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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迫害妇女暴政观察:举报河北省高院审判员王倩(女)徇私枉法、滥用自由裁量权

2022年01月15日 综合新闻 ⁄ 共 333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林英玉转自博讯网

我强烈要求,对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倩(女)的徇私枉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职业行为进行调查,并且对于案件背后的司法腐败进行查处,以维护司法公平。

2022年1月15日

一、案情简介如下:

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合作贷款的事宜,大致开始于2007年下半年。主要合作内容是:以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由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在鹿泉市的一块土地作为贷款抵押。
在达成口头协议后,杨连军向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提出借款60万元的要求,理由是解决土地周边村民的欠款问题,才能够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向杨连军指定账户转款60万元。
在2008年1月17日,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河北隆源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一份由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由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土地抵押的共同贷款的《协议书》。向石家庄汇融合作银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各自使用500万元,各自承担相应的还款金额和利息。
在2008年1月23日,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汇融银行正式签署1000万元人民币的《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8年4月7日至2011年1月23日。
然而,在与汇融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当我们到鹿泉市土地局办理第三方土地抵押手续时。鹿泉市土地局告诉我们该宗地不能够办理抵押,理由是根本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政府正准备收回该宗土地。在这种情况下,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借给杨连军的60万元资金将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原来,杨连军同意土地抵押的真实原因是鹿泉市政府要收回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而杨连军在谈判的自始至终都向我们隐瞒这个事实。
在此情况下,杨连军使出她的拿手好戏——找重要领导人物。果不其然,杨连军通过廊坊市的一位(语音叫何兰)女士,找到时任石家庄市的一位吴姓书记。由这位书记亲自向土地局打招呼,鹿泉市土地局才被迫同意得以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因此,贷款入账到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的时间是2008年4月7日。贷款入账后,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了《协议书》的条款。该笔贷款在2013年6月20日,通过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账户连本带息全部偿还,金额为15048180.00元,还款资金来源于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卖地款。
在2015年2—3月期间,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杨连军便多次纠集几个社会闲散人员,为首的名叫周洪涛,不断到徐国进家中进行骚扰,要求我在在他们写好或者打印好的一些书面文字上签字。徐国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任彭后街派出所报案。在民警的震慑下,杨连军才停止对徐国进的威胁和恐吓行径。当时,经我到公安部门查询,周洪涛有在获鹿县打过群架,被派出所记录在案。因杨连军企业的土地在获鹿县境内,可以认定周洪涛是杨连军一直雇佣的打手。在派出所干警的警告下,这伙打手才没有敢于再骚扰我。
可见,自始至终,这些行为都是法人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徐国进和杨连军两个自然人根本没有发生过任何形式的资金往来关系。两人只是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该案的审理过程:
杨连军在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大成公司、隆源化工公司和徐国进三方,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该案的审理过程如下:
1、2018年3月9日(2018)冀0108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杨连军的诉讼请求。
2、杨连军上诉,2018年7月2日石家庄中院(2018)冀01民终613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
3、2019年1月28日裕华区法院(2018)冀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书》,再次驳回杨连军的诉讼请求。
4、杨连军上诉,2019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2019)冀01民终383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指令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5、2019年6月7日裕华区法院(2019)冀0108号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驳回杨连军其他诉讼请求。
6、杨连军上诉,2019年9月11日石家庄中级法院(2019)民终1064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上述判决。
7、杨连军上诉,2020年4月22日河北省高级法院(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石家庄中院再审,终止原判决执行。
8、2021年 月 日石家庄中院做出(2020)冀01民再133号,判决徐国进与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倩于2020年4月22日做出的(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是该案的一个转折点,这是王倩滥用自由裁量、徇私枉法和公器私用的典型裁定书。在这份裁定书中,王倩完全满足当事人杨连军一方的全部无理诉求,并且完全依据杨连军的一面之词而进行裁定,然而王倩提不出任何一个法条作为自己裁定的依据,只能凭借杨连军一方的说辞而进行裁定。王倩在一己之私面前,枉顾和歪曲事实、公然亵渎法律,肆无忌惮的使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制造出一起司法不公的案例。
王倩在杨连军诉大成工贸公司、隆源化工公司和徐国进一案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恶劣程度,实在超出我的想象,王倩使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公器私用、徇私枉法,在这背后,肯定是王倩与杨连军一方的赤裸裸的利益交换。除此之外,我不能够想象其它的任何原因。通过这个案件,我深刻认识到,一些不良法官把自己手中的案件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把案件当成一种生意来做。然而,我想不到的是,这样的法官竟然是一个身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
石家庄中院再审庭做出的(2020)冀01民再133号,完全迎合王倩的《裁定书》的错误裁定。并且照抄王倩裁定书的内容,一字不差——关于徐国进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徐国进在保证书中自认案涉款项为其使用,其为实际用款人。其在2015年2月4日写保证书,系作为实际用款人对偿还欠款的承诺,对其不适应保证期间的规定,应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徐国进于2016年5月29日在案涉欠条上再次予以确认,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至申请人起诉之日未超试试期限。徐国进应对案涉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石家庄再审庭判完全是按着王倩裁定书的知法犯法、故意错判的行为。
这个案件,从杨连军立案起,经历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的三次庭审,都做出了符合事实的判决和裁定。然而,在杨连军一方恶意操纵下,第一步先是把属于两个法人企业的关系(大成公司与力源公司),转化成了大成公司欠杨连军个人的款项,然后,在王倩的徇私枉法下,通过石家庄中院的判决,转变为徐国进与杨连军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这个案件已经无关法官的法律水平,这背后是一些不良法官的公器私用和徇私枉法。为什么基层法院的法官能够根据事实做出正确的判决,而中、高级法院的一些法官却不顾事实而徇私枉法?
杨连军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所谓证据,只有《协议书》和“还款凭证”是真实的。其它的2015年2月4日所谓的《保证书》、《情况说明》是杨连军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对徐国进进行威迫的结果,杨连军母子三人捏造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声称把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杨连军个人,既没有任何法律程序,也没有通知河北大成公司。杨连军对于大成公司、隆源公司与徐国进三方的起诉,根本不适格,符合虚假诉讼的所有要件。
王倩肆无忌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制造司法不公,不仅破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极大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对于社会稳定制造了严重隐患。
王倩置事实、法律于不顾,胆大妄为、徇私枉法、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推翻之前的所有正确判决,为了一己之私而满足杨连军的所有诉求,究竟是什么给了王倩如此大的大量和勇气?只有用一种可能进行解释:王倩与杨连军之间存在某种非法利益关系。
对于王倩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径,必须进行严查并且追究其责任。网上资料显示,王倩是在2016年被河北省人大任命的一个审判员,但是,通过王倩做出的(2020)冀民申684号这份《民事裁定书》,我认为,王倩完全不配继续留在审判员的岗位上,她是一个完全没有职业操守、道德品质与法律良知的人。
我强烈要求,对这个案件背后的司法腐败进行彻查,并维护司法公平。

徐国进
2022年1月15日星期六
电话:1538321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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