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英玉转自博讯网
9月6日上午,九旬老人宋西章向河南省检察院提交了《检察监督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2673号行政裁定,并予以检察监督或者抗诉。
2021年9月7日
9月6日上午,九旬老人宋西章向河南省检察院提交了《检察监督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2673号行政裁定,并予以检察监督或者抗诉。
据了解,2015年5月25日,许昌市东城区制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了第105期《督办通知》。宋西章父女所共有的房屋被列入乱搭乱建范围内。宋西章父女认为,该领导小组不具有命令天宝街道拆除所谓私搭乱建的行政主体资格。但天宝路街道办事处仅凭该领导小组做出的第105期《督办通知》强行拆除了宋西章父女的房屋。
对此,宋西章认为该领导小组系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临时机构,故该领导小组的行政行为应当由该管理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宋西章父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确认该管理委员会做出的《督办通知》无效。但许昌中院以“起诉人起诉的《督办通知》系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做出的督促履责行为”为由,做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行初150号行政裁定:不予立案。
该裁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即“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做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由此可见,适用此法律条款的必要条件是:1、须存在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这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但本案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的情形。
因此宋西章父女因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被诉《督办通知》系行政机关内部层级事务,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做出(2020)豫行终267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宋西章父女仍然不服,再次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检察监督申请书》,指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并恳请河南省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本案依法提起检察监督或者抗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被强拆人的合法权益。