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婉秋转自博讯网
人大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什么是人权呢?世界上第一个将“人权”具体化的人是美国前总统罗斯福,他在1941年向国会递交的国情咨文中提出人具有以下八项不言自明的权利:一是从事有关工作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二是挣得足以提供充足衣食和娱乐的收入的权利;三是一切农场主生产和销售产品足以保障自己和家庭在生活上过得去的权利;四是一切企业主,不分大小,在自由的环境中从事贸易,不受国内外垄断集团不公正竞争和控制的权利;五是一切家庭拥有体面的住宅的权利;六是享受充分的医疗照顾和机会获得并保持健康身体的权利;七是享受充分保障,不必在经济上担心老、病、事故和失业的权利;八是获得良好的教育的权利。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对“人权”会有不同的理解。我们不必照搬人家的人权观念,我们完全可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观。在“人权”写入宪法之后重新审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又能给我们怎样的启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