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仙转自博讯网
我们向建瓯法院和建瓯公安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资料,建瓯公安局置我们的实名控告而不顾,建瓯法院阅过我们提交的‘执行异议’后发现该案有许多疑点,曾移交过公安,公安回复法院:有疑点, 不构成犯罪。2022年3月30日
房产证在涌贝,谁在拍卖我的房产
2019年二月从正在谈判征收动迁光华路房地产事宜的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动迁办获知:我们拥有的上述房产已被建瓯市人民法院以3400多万元的起始价在阿里法拍网上挂牌并择日将要拍卖,征收动迁工作制的暂缓。上网查询后发现果真如此!百思不得其解:原始产证在我手里,怎么就能拍卖我公司的资产呢(我的手机号从未换过手机号码,翁丽珠也有我的微信)?而且日化翁丽珠动用的还是国家的公权力!真是如雷轰顶!
虚假诉讼诈骗犯罪引起的巨大损失和煎熬。
2010年我从原上海日用化学工业开发公司(国有企业)的董事长顾明康那儿得知,他们的公司马上要改制,整体资产打包出售。我看中了该公司其中离家不远的上海市光华路1658号地块上的上海日用化学制罐厂厂房。得知上海博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博衡公司)和翁丽珠(福建省建瓯市人)合作预付了摘牌改制公司资产的定金后,我就从上海日用化学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日化公司)以2100万的价格(高出评估价600万元)受让了上海市光华路1658号的资产。
因该厂虽为国有,但土地的属性是集体建设用地,受政策限制无法变更产证。股东会决议以资产分割和占有公司股份名义来取得事实物权并保障已购资产物权,所以我们与博衡公司及日化公司分别签订了“资产分割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协议明确:“上海光华路1658号上的上海日用化学制罐厂资产自动从上海日用化学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中剥离,直接属于上海涌贝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也就是涌贝公司拥有了该地产100%的所属权利”。上述两份“协议”是在日化公司全体股东会上形成的“决议”并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认可。涌贝公司支付转让款2100万元给日化公司,日化公司也把光华路1658号房地产权证(原件)和相关资料盖了红章后正式移交给涌贝公司。
2011年涌贝公司从原制罐厂的使用单位上海开源制罐厂直接接受了光华路1658号的资产,日化公司也根据协议的约定,配合开具过委托书用以增加涌贝公司的经营范围(租赁)业务。自此我公司一直经营管理至今。
今年二月从正在谈判征收动迁光华路房地产事宜的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动迁办获知:我们拥有的上述房产已被建瓯市人民法院以3400多万元的起始价在阿里法拍网上挂牌并择日将要拍卖,征收动迁工作制的暂缓。上网查询后发现果真如此!百思不得其解:原始产证在我手里,怎么就能拍卖我公司的资产呢(我的手机号从未换过手机号码,翁丽珠也有我的微信)?而且日化翁丽珠动用的还是国家的公权力!真是如雷轰顶!
