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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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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11月,中共创建地区政权不久,就在江西瑞金举行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的政策。1949年9月29日,建政前夕,中共在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中共宣布在新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行虚伪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在这类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的一部份。
- “民族自治地方”类型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鉴于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可设立民族乡。
- 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起核心作为的中共当地党委不受民族自治制度管辖。
-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制定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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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中国少数民族歧视观察员 朴善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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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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