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强转自:中卫沙坡头官网
镇罗乡政府趁家里没人强拆居住房屋致使我家6口现无处居住安身
来信时间:2021-09-13
已办结
趁家里没人村部联合乡政府强拆居住房屋致使6口无家可归 我老家是甘肃的,十年前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观音村买了一套院子定居打工,这十多年来没有享受到政府的一点点惠民政策,全凭一家人打工维持生活,就在今年8月中旬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观音村乡政府在老百姓家里没人的情况下私自做主强行推倒了我家农宅6间平房及院墙,致使财物财产损失,经查看拆的拆没拆的没拆不公平做事,方圆大概有好十多年没住人的房子快倒塌了墙面用木棍顶着呢都没拆,就在今年3月份60多岁的父母随我一起在江苏打工,有一个早晨父亲正在干活就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说是你们人既然没在家他们在几号之前就把房子强拆了,就这样对方就把电话挂了,父母听了心急,没过几天,扔掉工作,没领工钱,大包小包的坐出租车去火车站的路上就把手机给丢了,到了火车站也没手机扫行程码,工作人员通知由于疫情原因火车也没开通,就这样由于疫情(德尔塔)在江苏处于高风险区,上海至银川的火车并没有开通暂停了半个月,在这期间我们没能及时回家,手机也丢失了,8月22号火车终于通了父母随我迫不及待的坐上回家的火车 。路上整整3天时间,25号回到家里,家里的房子全部推倒了,其中两间砖房锁子也被撬了,妈妈的箱子也被撬了,里面装的留传下来的古币也被人偷走了,妈妈的存钱保险本也被偷走了,妈妈做的新被子也被偷走了等等,好多东西都找不到,家里拆的直接是一片狼藉,我们一大家现在是无家可归,去找镇罗政府给我们的答复是,有那么两位领导给我们的答复是让我们一家三辈睡着一个房子去呢,或者是睡马路上去呢!这就是镇罗政府有两位领导给我们的答复,乡镇政府强行将我家的农宅擅自拆除,致使我家财物财产损失,现无处居住安身,请求查处相关责任人,依法赔偿我的所有经济损失并安排住房。望书记能够重视。
【回复部门】沙坡头区委办公室
回复时间:2021-09-17
你好:
经核查,你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为全面提升沙坡头区房屋建筑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保障农村住房安全,提高农村房屋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经镇村干部实地勘查,来信人现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其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庆阳市环县芦家湾乡杨兴庄行政村,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观音村购买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为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无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不得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有关规定,来信人所购买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因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镇村干部于7月22日与来信人电话沟通,告知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来信人称人在外地,近期内无法赶回。随后,镇村干部分别于8月14日、8月17日与来信人电话沟通,但其拒绝沟通拆房事宜。7月29日、8月3日、8月16日,镇村干部与来信人短信联系,告知其配合土坯房拆除工作,并积极解释有关政策,但均未得到回复。
考虑到其本人及相邻住户安全住房问题,8月17日,观音村组织工作人员保留西厢房3间砖造安全住房,对5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土坯房进行了拆除,并做好了执法取证相关工作。来信人返回后,反映房屋内部分物品丢失,镇村干部为其调取执法视频,根据损失程度,村委会已与来信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260元。
因来信人户籍不在镇罗镇观音村,无法享受新建房屋补助政策。考虑到来信人反映的家中亲戚逢年过节回家看望,现存的3间砖造安全住房无法完全满足居住需求的情况,经镇罗镇党委政府研究,拟将九塘村一处未居住的移民住房让于来信人居住,但来信人要求将该房确权到自己名下,因不符合移民搬迁房屋确权规定,未通过来信人诉求。观音村委会已将来信人暂时安置到已拆房屋隔壁的砖房内居住,加上其现存的砖房可满足家中亲戚回家看望的居住需要。
目前,来信人在核实执法视频并与村委会达成物品丢失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屡次以房屋内部分珍贵物品在拆除过程中损坏和丢失为由,向村委提出不同程度的赔偿。因执法视频无法证明其有其他物品损坏和损失,无法为其给予赔偿,导致来信人在该《办理答复意见表》上拒绝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