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转自博讯网
一,对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伤害。执法人员并没有对弱势群体当事人的人权给予足够的尊重和照顾,相反,其将酷刑,对当事人的人身和精神造成的痛苦,以及其他非人道或侮辱性的处罚当做了基本的执法手段。中国城管执法过程中对执法对象的暴力以及非人道、侮辱性的待遇和处罚屡见不鲜。
二,对人民财产权的伤害。纵观城管执法的主要领域的执法行为,包括对无证摊贩的取缔,以及对所谓违章建筑的拆迁,无不充满了对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的侵犯现象。在很多地方,“三强”现象,即强拆房、强拖车、强拉财物已经成为城管执法的常态。城管针对无证摊贩的查抄、罚没、踢摊、摔货等等,是对其行政对象的财产权的巨大破坏和剥夺。
三,对人民居住权的伤害。对于很多拆迁对象来说,房屋(城管严重的违章建筑)已经成为那些弱势群体的生存手段。而强制拆迁的结果,或者是剥夺了他们可能是一辈子辛劳所获的唯一住所,使他们失去了生活的指望和耐心;剥夺了他们唯一能够可行的居住环境,使之流离失所。
四,对人民监督权的伤害。针对城管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或对城管执法的信息进行传播和报道,是为公民的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成为公民在城管非法执法面前保护自己和寻求正义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我们看到,公民针对城管执法的监督(包括对城管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的批评,以及对上述行为的拍照、报道、发帖等)也遭到了城管执法人员的打压,甚至是被酷刑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