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曦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4月9日长沙拆迁受害者浣铁军、刘志方被警方带走后分别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行政是10天和9天。两人不服警方的处罚提起行政诉讼。7月31日上午,长沙浣铁军,刘志方等公民送锦旗批评政府截访而被拘留行政的诉讼案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前,来自江西、湖北、北京、株洲、宁乡等多地的群众和部分法学院的学生在岳麓区法院大门前聚集,100余人申请旁听,现场有多位警察维持秩序,结果,仅允许约40-50人进入庭审现场。
原告浣铁军、刘志方由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朱孝顶、章建勤二位律师免费代理,原告律师称:本案是由于公民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行使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权、监督权而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件。对被告作出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所提供的12份证据进行了逐条质证、反驳。其中包含以下关键性证据质证:
1,被告证据《报案材料》中,长沙市信访局向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报案的时间是2012年4月9日
;而原告送锦旗的时间是2012年3月26日
。即在送锦旗后15天才报案。这就证明在送锦旗后长达15天期间,长沙市信访局在不存在任何不能报案的法定情形下,而没有向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报案。如果原告浣铁军,刘志方等公民送锦旗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秩序,长沙市信访局应当在当天事发时就要向公安110报案,更没有理由在送锦旗长达15天之后才报案。因此,被告这一证据证明,长沙市信访局在送锦旗后长达15天期间,没有认定原告浣铁军,刘志方等公民送锦旗存在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被告证据《来访人员登记表》证明以下事实:
证据《来访人员登记表》共9页,证明了3月26日
来访人员登记时间从早上8时01分开始,至9时09分登记5人:至10时01分又增加登记21人:至11时03分又增加登记21人:至11时57分又增加登记5人。共计登记上访人员共52人。从而证明,长沙市信访局接待处工作秩序,整个上午自早上8时至中午11时57分信访登记工作并没有中断,信访工作秩序并没有被扰乱。登记的52名上访人员,其中“来访事由”是因征地拆迁纠纷的有40余人,占来访人员的绝大多数,而且很多来访人员是因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的答复和解决而多次来上访的人员。该证据正好证明了长沙市信访局接待处工作秩序正常,信访登记工作并没有中断,信访工作秩序也没有被扰乱。因此,不能作为证明原告浣铁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证。
3,被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本案利害关系人长沙市信访局接待处出具的,存在以下问题:
1),《证明材料》是本案利害关系人长沙市信访局接待处在事发15天后才出具的,其真实性存在疑问。
2),由本案利害关系人长沙市信访局接待处出具该《证明材料》有为掩盖其接访工作失职之嫌。
3),该证据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存在疑点,《证明材料》称“浣铁军等30余人陆续到市信访局接访大厅门口及附近聚集,浣铁军、刘志方两人并没有到接待窗口进行登记和接谈。”与事实不符。
其一、30余访民是陆续来上访的,而不是来“聚集”的,将正常“上访”证明为非法“聚集” ,有为认定“聚众扰乱秩序” 作伪证之嫌;
其二、浣铁军、刘志方两人没有登记和接谈,不能证明浣铁军,刘志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反而证明了长沙市信访局接待上访工作不及时、不规范。
4),该证据不能作为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证。
4,对被告提供的长沙市政府信访局接待处处长胡X、副处长张X、保安队长刘XX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在案发15天后提供的仅仅只有他们的证言没有证据效力;且以上胡 X张X等人的证言均涉嫌采取诬告的方式、报假案的法律责任;刘XX涉嫌采取诬告的方式作假证的法律责任。被告一方面指控原告实施了非法“聚集” 、“起哄”、“扰乱信访局工作秩序”以致“信访局无法工作”的行为。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律师曾在庭前向法院审判庭提出了司法取证2012年3月26日
市政府信访局视频录像资料以还原真实情况,对此,长沙市政府机关保卫处和岳麓公安分局出示书面证明,异口同声的解释称:由于信访局录像设备硬盘小的原因,无法取得一个月以前的录像资料;被告代理人也进行了同样的辩解,且又作出了另一种与此矛盾的辩解称:曾经去调取过3月26日
信访局现场的录像资料“只因录像资料模糊不清就没有调取”,由此可见,被告不是因为信访局录像设备的技术原因,而是被告拒绝提供有利原告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的规定:原告浣铁军、刘志方在2012年3月26日
没有实施被告指控的非法“聚集” 、“起哄”、“扰乱信访局工作秩序”以致“信访局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
因原告将被告提供的证据向公众公布,被告代理人当庭对原告进行威胁称:(因其证据公布于众)要追究法律责任。
在法庭辩论程序,原告代理人以大量的事实证明:被告将一个治安行政案件采用刑事案件的措施对原告动用金星、观沙岭,望月湖等三个派出所的警力使用跟踪、蹲点、守候等手段对原告的人身自由进行控制;在本案辩论中大量引用刑事法律来适用本案,甚至称:“信访局每天都有几十人来上访,为什么我们不追究别人,只追究原告两人”?当即遭到原告代理人的驳斥:按被告代理人的逻辑是:“因为我们抓了你原告,所以你原告就是扰乱了信访局的工作秩序” 。其荒谬的逻辑引起旁听群众的一阵哄笑,其打击报复原告,选择性执法的行径昭然若揭。
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公民依照宪法赋予的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批评权、监督权,批评监督长沙市信访局的截访行为而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件,要求本案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法庭申请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本案中发现的有关人员涉嫌栽赃陷害原告的案件事实。
最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对审理结果未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