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姣丽转自財经
龚道安一审被判无期,邓恢林获刑15年,刘新云获刑14年
龚道安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邓恢林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刘新云构成受贿、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唐山中院”)公开宣判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龚道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龚道安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同在9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保定中院”)公开宣判重庆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邓恢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另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9月21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廊坊中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刘新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刘新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信息显示,龚道安出生于1964年11月,湖南澧县人,曾任湖北省公安厅行动技术总队总队长、经侦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龚道安于2020年8月被查,2021年2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年9月受审。
邓恢林出生于1965年3月,湖北武汉人,曾任湖北省宜昌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等职。邓恢林于2020年6月落马,2021年1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刘新云出生于1962年9月,曾任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局长,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局长,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等职。2021年4月,刘新云被查,2021年8月,刘新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对龚道安、邓恢林和刘新云的“双开”通报中,均涉及“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另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专题片《零容忍》披露,龚道安不仅自己为孙力军(公安部原副部长)效命,还帮孙力军经营充实“小圈子”,向孙力军推荐时任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局长邓恢林。
“双开”通报显示,龚道安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造成严重政治危害和恶劣政治影响;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使用公车;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将有关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或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邓恢林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热衷政治投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道德败坏,搞权色交易;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在职务调整晋升、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新云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交“政治骗子”,热衷政治投机,造成恶劣政治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弄虚作假骗取学历,违规配备、使用秘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滥权妄为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龚道安利用担任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技术侦查局副局长、局长,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办理、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43万余元。
唐山中院认为,龚道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龚道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依法应当从严惩处。龚道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前述判决。
根据保定中院通报,1999年春节前至2020年1月,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特殊号段车牌办理、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67万余元。
保定中院认为,邓恢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等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同时,邓恢林又具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前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刘新云利用担任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济南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子女入学、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33万余元。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刘新云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期间,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违背信息化技术发展和项目建设规律,在山西省公安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廊坊中院认为,刘新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且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严惩处。鉴于刘新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其滥用职权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