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成光转自博讯新闻网
利益滋生腐败!在这方面,不再是浮夸年代的“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而成了“地有多大产,人有多大胆”。——在利益驱使下,要多腐败就有多腐败!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真实的司法腐败——位于辽宁省盖州市熊岳镇大铁村、厢黄旗村(营口鲅鱼圈)的40万平方米(约600亩)土地,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的操作下,竟然在法院查封期间悄然易主。这里面的利益有多大可想而知!难怪有人会利用职权冒险取利了。但腐败获利手段之拙劣,却让人哑然失笑。请看法官是如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悄然易主的。
本文所说的600亩土地的使用权,原属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地号01-03-006,土地使用证号为:盖州国用(2002)第002号。 (博讯 boxun.com)
2005年4月,汇通公司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汇通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2006年11月8日,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昊公司)以2400万元的价格,从汇通公司破产管理人手中购买了该地块的使用权。由此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然而该地块却早已“变”给了刘洪武。且看是如何“变”的:
因其他民事纠纷,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查封了该地块。2005年6月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汇通公司破产案件中)依法对该地块进行查封,发现锦州中院已查封后就开始进行交涉。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锦州中院就应该解除对该地块的查封,但锦州中院推诿拖延不予解除查封,他们在利用查封“变”戏法,拖延了两年时间为的是将该地私自卖掉。两年后,于2007年6月将土地使用权“变”给了刘洪武。“变”给刘洪武以两个月后,2007年8月锦州中院解除了查封。然而,该地块却在锦州中院查封期间悄然易主。
经过多方了解,终于水落石出:原来是锦州中级法院的执行员李靖宇或李静宇(查封裁定和解除查封裁定署名不一致)私自将该土地证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洪武。
对此,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内容如下:“情况说明 我院根据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07年5月18日的营开管(2007)31函的意见,为确保债权人利益依法最大化的实现,于2007年6月7日复函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其置换土地的意见。以此为前提,将土地证交给了刘洪武(营口海滨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土地证仅限于土地置换的用途。 特此说明 2009年5月2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加盖了公章。
这份《情况说明》可谓是欲盖弥彰漏洞百出:1.法院查封裁定上书面写明“查封期间该地停止办理一切相关手续”。但法院工作人员却亲手将土地证卖给刘洪武;2.法院查封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算个什么机关?难道这个部门的(2007)31函能凌驾于《民事诉讼法》之上?3.《情况说明》称“为确保债权人利益依法最大化的实现”,确保的是哪个债权人的利益?“依法最大化实现”中的“依法”依的是哪一部法?4.置换土地,最简单的表现就是用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交换另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那么李靖(静)宇法官用这块土地交换回了哪块土地?5.《情况说明》称根据“营开管(2007)31函”的意见,却始终不敢出示所谓的“营开管(2007)31函”,到底有无该函?是真是假?这里面玄机很大;6.刘洪武的身份是营口海滨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那么,既称是法人代表,为何不见授权文书?这份出自法院执行局的《情况说明》应该不会把“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混淆吧!
经过李靖(静)宇的这番操作,刘洪武用区区500万元买到了廉价的土地使用权,而这500万元却落到了李靖(静)宇法官的腰包里。如此胆大妄为的法官,竟敢私自低价出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就是“变戏法”的过程,李靖(静)宇行为,不仅侵犯了合法买受人的利益,而且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作为执法人员的李靖(静)宇凭什么私自处分法院查封的他人的有价资产?锦州市中级法院拖延时间,到2007年6月卖给刘洪武以后才于8月解除查封,这明显故意枉法牟利!
这就是腐败!在巨额利益驱动下,李靖(静)宇不惜以身试法,遗憾的是,到目前还没有任何部门和单位着手追究他的责任。但“伸手必被捉”,相信这个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已为期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