犯罪的真相:以虚假诉讼的手段达到诈骗抢夺财产的目的
经查,翁丽珠用她操控的2015年9月在上海祁连山路的日化公司资产的动迁款3800万元,由上海孔雀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下称孔雀公司,日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笔汇往建瓯市雅丽农工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雅丽公司),捏造出借人为上海前汉日用香精有限公司(下称前汉公司),借款人为雅丽公司的三份分别为1400万元、1200万元、1200万元虚假的借款协议,“借款”期限分别市3年、3年2个月、3年4个月。拆分的目的非常明确:以诈骗的形式在建瓯法院拿到生效的法律文书,达到堂而皇之抢夺光华路资产的目的。2018年9月,在雅丽公司“借款”本息分文未尝的情况下,日化公司自愿介入上述“借款”业务,为雅丽公司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和2020年,前汉公司在建瓯市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了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矛头直指光华路的房地产,向建瓯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直接查封并不登记在上述案件当事人名下的光华路的房地产并获法院裁定书,判决全额支持前汉公司的诉讼!我们提起的“终止执行”的诉求也被裁定驳回。
三份“借款”协议的虚假可以从多方面反映出来
- 1、资金走向:孔雀公司汇到雅丽公司的3800万元,账上显示往来款。属于日化公司的资产,前汉公司竟然能证明说款项是前汉公司的。3800万元到账的第二天后又从雅丽公司汇到“出借”方前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兴姑的个人账上1300万。据查此时的前汉公司股权质押在典当行,急需1300万元归还。继后雅丽公司又汇到日化公司1000万,就此,足以证明三件案件3800万元的借款本金和用途名不符实了,这三家公司是高度关联的企业,本质上是翁丽珠和张雅锤自己直接操控的企业!如果公安机关能够追查这些款项的流水账,证据会更多,因为雅丽公司处理完这笔巨款后就注销账号了,其中奥妙不言而喻。
- 2、三张借款协议是捏造的:2015年9月7日孔雀公司汇往雅丽公司的3800万往来款,实质上是翁丽珠得到动迁款后为了转移日化公司资产,通过其掌控的公司(雅丽公司90%的股份是其子张志宇的)躲避税收,移作他用的伎俩。翁在2017年获知光华路也好动迁后,已经在祁连山路尝到动迁甜头的她萌生了犯罪的念头,巨大的利益空间不仅能帮她解官司之急,还能收获满满。2018年铤而走险设计了一场自以为人不知鬼不觉的“借贷”业务。用2015年9月7日孔雀公司的一笔银行流水3800万元捏造了三份借款协议。叶伟兰代表雅丽公司签署的这三份借款协议时,2015年她并不是股东,雅丽公司还没有踪影(2018年为了此虚假借贷业务才新入股10%)。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给法院的三份协议,我们能看到的都是复印件,无法判定它是否出自同一打印机、同一时期的纸张和同一时期的墨粉,以及印油的形成期间。从叶伟兰签字可以推断出借款协议不可能形成于2015年,完全是为了2019年及后的虚假诉讼时统一炮制的,现在签订技术已经完全可以检测出借款协议的真实形成年份了。
- 3、三份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合常规:一般情况下,选择管辖法院时出借方不会舍近求远选择借款方的所在法院,而这三份借款协议,一致选择借款方所在地的建瓯法院。加上借款协议出借方前汉公司2012年8月变更注册到上海金山张雅锤(翁丽珠的丈夫)个人拥有的商铺里,借、贷、担保三方同是一个利益主体。警方调查时他们又继续做假证:炮制出2012年日化已经把前汉公司出让给了死去的吴林鑫,后面证据显示全是虚化。
- 4、雅丽公司三起被指控的案子均未到庭应诉,担保方日化公司甘愿受罚,因为设计将要承担责任的是早在十多年前就转让给涌贝公司的光华路资产,而不是雅丽公司、日化公司自己的资产,尽管日化公司还拥有众多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原、被告双方的目的、指向一致,正是虚假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
虚假诉讼的涉案标的的如此巨大,实属罕见!蓄意作假的证据铁证如山,我们向建瓯法院和建瓯公安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资料,建瓯公安局置我们的实名控告而不顾,建瓯法院阅过我们提交的‘执行异议’后发现该案有许多疑点,曾移交过公安,公安回复法院:有疑点, 不构成犯罪。今年8月30日我们接到法院通知:对涉案的执行依据正进行再审审查,本案中止审理。鉴于翁丽珠、张雅锤夫妇早在十几年前就是建瓯名人又是建瓯商会的副会长,能在没有产证的情况下,悄无声息地完成建瓯法院的整个拍卖流程,能让建瓯公安明目张胆地跟我们说:‘我们不会办这个案子,你们该走什么监督流程你们走什么流程’,足以显示翁丽珠在当地有着很深的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所以她才敢视国法为儿戏!翁丽珠一伙的犯罪故意已经暴露无疑,她那种肆意妄为地挑战法律尊严的行为会动摇我们国家的根基,不但让我们受损,更会让福建人民蒙羞,让国家公权力受辱!恳请领导能督促法院依法纠错、督促公安和检察机构加大力度侦查,洞察披着民事诉讼的外衣达到刑事犯罪目的的新伎俩,及早阻止此类罪行的蔓延和升级,还福建大地一个公正、公平、文明、洁净的法制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