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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微博微信观察-【轉發500次大限】在中國互聯網發帖留言,為什麼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2022年02月24日 综合新闻 ⁄ 共 138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唐宝彬转自微信上的中国

中印衝突新聞過後,有七個人包含一位百萬大V都因網路貼文被刑事拘留。

除了本文主要講述的尋釁滋事之外,中國互聯網還有一個「轉發500次」的規矩。

2013年9月,最高法做出了司法解釋,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是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下內容來源:白銀司法

微信id:bysfxz

發帖留言為什麼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發帖留言為什麼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因此,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否定英烈事跡,已構成尋釁滋事,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這裡奉勸大家一句:網絡時代,謹言慎行,有時甚至一個平常很不以為然的行為,只要經過網絡傳播放大,就會有大麻煩了。平時看似問題不大的口無遮攔、為所欲為,隨時都可能成為你身陷囹圄的大坑。

這些行為都是尋釁滋事:

上一分鐘還是悠然自得的吃瓜群眾,下一分鐘就成了全城通緝的嫌疑人!

這兩年來,尋釁滋事罪特別多,我們來看看:

杜撰遭性騷擾事件,尋釁滋事罪!

2019年1月初,被告人裴某在朋友圈賣假貨給郭某,郭某收到手鏈後,發現手鏈系假冒偽劣產品,遂通過微信找裴某要求退貨,裴某堅持手鏈系正品不同意退貨,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7月11日,裴某以郭某對其性騷擾為由於11時3分許電話報警至馬鞍山市公安局霍裏派出所,並在報警過程中和該所接警員發生爭執。

之後,裴某自行錄制一段時長為3分26秒的視頻,在視頻裏歪曲事實,哭訴郭某對其性騷擾以及馬鞍山公安機關嚴重不作為,並通過名為「春秋兩不沾」新浪微博將該視頻上傳網絡。

視頻被網民和媒體迅速大量轉發、評論、報導,嚴重擾亂了工作、網絡秩序。

2020年4月21日,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發布裴某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裴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社交網絡發偷拍照,尋釁滋事罪!

2020年3月至4月期間,高某鑫未經被害人鄧某、何某、周某、郭某等人同意,在偷拍的生活照、不雅照上配發羞辱、淫穢文字20余次,並通過社交平台公開發布,造成千餘人關注、數百人點贊及轉發的惡劣社會影響。

4月8日,廣州白雲警方通報稱,涉嫌在社交網絡上發布淫穢資訊的犯罪嫌疑人高某鑫(男,24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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