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婉秋转自博讯网
山西省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矿工,从2007年开始维权,迄今整整12个年头了!最初有1000多矿工参加维权,很多人由于被打压、由于看不到任何希望而退出,有些人已经死亡,到现在还有434人在苦苦坚持。他们的维权之路可谓充满艰辛而一无所获!他们为何走上了这条不归之路?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他们屡战屡败而又愈挫愈奋?本调查报告试图回顾这段历史,还原事件真相,给这些对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做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的农民工一个最必须的说法和一个最起码的公道。
一、从农民轮换工到农民合同工
1、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
山西省西山矿务局是全国八大矿务局之一,下辖9个矿山,始建于1956年,是国家统配煤矿,90年代初由山西省接管,后改制为西山煤电集团,是山西的龙头企业。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职工都是全民所有制职工或国家工人身份。从1982年开始,西山矿务局开始大批招收农民轮换工,到1992年,全局共有农民轮换工10692人,占全部生产工人的22.24%,其中在采掘岗位的有5805人,占全部采、掘、开工人的51.79%,是全局原煤生产的主要力量。之所以叫做农民轮换工,是指这些农民工所从事的井下采掘作业,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和岗位,必须进行定期轮换,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为三到五年,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农民轮换工承担着矿山最繁重、最危险的作业;他们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在深邃黑暗的矿井深处,时刻承受冒顶、透水、瓦斯爆炸、煤尘等等可怕的危险,经常发生的矿难和职业灾害,夺去了许多工友的生命和健康。与此同时,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远远不如正式职工,虽然能够得到一笔有限的回乡补助金,但这与他们的贡献、牺牲、付出是远远不成正比的。这是导致他们的恐惧、屈辱、不满和不安心工作的主要原因,对矿山而言,也是损害劳动生产率和井下工人队伍稳定、造成农民工严重流失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西山矿务局,也普遍存在于其他矿山。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91年7月25日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相对于1984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试行条例》而言,87号令提高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定期轮换工)的待遇,他们在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节假日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公死亡、因公负伤、因公死亡、患职业病、劳动保护用品等等方面,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的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试行条例》等有关农民轮换工的规定同时废止。
2、1992年中煤总劳组字第71号文件
根据87号令,中国通配煤矿总公司劳动工资局和山西省劳动厅于1992年6月2日下发《关于西山矿务局改革煤矿用工制度实行农民合同制用工的试行办法》(中煤总劳组字第71号文件),在煤矿井下采掘岗位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岗位和工种试行农民合同制用工办法,对现已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如果企业需要,本人自愿,又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本办法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愿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仍按国家有关农民轮换工的规定进行管理,合同到期辞退,不再续订合同;试行本办法的企业今后一律不再招用农民合同工。意识到井下采掘工短缺和不稳定、城镇户籍职工普遍不愿下井、煤矿急需年轻力壮的劳动力的严重问题,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就成为唯一的选择,这一点从招工条件就表现得清清楚楚:(1)本人自愿到煤矿井下采掘一线或企业规定的其他艰苦岗位工作;(2)年龄在18到25周岁;(3)身体强壮,体检合格;(4)用于综采、综掘和其他技术岗位和工种的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用于其它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岗位和工种,一般也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企业与农民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以前的农民轮换工合同是由企业和乡政府签订的),合同一经签订并经鉴证,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期可由短而长(比如三年、五年、七年)。农民轮换工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其在矿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农民轮换工本人不愿意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除少数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应到期辞退,不再续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