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员陈仕龙转自:http://news.cjn.cn/jcxw/201008/t1200157.htm
(楚天都市报) 日前,恩施州地税局原局长刘定双,因受贿近160万元,一审被恩施市法院判刑10年6个月,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8万元、美元2000元、越野车一辆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刘定双自2003年至2009年担任恩施州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30.8万元、美金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6.7894万元的丰田牌TV6460GLX-i越野车。其中,房地产和装饰企业的贿赂近百万元。
法院另查明,刘定双在被恩施州纪委采取“两规”时,恩施州纪委仅掌握了其收受朱某和张某二人贿赂款共计40万元的事实,其余大部分犯罪事实均系其主动交代。刘定双退赔赃款128.27万元,受贿所得的丰田牌越野车已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刘定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积极退赔赃款,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刘定双未提出上诉。
现年55岁的刘定双,因涉嫌受贿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逮捕。2010年6月9日,恩施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定双受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