢捐身。
浩然铮铮藏铁骨,
大义凛凛铸国魂。

(2000年12月8日于鞍山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泽臣,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高中文化,捕前住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马驿屯村四组。因本案于1999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荆延风,鞍山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鞍检诉字(1999)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泽臣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199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勇、代理检察员冯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泽臣及其辩护人荆延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泽臣以撰写文章和资助印刷,分发非法出版物等方式,肆意攻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专制统治”,宣称“它终将结束”。声称要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实现政治多元化”。并要建立最广泛的民主统一战线,为确立反对党的地位奠定坚实的基础。被告人王泽臣为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从事组织非法政党的活动。1998年10月下旬,被告人王泽臣以“中国民主党辽宁省筹备委员会”的名义制定了《中国民主党章程》,明确提出“确立分权机制”等48字方针和“建立权力分立、互相制约的宪政民主政治体制”的政治目标。同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王泽臣与王文江(另案处理)等人在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马驿屯村王泽臣家,筹划成立“中国民主党辽宁省党部”。会上,被告人王泽臣被推举为“中国民主党”辽宁省协调人,同时确定了1998年12月5日召开“中国民主党辽宁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届时,将成立“中国民主党辽宁省党部”,并通过《中国民主党章程》,选举主席、副主席;产生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及下设的9个部等组织机构。后因被我公安机关及时制止,“中国民主党辽宁省第一次代表大会”未能召开,其组党图谋未能得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泽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之规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被告人王泽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泽臣的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王泽臣撰写的文章和分发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提出王泽臣的“组党”行为没能得逞,应予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泽臣于1998年3月至11月间,通过撰写文章;资助印刷并向有关人员分发由他编写的非法出版书籍的方式,肆意攻击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专制统治”。提出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实行政治多元化”和确立反对党地位等。期间,被告人王泽臣为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积极从事组织非法政党的活动;并以中国民主党辽宁省筹备委员会的名义,制定了中国民主党章程。该章程明确提出确立分权机制等48字纲领和建立“权力分立,互相制约的宪政民主政治体制”的政治目标。同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王泽臣与王文江(另案处理)等人聚集了在本市千山区东鞍山镇马驿屯村王泽臣家,策划成立中国民主党辽宁省党部,并推举王泽臣为“中国民主党”辽宁省协调人,确定同年12日5日召开“中国民主党辽宁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并欲在此会议上成立“中国民主党辽宁省党部”,通过《中国民主党章程》,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会及下设的九个部等组织机构。后因被公安机关破获而未逞。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泽臣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证人王某某、孔某某、杨某、邹某、刘某某、祝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姚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分别证明被告人王泽臣参与资助印刷、向有关人员分发由他人编写的非法出版书籍、制定辽宁省《中国民族党章程》、参与筹划组建“中国民主党辽宁省党部”,并由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王泽臣撰写的文章和他人编写的非法出版书籍、被告人王泽臣制定的《中国民主党章程》印刷品和新闻出版部门对提取的非法出版书籍的鉴定意见在卷佐证,被告人王泽臣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证据有效,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臣无视国法,积极筹划成立非法的中国民主党“辽宁省党部”,积极参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依法惩处。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泽臣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泽臣否认其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解和被告人王泽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泽臣撰写的文章和分发非法出版物不属于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经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泽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55条第1款和第4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泽臣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1999年6月11日起至2005年6月10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报,应当提交上述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审判长:秦政 审判员:慕玉华 审判员:曹允忠

1999年12月2日

书记员:张军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