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琴转自维权网
诊断前患者的优先治疗规则及措施不足,导致延误患者最佳治疗时间,甚至是失去生命。就算是确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受害家庭申请垫付治疗康复费用方面也是困难重重。条例完全忽视了残疾人士需要终身康复治疗的事实,更没有考虑到后期的生活保障等问题。
5.卫计、民政与残联等部门对相关实际情况都清楚了解,但工作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乱作为,下情不能上达,使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卫计委、残联、红会、民政、教育、人社、食药监对疫苗异常反应家庭的救治和后续关怀,但事实上这些部门并未特殊重视,也难主动重视。在许多地方该文件因其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被嘲为“一纸空文”,令许多家长长年奔波在各个部门之间为患儿争取合法权益。
疫苗伤害家庭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唯有通过呼吁、上访,“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成为潜规则。基于上述事实内容,我们在此呼吁和请求国家及相关部门完善“国家疫苗伤害保障”机制,并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政府在国家疫苗伤害中应承担的责任。在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下,发生疫苗伤害,虽然是各方都无过错,但由于国家免疫规划与疫苗的贡献及特殊性,疫苗接种的受益方是全社会乃至全人类,让极少人承担预防接种致命缺陷(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严重后果,是极其不公平的。应由国家承担起“全面保障,负责到底”的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平”这一重要基础原则!
2.明确发生疫苗接种后疑似病例的救助保障、调查诊断及鉴定时的科学公正保障,确诊病例后的终身生存保障。
3.确定诊断工作由独立的第三方调查诊断机构实施,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专家库,建立科学统一诊断流程及诊断标准,不断健全相关信息。
4.确诊后的保障是全面的、终身的,应包括前期的经济补偿费用,终身的康复、手术费用,终身的生活补助,工作与养老的需求等。同时,考虑在各地设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治疗和康复的定向医疗服务,使病例的治疗和康复工作更加规范、科学。
5.前期的经济补偿的计算与发放形式应有国家统一标准,政府统筹建立国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害保障基金,专项管理。
6、重视并优抚患者。患者及其家庭是在为了实现全人类健康安定生活,在国家免疫规划下,在人类与病毒的战役中受到了伤害,应与其他残疾人加以区别。因为事件的特殊性,应将患者纳入因公致残,给予明确的优抚待遇,防止患者在以后人生遭遇歧视!建立多部门(民政、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计委等)联合的患者信息资料库,长期跟进并及时解决实际需求。
生命健康关系到人民的基本权力,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我们希望政府恪守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做到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我们期盼政府相关部门实事求是,尽早完善“国家疫苗伤害保障”,我们也期盼能早日得到相关的咨询与回复。我们愿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尽力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