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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城管暴行观察: 城管执法体制建立的法律依据

2023年10月30日 综合新闻 ⁄ 共 595字 ⁄ 字号 中共城管暴行观察: 城管执法体制建立的法律依据已关闭评论

王磊转自维权网

城管执法组织,是作为从1997年开始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载体而出现的。其存在的法律依据是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联的 “行政处罚法”第16条以及国务院为贯彻行政处罚权制度而下达的四个文件。

其中“行政处罚法”第16条在法律上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而随后的国发[1996]13号文件、国发[1999]23号则开始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进而,国办发[2000]63号)规定:“试点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明确提出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应当是那些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如城市管理领域等。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到2002年8月的国发[2002]17号提出“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为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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